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书

旗下栏目: 刑事判例案例 民事判例案例 行政判例案例 知识产权判决书 综合判例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书

大连铭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大连浩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8)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5-25
摘要:铭泰公司在原审中主张,无论按照合同约定工期、《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载明工期,还是按照浩盛公司2009年4月、2009年5月提交的施工进度计划表,案涉工程均已逾期竣工,并就此提交了浩盛公司2009年4月、2009年5月提

铭泰公司在原审中主张,无论按照合同约定工期、《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载明工期,还是按照浩盛公司2009年4月、2009年5月提交的施工进度计划表,案涉工程均已逾期竣工,并就此提交了浩盛公司2009年4月、2009年5月提交的施工进度计划表,该计划进度表显示,部分工程的预计完工时间在2009年8月底前。

铭泰公司二审提交如下证据:1、2013年9月20日辽宁省大连市公安局中山分局(以下简称中山公安分局)作出的起诉意见书(中公(刑)诉字(2013)223号);2、2013年11月21日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中山检察院)作出的不起诉决定书两份(中检刑不诉(2013)第22号、第23号);3、2014年4月14日辽宁高院作出的(2014)辽民二终字第21号民事判决书;4、2014年7月7日本院作出的(2014)民申字第888号民事裁定书;5、2010年6月10日辽宁省大连市规划局作出的《关于“锦府桃源”项目超建部分的规划意见》(大规函发(2010)193号)。铭泰公司提交上述证据1、2、3、4,证明浩盛公司盗取案涉项目竣工验收资料的事实,以及双方2010年5月20日签订的《和解协议书》,因浩盛公司构成欺诈,已被生效裁判撤销的事实。铭泰公司提交证据5,证明案涉工程超建面积符合规定标准,浩盛公司提交的大连市建委监察室、大连市城乡建设系统信访办公室出具的说明与事实不符,不应被采信。

中山公安分局起诉意见书的主要内容为:2009年12月29日锦府桃源项目竣工,在大连市工程质量监督站的验收监督下,浩盛公司会同设计、勘查、监理、施工等相关单位在锦府桃源项目竣工验收报告上签字盖章;同年12月29日至31日,犯罪嫌疑人王大伟因与铭泰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戴国产生争执,遂产生泄愤报复心理并采取非法手段达到锦府桃源项目无法正常竣工验收的目的;2009年12月31日18时许,犯罪嫌疑人王大伟伙同王善智盗走锦府桃源项目竣工验收报告、竣工报告、工程质量保修书等相关锦府桃源项目竣工验收备案资料,并将资料交予浩盛公司董事长于庆良藏匿,后于庆良怕事情败露,将嫌疑人王大伟盗取的锦府桃源项目竣工验收资料全部交予其女婿何远熊命其销毁,何远熊将材料运至大连湾土城子2号工地后将所有资料烧毁。中山检察院两份不起诉决定书,确认了起诉意见书的查明的事实,但认为王大伟、王善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依法决定不起诉。辽宁高院(2014)辽民二终字第21号民事判决,以浩盛公司在与铭泰公司达成和解协议时,隐瞒其盗走竣工材料的事实,使得铭泰公司在协议中作出以低价出售房屋给浩盛公司的意思表示等,构成欺诈为由,判决撤销了双方2010年5月20日签订的《和解协议书》。浩盛公司对该判决不服,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2014)民申字第888号民事裁定,以浩盛公司先盗取竣工验收资料,后以协助补办竣工验收资料为对价,与铭泰公司签订《和解协议书》,明显故意使铭泰公司陷入没有竣工验收资料不能安排其他经营活动的不利境地,铭泰公司在签订《和解协议书》时对浩盛公司盗取资料行为不知情,意思表示不真实为由,驳回了浩盛公司的再审申请。《关于“锦府桃源”项目超建部分的规划意见》主要内容为:根据测绘结果,“锦府桃源”项目实际建成总建筑面积65180.7平方米,超建比例2.7%,无恶意超建行为,且超建比例在3%以内,符合《大连市城乡规划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该局对项目实测建筑面积予以确认。

浩盛公司对铭泰公司二审提交的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均无异议,但认为:结合检察机关的不起诉决定书,可以认定王大伟、王善智的行为系民事自救而非刑事犯罪;《和解协议书》中关于双方款项往来的事实情况确认,不属于可撤销的交易内容;《关于“锦府桃源”项目超建部分的规划意见》的内容恰恰证明,案涉项目存在超建情况,这与浩盛公司提交的《关于大连锦府桃源小区未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的说明》等证据相印证,由于铭泰公司未按照规定补交土地出让金及税费,所以至今无法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浩盛公司二审中提交2014年4月14日大连市建委监察室出具的《关于大连锦府桃源小区未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的说明》,证明案涉工程未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责任在铭泰公司。该说明的主要内容为:锦府桃源小区业主就办理不了房产证问题多次到建委上访,经核实主要原因为:第一,建设单位超规划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图审查报告面积不一致;第二,2009年12月建设单位提交竣工验收资料中部分内容不完善,其中工程质量保修书日期未填,超规划建设导致工程竣工报告、工程质量评估报告中存在建筑面积与审图报告不一致等问题,建设单位委托制作的审图报告中,使用性质填写错误,分包的智能电梯工程等,未提供施工招投标、施工合同、质量监督、施工许可等手续;第三,开发单位未组织1号楼竣工验收;第四,建设单位分包的电梯工程,未能提供有效期内的电梯定期检验报告和竣工验收报告。该说明最后强调,以上问题不解决,无法解决备案问题。铭泰公司提交质证意见认为,该说明形式不完备、内容不真实,出具机构不具有出具该说明内容的法定职权,说明出具时间为本案二审期间,对该证据不予认可。

二审庭审中,就浩盛公司是否已经补办竣工验收资料问题,浩盛公司称已经补办,并以其提交的上述说明为证据,证明目前无法办理备案的责任不在浩盛公司。铭泰公司则称虽然经两次补办,但浩盛公司仍未将材料提交齐全。铭泰公司于二审庭审结束后,向本院提交了情况说明及《工程竣工验收前所需提供的材料告知单》、被盗文件清单。铭泰公司在情况说明中明确,要求浩盛公司履行配合完成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所需全部工作的具体内容包括:提供公司盖章及负责人签字的《工程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工程竣工报告》,补交工程竣工资料,参加人防工程验收等,使案涉项目资料恢复到2009年12月31日被盗前的完备状态;告知单的主要内容为工程竣工验收应提交的申报材料和相关说明的具体内容;被盗文件清单列明2009年12月31日被浩盛公司盗走的资料包括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等共11项资料。浩盛公司提交书面意见认为,情况说明与材料清单均为铭泰公司单方制作,不予认可;工程档案被盗前,项目竣工验收手续资料并不完善,王大伟仅擅自取回了铭泰公司提交的材料清单中的2、3、4、5项材料,其他材料应由铭泰公司自主办理,浩盛公司已经于2010年5月21日、2012年两次协助铭泰公司补办了相关资料,目前项目无法办理竣工验收的责任在铭泰公司。

铭泰公司就逾期办证损失,在其提交的证据目录中主张实际已发生数额为9465857.37元。

本院二审查明的其他案件事实与原审法院查明的案件事实相同。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案涉工程总造价及铭泰公司已付工程款数额;二、浩盛公司是否存在违约行为,应否以及如何承担违约责任;三、浩盛公司应否以及如何支付维修保证金。

一、关于案涉工程总造价及铭泰公司已付工程款数额

(一)案涉工程总造价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