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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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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某甲、许某乙等犯聚众斗殴罪一审刑事判决书(7)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7
摘要:22、证人王某的证言,证实其是龙文区朝阳镇村建办主任。因为蓬洲社私自在村道边竖立社碑,2013年9月16日下午,其带领村建办执法人员到蓬洲社张贴整改通知书,要求拆除。隔天发现通知书被撕毁,当天下午其又带领执法

22、证人王某的证言,证实其是龙文区朝阳镇村建办主任。因为蓬洲社私自在村道边竖立社碑,2013年9月16日下午,其带领村建办执法人员到蓬洲社张贴整改通知书,要求拆除。隔天发现通知书被撕毁,当天下午其又带领执法人员到蓬洲社重新张贴。

23、证人林某丙的证言,证实2013年9月9日或10日上午,许某甲到庵庙,庵庙理事会的许某乙、许某丙、许某辛等人与其都有在场,许某甲说蓬洲社在社碑矗立一事上不把石井社放在眼里,石井社要团结起来,买一些钢水管跟蓬洲社斗。许某甲还说,买来的水管还可以焊接做池塘围栏,防止再有老人掉进池塘。会上许某乙让其去买一些水管回来,买水管的钱由石井社庵庙理事会支付。当天其就叫某某公司送25根长6米的钢水管来,放在戏台。9月下旬,村民许某戊说庵庙叫其赶紧把水管切好,于是其与许某戊到戏台上把每根水管切成了1.8米三截和0.6米一截。切好的水管还是放在戏台上。后来说水管不够,许某甲、许某乙又叫许某戊去买了12根水管,这些没有切。10月3日,其到石井村委会大埕看到很多石井社村民头戴蓝色工程帽,手拿水管,有的还拿着石头,人数在一百人以上。10月5日晚,许某乙打电话让其把与蓬洲社打架用的水管焊接到许志敏的池塘边。

24、证人许某戊的证言,证实2013年9月,许某乙吩咐其与林某丙到戏台把放在戏台的镀锌管按每根1.8米左右切割好。当天其与林某丙各自拿了小型切割机到戏台,按许某乙说的,总共切割了七十余根。镀锌管是许某乙叫林某丙去买的。

25、证人许某己的证言,证实2013年9月18日,理事会出纳许某丙叫其到市区劳保门面买安全帽,给了其3000元买了200顶,许某丙说蓬洲社准备了铁珠,如果两社拼起来戴上帽子才安全。到了农历八月二十九又说社里“抬神”会经过蓬洲社,为了防止蓬洲社砸东西,还有怕被鞭炮炸到,让其又去买了100顶安全帽。事发当天,其戴了帽子拿了水管在现场。

26、证人许某庚的证言,证实2013年10月3日11时许,石井社村民聚集在庵庙前等待镇政府处理蓬洲社碑的结果,因有村民说蓬洲社在叫嚣让石井社的人有种就过去,大家都很激动,后在庵庙前分发了安全帽和镀锌管,其想到石井社不团结,便用广播喊话说蓬洲社在招打架,石井社的村民拿工具和蓬洲社拼了,之后其与村民一起直奔蓬洲社,到村部门口被警察拦截,个别村民从铁路旁捡了碎石扔向蓬洲社。此次械斗,是石井社庵庙理事会组织的,10月2日晚其听妻子说庵庙通知3日早上不要外出,要到庵庙前等政府对蓬洲社碑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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