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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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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某甲、许某乙等犯聚众斗殴罪一审刑事判决书(8)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7
摘要:27、证人许某辛的证言,证实其一共参加过三次石井社庵庙理事会。第一次是在蓬洲社将社碑立在石井社地界的几天后,是许某甲打电话叫其通知理事会成员开会,其用电话通知六组的所有理事会成员到庙里开会,共有三十多

27、证人许某辛的证言,证实其一共参加过三次石井社庵庙理事会。第一次是在蓬洲社将社碑立在石井社地界的几天后,是许某甲打电话叫其通知理事会成员开会,其用电话通知六组的所有理事会成员到庙里开会,共有三十多人参加,会上许某甲说如果政府解决不好蓬洲社碑的事,就自己把社碑挖掉。第二次是2013年10月2日上午,许某甲打电话叫其通知理事成员当晚8点到庙里开会,其还是通知六组的理事会成员参加。当晚有二十几个人参会,会上决定如果次政府没有解决好蓬洲社碑的事,就要把蓬洲社碑放倒。第三次是2013年10月6日,许某甲又让其通知理事会成员开会,会上主要是统一口径,许某甲说,帽子要说是买来防止放鞭炮被炸到要戴的,水管是买来焊接做池塘围栏。但帽子实际上是为打架买的,因事先听说蓬洲社准备了很多铁珠。

28、证人许某壬的证言,证实2013年10月2日晚,许某丙电话通知其到庵庙开会,许某甲在会上说,蓬洲社未经同意就在石井社路口立社碑,很过分,镇、村都已经协调了,如果第二天蓬洲社再不主动把社碑移走,石井社就应当组织村民用绳子把社碑拉倒。通过这件事要把石井的气势拉出来,不然会被蓬洲社“吃死”。当晚还决定大家要相互通知次日不要外出,到庵庙前等待处理结果。许某甲是石井社庵庙理事会会长,其与许某丙、许某乙等人是副会长。石井社庵庙理事会就蓬洲社立社碑一事的会议其参加过两次,都是许某甲召集和组织。

29、证人许某癸的证言,证实其是石井社庵庙理事会副理事长。2013年8月以来庵庙理事会开过四次会,前三次其都有参加。会议由许某甲召集并主持,有讨论买水管和帽子的事,也有提到如果蓬洲社不把社碑移开,也要把它弄倒。如果要跟蓬洲社打架,买来的水管和帽子可以使用。2013年10月2日晚,庵庙理事会开会讨论第二天要解决蓬洲社碑的问题,最后决定各自回去通知村民次日不外出,到庵庙等待政府处理,如果不移开,就和蓬洲社拼。10月3日,大家到庵庙,因为听说准备来运走社碑的农用车司机被蓬洲社村民追打,大家很愤怒,都拿起安全帽和水管要冲向蓬洲社,到村委会门口被警察劝止。案发当天使用的水管和帽子都是庵庙理事会安排准备的。

30、证人许某子的证言,证实其是石井社庵庙理事会副理事长。2013年10月3日,石井社村民拿的水管和安全帽是庵庙理事会买的。10月5日晚,许某甲让许某乙交代林某丙、许某戊连夜将参与打架用的钢水管焊接到池塘上。

31、证人许某丑的证言,证实其是石井村党支部书记。2013年10月3日上午,龙文区委政法委和朝阳镇政府以及区公安局的部分领导在石井社庵庙给村民做工作时,许某丁指着其说“这是我大哥,村里书记,跟蓬洲干,我出200万”。这话被当场制止。当天10点多,听说镇政府请来运社碑的货车司机被蓬洲社村民殴打,大家很激动,聚集到村部大埕,妇女捡来石头,有村民开始用石头砸蓬洲社村民。后来因武警特警赶来,事态才平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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