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许某甲的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1、对起诉指控许某甲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2、许某甲当庭自愿认罪,且具有自首情节,主观恶性较小,犯罪情节较轻,社会危害性较小,悔罪表现较好,并属于初犯、偶犯。综上,请求对被告人许某甲免予刑事处罚。 被告人许某乙的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1、对起诉指控许某乙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2、许某乙具有自首情节;3、许某乙所起作用较小,犯罪情节较轻。虽参与通知庵庙理事会成员开会、参与会议以及通知石井社村民购买镀锌管等行为,但上述行为系其担任庵庙理事会副会长而予以传达、通知,并无出谋划策以及煽动等行为,且未参与现场指挥,况且两社纠纷是因民俗引发,且系蓬洲社村民率先挑起事端,对矛盾激化负有直接责任;4、许某乙具有较好的悔罪态度,且系初犯;5、不应认定许某乙持械斗殴。综上,请求对被告人许某乙免予刑事处罚。 被告人许某丙的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1、对起诉指控许某丙构成聚众斗殴罪无异议;2、许某丙具有自首情节,本案系因民间矛盾引发,许某丙所起作用较小,且系初犯、偶犯。综上,请求对被告人许某丙免予刑事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