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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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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仁红与巩培虎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5)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8
摘要:原告刘仁红对被告巩培虎提交的证据质证如下:被告提交的该份报告单属于复印件,无法证明真伪,退一步讲,假设原告饮酒,既然夏津县交警大队事故认定书没有记载该饮酒记录,那么说明原告的饮酒行为与本次事故的发生

原告刘仁红对被告巩培虎提交的证据质证如下:被告提交的该份报告单属于复印件,无法证明真伪,退一步讲,假设原告饮酒,既然夏津县交警大队事故认定书没有记载该饮酒记录,那么说明原告的饮酒行为与本次事故的发生没有必然联系,上升不到法律评价的标准,法律对此不作评价,所以说原告是否饮酒与本次事故的责任划分没有任何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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