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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铭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大连浩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3)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5-25
摘要:案涉工程竣工后,浩盛公司向铭泰公司交付了工程竣工验收的相关资料,后相关资料丢失,铭泰公司要求浩盛公司补办相关竣工验收档案资料。2010年5月20日,双方签订《和解协议书》,约定了部分和解事项,同时约定由浩盛

案涉工程竣工后,浩盛公司向铭泰公司交付了工程竣工验收的相关资料,后相关资料丢失,铭泰公司要求浩盛公司补办相关竣工验收档案资料。2010年5月20日,双方签订《和解协议书》,约定了部分和解事项,同时约定由浩盛公司协助铭泰公司完善锦府桃园工程竣工验收手续。和解协议签订后,由中介人李立言携带浩盛公司的公章到铭泰公司在相关验收资料上加盖浩盛公司的公章。此后案涉工程亦未进行竣工验收。2012年10月,在公安机关侦破铭泰公司工程档案丢失一案时,浩盛公司再次为铭泰公司补办了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的相关手续,但案涉工程至今仍未办理竣工验收备案。

2013年9月22日,大连市建委信访办公室在处理锦府桃园小区业主上访问题时出具了《关于对锦府桃园小区业主再一次上访问题的回复》,该回复明确案涉项目未能办理竣工验收存在的问题为:1、规划许可证、审图报告、规划核实中面积不一致。2、2009年12月提供的竣工验收相关资料中部分内容不完善。3、1#楼建设单位至今未组织竣工验收。4、2009年12月29日在监督建设单位组织的2#—11#楼竣工验收中,对发现的质量问题下发了责令整改通知书,于2010年5月19日返回整改完成报告。由于存在未提供工程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问题的处理意见,未提供智能、电梯工程施工招投标、施工合同、质量监督、施工许可等手续,热计量表暂不安装的设计变更单未经审图机构审查等问题,提出的问题未全部整改完成,至今甲方未重新组织竣工验收。5、建设单位未提供2—11#楼有效期内的电梯定期检验报告和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铭泰公司认为,大连市建委的意见不是客观事实,不能直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

铭泰公司依据双方签订的合同委托大连宝业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业公司)对案涉工程造价进行了审定,案涉工程造价为91795501元。浩盛公司对该审定结论提出异议,经双方同意,原审法院委托宝业公司对浩盛公司提出的异议进行答复,宝业公司于2013年4月16日、5月22日两次答复后结论为:按直接工程费取费工程造价为95742742元,按直接工程费加技术措施项目费取费工程造价为96618997元。7月24日鉴定答复后,经双方当事人确认:增加外墙抹灰工程造价575741元,网刊价格费用429099元,门窗配合费128600元,地下室大白费用170483元,合计增加工程价款1303923元。双方无争议部分的工程造价为97046665元(第一次答复意见95742742元+最后一次答复后增加的工程造价1303923元)。

双方有争议部分工程价款为:1、植筋工程造价为746466元。浩盛公司主张现场实际施工使用了植筋,并提供了现场照片及11份《锚栓锚固力检验报告》,该检验报告载明委托单位为铭泰公司,检验结果为砼基础无裂缝,植筋无滑移。铭泰公司认为,设计图纸中没有植筋,又没有现场签证,对浩盛公司提供的现场照片及质量检验报告不予认可,不应计算此部分费用。2、技术措施费876255元。浩盛公司主张,按《辽宁省建设工程费用参考标准》的通知,在工程造价的利润及管理费取费中应当将技术措施费作为取费基数。铭泰公司认为,工程造价中已经包含了技术措施费,如取费时再计算技术措施费应为重复计算。经咨询辽宁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在计算工程造价利润及管理费等费用时,技术措施费应作为取费基数。3、外运土及回填土运输费用价款。按场内运输工程造价应为1929473元,按外运土运距为35公里,工程造价应为3514993元,差额为1585520元。浩盛公司主张大连市政府在《1989年工程价款结算若干问题的规定》中要求,按市政府有关规定,建筑垃圾统一排放到毛茔子垃圾场,实际施工中是按此规定操作,故外运土运距应按35公里计算。浩盛公司提供了其与土石方运输单位大连文君机械施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文君公司)签订的《土石方施工合同》及文君公司出具的证明,该证明称:挖出的土石方现场无处堆放,需进行外运,实际外排到了小平岛,经实际测量运距为15.6公里。铭泰公司认为,没有工程签证,仅凭政府文件规定认定运距为35公里,缺乏事实依据;文君公司的证明与铭泰公司无关,且浩盛公司在庭审中始终主张是外运土运至毛茔子,提供的证据是运至小平岛,其诉讼主张与所提供的证据相互矛盾,不应采信。4、混凝土价款,按现场搅拌价款计算,工程造价为1031674元,按商品混凝土计算,工程造价为1280860元,差价为249186元。浩盛公司主张因商务部、公安部、建设部、交通部于2003年发布《关于限期禁止城市城区现场搅拌混凝土的通知》、大连市建委于2004年发布《关于在我市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通知》,规定全国包括大连在内的124个城市,从2005年12月31日起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因此,案涉工程实际施工中使用的是商品混凝土。浩盛公司还提供了其与大连亿龙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签订的商品混凝土买卖合同书、预拌混凝土出厂质量证明书及部分付款凭证。铭泰公司认为虽然政府文件规定必须使用商品混凝土,但规定不等于浩盛公司实际使用了商品混凝土,浩盛公司与厂家签订的合同与铭泰公司无关,浩盛公司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实际使用了商品混凝土,不应认定。5、地热工程价款,地热工程面积36487.08平方米,鉴定部门按41元/每平方米计算工程造价为1495970.28元,浩盛公司主张按46元/每平方米计算应为1678405.68元,差额为182435.40元,按地热施工合同44元/每平方米计算应为1605431.52元,差额为109461.24元。浩盛公司主张地热施工单位大连正浩塑料管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浩公司)是由铭泰公司选定的,由浩盛公司与正浩公司签订的施工合同,签订合同时的合同价款44元/每平方米,也是由铭泰公司同意确定的,合同已经交给了铭泰公司,铭泰公司并未提出异议。实际施工过程中,铭泰公司的谢永生经理提出地热铁丝网需要加粗,每平方米价格再增加2元,地热工程价款应为1678405.68元。浩盛公司提供了其与正浩公司于2008年10月20日签订的案涉工程《地热工程施工合同》,合同价款44元/每平方米。该合同尾页手写体《补充协议》注明:(1)若工程停工和不能施工正浩公司不追究浩盛公司赔偿。(2)2009年3月26日开发商谢总(谢永生)、卢总(卢真运)提出地热铁丝网需加厚,价格由开发谢总负责和于总(浩盛公司于庆良)说每平方米增加2元。(3)地热施工费应有铭泰公司担保。铭泰公司提供的该合同尾页没有手写体的补充协议内容。正浩公司出具说明证实其是按铭泰公司要求与浩盛公司签订《地热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签后按合同及铭泰公司委托设计院做出钢丝网直径0.5mm的指标要求采购,后铭泰公司卢总、谢总发现钢丝网太细,不能满足项目需要,提出应加粗,后经卢总、谢总与浩盛公司于总各方协商一致,由我公司前法定代表人在合同后手写《补充协议》内容,约定按铭泰公司要求加粗地热钢丝网,相应地热工程单价每平方米增加2元。铭泰公司认为,地热工程每平方米限价是41元,增加价款没有依据,谢永生证实也是限价41元。6、工程造价之外的锦府桃园土石方挖运工程造价。铭泰公司提供的2008年3月10日双方签字确认的工程造价为15508667元。浩盛公司提供的双方签字确认的工程造价为29182880元。7、外墙勾缝使用防水涂料费用。浩盛公司主张实际施工中使用了防水涂料,发生费用70万元,并提供了购买防水涂料支付款项40万元的收据及锦府桃园工程工地例会纪要,该纪要记载铭泰公司提出工作要求是明确外墙瓷砖错缝粘贴,灰缝5mm,采用专业弹性腻子勾缝,要求必须勾凹缝,带亮光。铭泰公司承认有会议纪要,但对该会议纪要的真实性持有异议,但未能提供由其保管的会议纪要,认为设计图纸中没有,施工中没有签证,合同有明确约定,增加工程款应以签证为准,故此款不应计入工程总造价。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