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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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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某甲、许某乙等犯聚众斗殴罪一审刑事判决书(11)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7
摘要:4、被告人许某丁供述,其在外经商,于2013年10月1日回石井村时才听说石井社与蓬洲社因社碑问题闹矛盾。10月3日,石井社村民都集中在庵庙等待政府的处理,其当着龙文区协调工作领导的面说个人欲出资200万元支持石井

4、被告人许某丁供述,其在外经商,于2013年10月1日回石井村时才听说石井社与蓬洲社因社碑问题闹矛盾。10月3日,石井社村民都集中在庵庙等待政府的处理,其当着龙文区协调工作领导的面说个人欲出资200万元支持石井社与蓬洲社械斗,被当场制止。11时许,听说蓬洲社在挑衅,大家纷纷要求去与蓬洲社拼斗。后村民从庙里拿出几个纸箱,分发了安全帽,又在戏台旁分发了镀锌管。在往蓬洲社途中,其对村里的妇女说,每户出一个人去捡石头,不去的一家罚1000元。后来就有很多妇女去捡石头,准备用于械斗。队伍走到石井村部被警察拦截,一部分村民拿着捡来的石头往蓬洲社扔。

(四)书证、物证

1、户籍证明,证实四被告人身份基本情况。

2、归案过程说明,证实四被告人到案经过。

3、准备用于械斗的镀锌管已焊接成池塘护栏以及安全帽的照片,证实案发时石井社村民所戴安全帽及所持镀锌管的具体情况。

(五)漳州市公安局龙文分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法医学活体检验意见书,证实被害人许某C左眉弓部外侧一损伤瘢痕,经鉴定为轻微伤。

(六)现场照片及现场方位图、执法仪拍摄的录像,证实案发地点及现场情况。

以上全部证据,均经庭审举证、质证,证据来源合法、客观真实,本院予以采信确认。

庭审过程中,本院出示漳州市龙文区司法局出具的《调查评估意见书》,该意见书建议对被告人许某甲、许某乙、许某丙适用社区矫正。经控辩双方质证,均无异议。

关于被告人许某乙的辩护人提出的不应认定许某乙持械斗殴的辩护意见。经查,许某乙事前参与预谋聚众持械斗殴,并根据庵庙理事会的决定安排人员购买、切割镀锌管,这些镀锌管于案发当天被石井社村民分发携带准备械斗,故应认定许某乙持械聚众斗殴。上述辩护意见,与事实和法律规定不符,不予采纳。

关于被告人许某丁的辩护人提出许某丁的行为不构成聚众斗殴罪的辩护意见。经查,本案虽因蓬洲社私自在两社争议地界立社碑的行为而引发,但因解决纠纷有正当渠道,被告人许某甲、许某乙、许某丙、许某丁置国家法律于不顾,明知社斗的行为会造成扰乱社会秩序的危害后果,仍希望通过社斗取得压制对方的效果,其逞强不示弱的主观目的符合聚众斗殴罪的主观特征。许某丁明知政府部门已经介入帮助解决两社纠纷,仍当面扬言其个人要出资200万元支持社斗,并在石井社村民集结要冲向蓬洲社械斗的途中鼓动石井社妇女捡石头,引发两社村民互相抛掷石头导致部分村民受伤、财物受损,故许某丁主动参加聚众斗殴活动并起积极作用,其行为符合聚众斗殴罪的构成要件,构成聚众斗殴罪。上述辩护意见,与事实和法律规定不符,不予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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