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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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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冯小涛冯二涛诈骗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10)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3
摘要:四十三、2012年7月13日,被告人冯二涛用史某某的身份证办理了中国建设银行卡。同年8月16日,冯二涛、冯小涛采冒充内蒙古自治区达拉特旗武警中队工作人员,以部队订购门为由与魏某电话联系取得魏某的信任,后以让魏

四十三、2012年7月13日,被告人冯二涛用史某某的身份证办理了中国建设银行卡。同年8月16日,冯二涛、冯小涛采冒充内蒙古自治区达拉特旗武警中队工作人员,以部队订购门为由与魏某电话联系取得魏某的信任,后以让魏某代购帐篷赚取差价为名诱骗魏某向其指定史某某银行卡内转款1万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冯二涛供述:他为实施诈骗在郑州科技市场雇人建一网站,网址:GH9188。

2.被害人魏某供述:2012年8月16日10时许,一自称达拉特旗武警中队张队长的男子打电话订购门,后该男子又打来电话让代购帐篷,并给他提供代理商的电话。他联系后对方称已不做帐篷生意又向他提供了帐篷生产厂家的电话。他与厂家联系后厂家要求先付1万元定金再发货,向他提供了户名史某某的6227000010120114048号银行卡号和北京光桓户外用品有限公司的网址,,后他向对方指定银行卡内汇款1万元。

3.中国建设银行自动取款机客户通知书及银行卡交易明细,证明2012年8月16日,魏某向户名为史某某的6227000010120114048号中国建设银行卡内存转存1万元,当日该款即被取走。

4.物证照片,证明公安机关从冯小涛处查获的史某某的身份证及6227000010120114048号中国建设银行卡情况。

5.扣押物品清单,证明公安机关将从冯小涛处查获的史某某的身份证及6227000010120114048号中国建设银行卡依法予以扣押。

6.受案登记表及立案决定书,证明达拉特旗公安局接受被害人魏某报案及立案情况。

上述证据,本院予以采信。

四十四、2011年11月10日,被告人冯二涛用史某某的身份证办理了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卡。2012年6月24日,冯二涛、冯小涛冒充江苏省宿迁市公安局张部长,以让冯某为公安局安装铝合金窗户为由与冯某电话联系取得冯某的信任,后以让冯某代购帐篷赚取差价为名诱骗冯某向其指定史某某银行卡汇款1.6万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下列证据证实:

1.被害人冯某陈述:2012年6月24日9时许,一自称一自称洪泽湖公安局张部长的男子打电话订购铝合金窗户,双方谈好价格并约定下午见面。后该男子又打电话让代购帐篷,并向他提供供货商的电话。他联系后对方称已不做帐篷生意又向他提供了帐篷生产厂家的电话。他与厂家联系后按厂家要求向户名史某某的6221501000003186384号银行卡内汇款1.6万元。

3.中国邮政储蓄存款凭条及银行卡交易明细,证明2012年6月24日,冯某从其6221503000016512715账号向史某某的6221501000003186384号银行卡转存1.6万元。

4.扣押物品清单,证明公安机关从冯小涛处查获史某某身份证及6221501000003186384号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卡一张并依法予以扣押。

5.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及立案决定书,证明宿迁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接受被害人冯某报案及立案情况。

上述证据,本院予以采信。

四十五、2012年6月20日,被告人冯二涛冒充江苏省洪泽湖农场监狱武警,以部队更换铝合金门窗名与陈某某电话联系取得陈某某的信任,后以让陈某某代购帐篷赚取差价为名诱骗陈某某向其指定户名史某某的银行卡转款1.6万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下列证据证实:

1.被害人陈某某陈述:他在泗洪县开一门窗门市部。2012年6月20日八九时许,一自称洪泽湖监狱武警部队张队长的男子打电话订做铝合金门窗,另让他代购帐篷,并给他提供代理商的电话。他联系后对方称已不做帐篷生意又向他提供北京厂家电话。他与厂家联系后对方称先付款后发货,并给他发来户名史某某的6228480010852513315号中国农业银行卡号,后他让儿媳王娟向该银行内汇款1.6万元。

2.银行存款业务回单及银行交易明细,证明2012年6月20日,户名史某某的6228480010852513315号中国农业银行卡内存款1.6万元,当日该款即被取走。

3.物证照片,证明公安机关从冯小涛处查获的史某某身份证情况。

4.扣押物品清单,证明公安机关将从冯小涛处查获的史某某的身份证予以扣押。

5.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及立案决定书,证明泗洪县公安局接受被害人陈某某报案及立案情况。

上述证据,本院予以采信。

四十六、2011年11月10日,被告人冯二涛到北京办理了户名史某某的北京农商银行卡。2012年7月,冯二涛伙同他人到内蒙古集宁、包头等地抄门准备实施诈骗。同月23日,冯二涛伙同他人冒充内蒙自治区乌兰察布市武警支队的工作人员,以部队订购烟酒为由与孙某电话联系取得孙某的信任,后以让孙某代购除臭柜赚取差价为名诱骗孙某向其指定银行卡内汇款3.8万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冯二涛供述该起诈骗犯罪中所用银行卡是他提供,钱也是他取的。

2.被害人孙某陈述:她在集宁市经营一家名烟名酒店。2013年7月23日10时许,一自称乌兰察布市武警支队张队长的男子打电话订购酒,后该男子又打电话让代购除臭鞋柜,承诺给她好处费,并给她提供了代理商的电话。她打电话联系时对方称已不卖除臭鞋柜又向她提供了厂家的电话。她与厂家联系后,厂家让先汇3.8万元货款,后她向厂家指定的6221386102473584930号银行卡内汇款3.8万元。

3.银行卡交易明细,证明2013年7月23日,户名史某某的6221386102473584930号北京农商银行卡内转存3.8万元。当日该款即被取走。

4.物证照片,证明公安机关从冯小涛处查获的史某某的身份证及6221386102473584930北京农商银行卡外貌。

5.扣押物品清单,证明公安机关将从冯小涛处查获的史某某的身份证及6221386102473584930北京农商银行卡依法予以扣押。

6.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及立案决定书,证明2012年7月23日,乌兰察布市集宁区公安局接受被害人孙某报案及立案情况。

上述证据,本院予以采信。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