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某为证明自己事故发生前的工作情况等,庭前提交了证人张某某及张某某出庭作证的书面申请。张某某庭审时出庭作证,证明:原告刘仁红是其所经营的保定白沟洁欣纸塑制品厂的工人,证明刘仁红是2011年6月份到其厂打工,2013年11月份原告刘仁红说回家盖房子,出事后几天其说出车祸了无法回去继续工作。原告刘仁红每月基本工资3000元,每月有200元的全勤奖。原告在保定白沟洁欣纸塑制品厂职工宿舍住,保定白沟洁欣纸塑制品厂的营业执照在2014年5月份注销了,现在又有新的营业执照,但是公司名称变了。对原告刘仁红的工资发放都是现金发放。证人张某某出庭作证,证明:其和原告刘仁红在一起上班,其是2013年2月份去的张某某的保定白沟洁欣纸塑制品厂,原告刘仁红在厂子集体宿舍住,证人张某某的工资发放形式是打卡与发现金都有,需要花钱时支取现金。原告在厂里负责管理纸杯入库出库及车间的杂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