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许某丁的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起诉指控许某丁犯聚众斗殴罪依据不足,理由是:1、许某丁参与的动机不符合刑法规定聚众斗殴罪的主观特征,本案系因蓬洲社碑立在许某丁所在的石井社,与石井社“死人不能越界”的民俗相冲突而引发的民间纠纷,许某丁作为社员跟随参与到案件中,明显区别于争霸一方、报复他人或寻求刺激等犯罪动机;2、许某丁虽然说过愿意出资200万元支持与蓬洲社械斗以及让妇女去捡石头,不去就要罚款的话,但不能据此认定许某丁扬言出资200万元支持与蓬洲社械斗以及煽动村民捡石头并对许某丁定罪处罚。综上,请求宣告被告人许某丁无罪。 经审理查明,2013年8月,漳州市龙文区朝阳镇石井村蓬洲社村民未与石井社村民协商一致,在两社争议地界即蓬洲社村民郭某甲家围墙边私自矗立一块写有“蓬洲社”的石头社碑,引起石井社村民不满。石井社庵庙理事会理事长许某甲因此事找蓬洲社协商解决未果,于2013年9月中旬组织石井社庵庙理事会成员开会商议如何应对,会上商定如若蓬洲社不推倒社碑就组织石井社村民与蓬洲社械斗,以树立石井社威信,并布置分头准备械斗工具。会后被告人许某乙、许某丙分别安排人员购买镀锌管和安全帽等工具。2013年9月下旬,经龙文区朝阳镇政府主持,由蓬洲社将社碑往蓬洲方向后移几十米,在一池塘边添土立碑。后因填土面积过大,遭到镇政府制止。2013年10月2日,蓬洲社老人会将社碑重新矗立于郭某甲家围墙边。当晚,许某甲再次组织石井社庵庙理事会成员开会,并决定通知石井社村民次日不外出,聚集于庵庙等待政府处理结果,并做好械斗准备。 2013年10月3日上午,朝阳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组织石井、蓬洲两社村民代表进行协商,并安排吊车和农用车准备待双方协商一致后将石头社碑移开。当天石井社百余村民在庵庙附近集结等待,并分发镀锌管和安全帽等工具。政府工作人员到石井社庵庙做村民工作时,被告人许某丁扬言愿意出资人民币200万元支持石井社村民跟蓬洲社村民械斗。当镇政府聘请的驾驶员陈某驾驶农用车到达蓬洲社碑附近待命准备运移社碑时,遭蓬洲社村民郭某子、郭某癸(均另案处理)殴打。此消息传开后,聚集在庵庙附近的石井社村民手持镀锌管,头戴安全帽,汇集到村委会门口,准备与蓬洲社村民械斗,途中被告人许某丁煽动部分石井社村民捡石头。在公安民警劝阻过程中,石井社村民用石头抛掷途经村道的蓬洲社村民,引发双方用石头互相扔掷,致石井社村民许某C等人受伤和部分财物受损。 2013年10月15日、10月22日,被告人许某甲、许某乙、许某丙接公安机关传唤后主动到案接受调查。2014年5月16日,被告人许某丁主动到漳州市公安局朝阳派出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有侦查机关依法收集,并经公诉机关当庭提供的以下证据证实: (一)被害人陈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