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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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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冯小涛冯二涛诈骗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5)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3
摘要:2.被害人刘某甲陈述:2014年2月26日,一自称济宁市消防队张队长的男子打电话订购窗帘。后该男子又打来电话让代购15顶军用帐篷,并给他提供一马姓代理商电话。他联系后姓马的称已不做帐篷生意,又向他提供了厂家电话

2.被害人刘某甲陈述:2014年2月26日,一自称济宁市消防队张队长的男子打电话订购窗帘。后该男子又打来电话让代购15顶军用帐篷,并给他提供一马姓代理商电话。他联系后姓马的称已不做帐篷生意,又向他提供了厂家电话。他与厂家联系后对方让先付1万元定金再发货,后她向对方指定户名闫某某的6217000010019094120号中国建设银行卡内汇1万元。

3.银行卡交易明细,证明2014年2月26日,户名闫某某的6217000010019094120号中国建设银行卡内通过ATM机存款9950.25元。

4.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证明公安机关从冯二涛处查获闫某某身份证复印件一张及6217000010019094120号中国建设银行卡一张并予以扣押。

5.受案登记表及立案决定书,证明公安机关接受刘某甲报案及立案情况。

上述证据相互印证部分,本院予以采信。

十九、2014年3月17日,被告人冯二涛冒充山东省济宁武警部队的工作人员,以让卢某某为部队更换窗户为名与卢某某电话联系取得卢某某的信任,后以让卢某某代购帐篷赚取差价为名诱骗卢某某向其指定户名闫某某的中国农业银行卡内转存现金3.5万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下列证据证实:

1.被害人卢某某陈述:2014年3月17日,一自称济宁市武警部队张队长的男子打电话订购铝合金窗户。后该男子又打来电话让代购帐篷,承诺给他好处费,并给他提供一马姓代理商的电话,他联系后姓马的称已不做帐篷生意,又向他提供了北京厂家电话。他与厂家联系后对方称先付款再发货,并给他发一个中国农业银行卡号。后他向对方指定户名闫某某的6228480018205774674号中国农业银行卡内分别汇款2万元、1万元和5000元。

2.银行交易明细及户名闫某某的中国农业银行存、取款业务回单各一份,证明2014年3月17日,户名闫某某的6228480018205774674号中国农业银行卡分别存入现金2万元、1万元和5000元,当日该款即被取走。

3.公安机关扣押物品清单,证明2014年5月18日,公安机关从冯二涛处查获户名闫某某的6228480018205774674号中国农业银行取款业务回单一份并予以扣押。

上述证据,本院予以采信。

二十、2014年3月17日,被告人冯二涛冒充山东省济宁曲阜市看守所武警部队的工作人员,以让王某某为部队更换窗帘为名与王某某电话联系取得王某某的信任,后以让王某某代购帐篷赚取差价为名,诱骗王某某向其指定户名闫某某的中国农业银行卡内转存现金2000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下列证据证实:

1.被害人王某某陈述:她在济宁曲阜市开一南美居布衣门市部。2014年3月17日8时许,她接一自称曲阜市看守所武警中队张队长电话称部队需订购一批窗帘,后该男子又打电话让代购15顶帐篷,并给她提供代理商的电话。她联系后对方称已不做帐篷生意并向她提供一个北京厂家的固定电话。她与北京厂家联系后对方称先付款再发货,并给她发一个中国农业银行卡号,后她对方指定户名闫某某的6228480018205774674号中国农业银行卡内汇款2000元。

2.银行交易明细,证明2014年3月17日,户名闫某某的6228480018205774674号农业银行卡内存入现金2000元,当日该款即被取走。

3.公安机关扣押物品清单,证明2014年5月18日,公安机关将从冯二涛处查获的户名为闫某某的6228480018205774674号中国农业银行取款业务回单一份依法予以扣押。

上述证据,本院予以采信。

二十一、2013年10月17日,被告人冯二涛、冯小涛冒充山东省文登市消防大队工作人员,以让刘某乙为部队换窗帘为名与刘某乙电话联系取得刘某乙的信任,后以让刘某乙代购帐篷赚取差价为名诱骗向其指定户名史某某的中国建设银行卡内存入现金1万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下列证据证实:

1.被害人刘某乙述:2013年10月17日7时30分许,他接一自称文登市消防大队张队长的男子的电话称订购窗帘,后该男子又打来电话让代购帐篷,并给他提供代理商的电话。他联系后对方称已不做帐篷生意又向他提供了帐篷生产厂家的电话。他与厂家联系后按厂家要求向户名史某某的6227000010120114048号中国建设银行账户汇款1万元。

2.中国银行个人业务交易单及银行卡交易明细,证明2013年10月17日,户名史某某的6227000010120114048号中国建设银行卡内存现金1万元,当日该款即被取走。

3.物证照片,证明公安机关从冯小涛处查获的史某某身份证及6227000010120114048号中国建设银行卡情况。

4.扣押物品清单,证明公安机关将从冯小涛处查获的史某某的身份证及6227000010120114048号中国建设银行卡依法予以扣押。

5.受案登记表及立案决定书,证明被害人刘某乙报案及公安机关立案情况。

上述证据,本院予以采信。

二十二、2012年11月29日,被告人冯二涛、冯小涛冒充江苏省淮安涟水县部队工作人员,以让石某为部队换窗帘为名与石某电话联系取得石某的信任,以让石某代购帐篷赚取差价为名诱骗石某向其指定户名史某某的中国建设银行卡内汇款1万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下列证据证实:

1.被害人供述

⑴石某陈述:他和妻子祝某某在江苏省涟水县经营一窗帘门市部。2012年11月的一天11时许,他妻子打电话称一部队后勤部长订购他们一批窗帘,并让他们经手订购一批帐篷,利润可观,她已与北京帐篷生产厂家联系了,厂家让在12时前付1万元定金再发货,并把厂家给她提供的户名史某某的中国建设银行卡号给了他。后他通过自己的建设银行卡向对方指定的银行卡内汇款1万元。

⑵祝某某陈述:她和丈夫石某在江苏省涟水县经营一窗帘门市部。2012年11月的一天八九时许,一自称涟水县武装部后勤部长的男子打电话订购窗帘。双方谈好后该男子让代购帐篷,并给他提供帐篷生产厂家的电话。她与厂家联系后厂家称要在12时前付1万元定金再发货,并给她发来一个北京建设银行卡号。她给在福建出差的丈夫石某联系后,石某向对方指定银行卡内汇款1万元。

2.银行交易明细,证明2012年11月29日,石某从自己的6227001833610204485号银行卡向户名史某某的6227000010120114048号银行卡内转款1万元,当日该款即被取走。

3.物证照片,证明公安机关从冯小涛处查获的史某某的身份证及6227000010120114048号中国建设银行卡情况。

4.扣押物品清单,证明公安机关将从冯小涛处查获的史某某的身份证及6227000010120114048号中国建设银行卡依法予以扣押。

上述证据,本院予以采信。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