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4月28日,万达意公司(甲方)、陈达文(乙方)、郝巍(丙方)签订《股权转让合同》,约定:丙方同意以人民币5000万元收购甲方、乙方所持有的明达地产100%股权,并同时承担明达地产的所有债权、债务;签订股权转让合同时支付定金人民币1000万元;在交接时,丙方将根据甲、乙双方提供的移交清单认定接管,如交接完成后,甲、乙双方再发生清单上没有提供的文件及单据,丙方一概不予接受,由此发生的一切后果由甲、乙双方负责;本协议由双方法人签字盖章和丙方支付定金后生效。2001年7月12日,万达意公司、陈达文、郝巍签订《补充协议(二)》,对明达地产的股权转让事宜作出补充约定,其中包括双方确定4月28日为财务结算日。 2002年,因转让明达地产股权纠纷,万达意公司和陈达文在香港特别行政区高等法院向郝巍、东港顾问有限公司、明达地产提起诉讼。 2006年11月1日,朝阳公司致函北京明达称:“我司于2006年9月16日委托北京东方海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对你司自成立之日起至2001年4月28日止碧湖居一期销售及收款情况进行审计。2006年10月27日,北京东方海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所作的审计报告已完成。经审计已初步发现你司碧湖居一期售房款中的1200余万美元收入未进入你司。据此,我司认为,你司应尽快联系你司原法定代表人陈达文对此事作出解释并尽快收回上述款项。如通过协商方式难以解决该问题,你司应考虑通过诉讼方式收回公司资产。”北京明达于当日签收该函件。 2007年1月5日,朝阳公司再次致函北京明达,称:“我司于2006年11月1日要求你司尽快向相关方追索1200余万美元碧湖居一期售房款收入损失。截至目前,你司与陈达文均未就该问题向我司书面回复,我司作为持有你司48%股权的股东,现正式要求你司收到本函后10日内通过诉讼途径向陈达文及相关公司追讨上述损失。”北京明达于当日签收该函件。 2007年4月,明达地产、郝巍在香港特别行政区高等法院向陈达文、陈卡、万达意公司、万达意地产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陈达文、陈卡、万达意公司、万达意地产移交明达地产自1995年至2001年的帐薄、赔偿损失等。 2007年4月,朝阳公司以陈达文为被告提起本案诉讼称:在开发建设碧湖居一期项目的过程中,直至2001年4月28日陈达文转让明达地产股权前,陈达文利用实际控制北京明达全部经营活动的机会,通过其在香港设立并实际控制的明达置业、万达意地产及万达意公司及其它手段,大肆侵占北京明达的销售收入,采用境外收款、收款不入帐等方式,将大量应收入北京明达帐户的售房款转移,严重侵犯了北京明达的利益,并间接损害朝阳公司的利益。2002年,陈达文因股权转让纠纷在香港对明达地产及其股东郝巍提起诉讼。2006年8月17日,香港法院就该案作出判决。至此,朝阳公司发现,陈达文在担任北京明达法定代表人期间可能存在转移公司资产的行为。2006年9月,朝阳公司委托北京东方海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对北京明达自成立之日起至2001年4月28日止碧湖居一期项目的销售及收款情况进行专项审计,以查明陈达文侵占北京明达资产情况。北京东方海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的审计结论为:“截止至2001年4月28日,有资料显示北京明达已收到但财务帐未记录的售房收入12255860.37美元。根据目前证据和资料,我们认为上述款项已被原公司控制人及其关联公司或其他第三方侵占。”朝阳公司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1993年)》第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5修订)》第一百四十八条、一百五十条的规定,请求判令:陈达文向北京明达返还其侵占的北京明达售房款1225.586037万美元,按1997年平均汇率1:8.3计算,折合人民币10172.3641万元;陈达文应就上述款项,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向北京明达支付自1998年1月1日起至实际付款日止的利息,暂计至2007年3月1日止的利息共计人民币5707.179447万元;陈达文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及与本案有关的其他费用。 原审法院另查明: 一、万达意公司系于1990年12月7日在香港注册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名称为GaribalLimited,1991年4月16日,更名为万达亿有限公司,1993年更名为万达意公司;该公司在周年申报表日期的股东及持股数目分别是:1992年6月30日、1993年8月31日、1994年12月7日:陈达文90万,EverSendDev.Ltd.10万;1995年12月7日、1996年12月7日、1997年12月7日、1998年12月7日、1999年12月7日、2000年12月7日、2001年12月7日、2002年12月7日、2003年12月7日、2004年12月7日、2005年12月7日:陈达文95万,陈达庆5万;2006年12月7日:陈达文100万。陈达文在公司担任董事。 二、明达置业系于1992年3月10日在香港注册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该公司在周年申报表日期股东及持股数目是:1993年8月31日:陈达文35万,万达意公司35万,段宏俊30万;1995年3月10日:陈达文9万,万达意公司10万,段宏俊30万,亿贸投资(租赁)有限公司51万;1996年3月10日、1997年3月10日、1998年3月10日:陈达文65万,万达意公司10万,亿贸投资(租赁)有限公司25万;1999年3月10日、2000年3月10日、2001年3月10日、2002年3月10日、2003年3月10日、2004年3月10日、2005年3月10日、2006年3月10日:陈达文65万,万达意公司35万。自公司成立至2003年3月10日前,陈达文在公司担任董事。 三、万达意地产系于1994年5月26日在香港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该公司股东及持股数目是:万达意公司5000,陈达文5000;陈达文担任公司董事;2006年9月8日,万达意地产撤销解散。 四、明达地产系于1994年11月8日在香港注册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名称为至亿实业有限公司,1995年5月4日更名为万达意娱乐发展有限公司,1997年更名为明达地产;该公司在周年申报表日期的股东及持股数目分别是:1995年11月8日、1996年11月8日:万达意公司90万,陈达文10万;1997年11月8日、1998年11月8日、1999年11月8日、2000年11月8日:万达意公司99万,陈达文1万;陈达文担任公司董事。2001年11月8日、2002年11月8日、2003年11月8日、2004年11月8日、2005年11月8日、2006年11月8日:郝巍999999,东港顾问有限公司1;郝巍担任公司董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