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被害人陈某的陈述,证实2013年10月3日上午,其根据朝阳镇政府的通知安排,于10时30分许到达石井社与蓬洲社交界处,准备驾驶货车运走蓬洲社碑,蓬洲社村民不同意,其在接听电话时,被一个穿黄色上衣的男子和一个穿黑色上衣的的男子殴打,手机被抢走砸碎。事后知道打其的黑衣男子是蓬洲社村民郭某子。 2、被害人许某C的陈述,证实其是石井社村民。2013年10月3日11时许,石井社庵庙聚集了百余人,不知道谁喊蓬洲的人都冲过来了,大家很愤怒,在庵庙拿上水管和帽子要去和蓬洲社打架。其也跟着人群拿上帽子和钢管,有一部分村民从铁路捡来小石头往蓬洲社碑方向扔,蓬洲社村民也向其所在的位置扔石头。其被扔过来的石块砸到头。 3、被害人郭某A的陈述,证实其是蓬洲社村民。2013年10月3日11时许,其骑电动车途经蓬洲社与石井社交界处,看到很多蓬洲村民站在路边,石井社很多村民站在石井村委会前,他们地势较高,都戴着安全帽,手持钢管,很多村民手里还拿着袋子。后石井社村民用石头扔蓬洲社村民,其电动车车头被石井社村民扔过来的石头砸坏,现场还有很多蓬洲村民被砸伤。 4、被害人郭某B、郭某C、郭某D、郭某E、郭某F、郭某G、吴某丙、郭某H的陈述,证实其八人均是蓬洲社村民。2013年10月3日11时至12时间,其几人在蓬洲社碑附近,均被从石井村委会扔下的石头砸中。 (二)证人证言 1、证人郭某甲的证言,证实2013年夏天,蓬洲社老人会、庵事会五六个老人找到其,让其将村口路边的地腾出一小块用于矗立蓬洲社的社碑,其觉得是社里的好事,就答应了。土地是其家族早期向石井社买的。 2、证人郭某乙的证言,证实其是蓬洲社庵庙出纳。2013年7月底,老人会提议要摆社碑,庵庙理事会同意,过后郭某丑交代其支付石碑的运费以及刻字的费用。8月7日,其到桥头参与摆社碑。 3、证人郭某丙的证言,证实2013年8月,蓬洲社庵庙出资购买一个石碑,刻上“蓬洲社”三个字,安放在社口。2013年9月,许某甲曾经找其劝庵里老人会把社碑移走,其说自己不是村干部,也不是庵头家,没有能力办到。2013年9月23日两社达成协议,石井社在地界内的池塘边划出一块四平方的地给蓬洲社立社碑。9月25日其根据镇里的提议在池塘边填土准备立社碑,填土的面积大约五六十平方,石井村民知道后不同意,朝阳镇书记给其打电话,说面积太大。其表示愿意将多填的土挖走,负责将社碑放倒。9月26日上午其找一部铲车把社碑推倒。10月2日,其接到朝阳镇书记电话说社碑又被立起来,经了解,是社里的老人会把社碑重新竖立。10月3日早,其知道石井社与蓬洲社可能会打架,就到两社交界处劝阻蓬洲社村民,后人越来越多,蓬洲社也有近百人聚集,不让政府把社碑吊走。10时许,其和镇长还有几个干部在蓬洲戏台附近的庙里协商蓬洲社碑的摆放位置,11时许听到村民喊有人要来吊石碑,其赶往现场,得知司机被郭某子和郭某癸殴打。石井社村民听说司机被打,就发放工具要和蓬洲社械斗,在公安机关阻止下,未发生更严重的后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