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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铭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大连浩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4)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5-25
摘要:铭泰公司主张已向浩盛公司支付工程款119727682.83元,其中现金转帐付款11176.4万元,垫付安全措施费和劳保费4845043.83元,材料付款3118639元。浩盛公司对现金转帐部分中的9830万元、垫付款4845043.83元及材料付款3

铭泰公司主张已向浩盛公司支付工程款119727682.83元,其中现金转帐付款11176.4万元,垫付安全措施费和劳保费4845043.83元,材料付款3118639元。浩盛公司对现金转帐部分中的9830万元、垫付款4845043.83元及材料付款3118639元无异议,对现金转帐中的6笔付款,合计1346.4万元有异议。其中:1、2007年9月6日铭泰公司转帐支付138万元,付款事由为往来款。浩盛公司主张此款是铭泰公司偿还向浩盛公司的借款,因铭泰公司需要现金,由浩盛公司向铭泰公司提供现金138万元,铭泰公司以转帐的方式向浩盛公司偿还138万元,并提供了铭泰公司2007年9月11日收到浩盛公司138万元的收款收据,收款事由亦为往来款。铭泰公司认为根据建筑业的习惯,收款方要先出具发票或收据,付款方才付款,铭泰公司出具收款收据后,并没有收到浩盛公司的138万元往来款。2、2008年1月23日支付两笔60万元、40万元,铭泰公司转帐支票记载用途为工程款,浩盛公司收据记载事由为往来款。浩盛公司主张此款是树木迁移费,与工程款无关,并提供了大连市中山区园林管理处于2011年11月29日出具的证明:关于锦府桃园项目地上树木迁移工程,是浩盛公司于庆良到我处办理一切迁移手续,当时由于我们人手少,只迁移了一部分,大多数的树木都是由施工单位浩盛公司迁移的,迁移日期为2007年5月至2007年10月,迁移费用应由开发单位承担。2008年7月,浩盛公司的于庆良又到我处办理老干部局房屋周边树木迁移手续时,说原迁移费开发商只付了100万元。铭泰公司认为,浩盛公司主张的树木移植,属于城市绿化部门收取的费用,浩盛公司没有提供向绿化部门支付树木移植费的证据,浩盛公司主张不能成立。3、铭泰公司于2008年1月28日支付了400万元,转帐付款事由借款,支票存根用途为老干部局动迁费,浩盛公司收据收款事由为往来款。2008年4月17日支付两笔314.8万元、200万元,转帐记载付款事由为借款,浩盛公司收款收据记载事由为借款。2008年5月27日支付93.6万元,支票存根记载事由为动迁费,银行对帐单记载付款事由为借款,浩盛公司收款收据记载事由为借款。2009年11月13日支付100万元,支票存根记载事由为工程预付款,浩盛公司收款收据记载事由为工程预付款。浩盛公司主张,因其实际实施了对老干部局及安全厅的拆迁工作,上述款项是为完成老干部局及安全厅的动迁工作,支付的动迁费用,与本案不属同一法律关系,不应计算为本案的工程款。铭泰公司在庭审时对浩盛公司实际做了老干部局及安全厅的拆迁工作没有异议,但认为上述款项均为工程款,如果因拆迁工作发生费用,可另外支付。

浩盛公司为证明上述事实还提供了如下证据:

1、储备中心于2011年11月11日出具的《关于支付铭泰公司动迁费的情况说明》,该说明称:桃园街1号地块a、c、d区域由永吉公司于2005年4月以置换方式取得开发权。按规定,该地块由储备中心负责形成净地,储备中心于2005年开始动迁,但截止2008年1月,仍有老干部局及安全厅两家未能拆迁,为了尽快完成拆迁,拟采取大包方式由开发单位进行拆迁,拆迁费用分别为老干部局765万元,安全厅608.4万元。根据资金审核组两次会议精神,储备中心与永吉公司分别签订了协议,并按协议约定和永吉公司提出的要求,分三次向铭泰公司支付拆迁补偿费1373.4万元。为了确保拆迁工作顺利进行及保证资金安全,储备中心安排两名同志跟踪此项工作。跟踪的实际情况是,铭泰公司又将两个钉子户的拆迁工作全部包给浩盛公司实施,有关拆迁补偿事宜也是一直由浩盛公司直接与储备中心联系,付给铭泰公司的款项也都是浩盛公司负责人签字领取。浩盛公司拆迁组织工作比较严密,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按计划圆满的完成了拆迁任务,各方都很满意。

2、老干部局于2011年11月18日出具的证明:浩盛公司总经理于庆良为了该项目早日开工,又为了老干部局健康疗养事业的早日恢复,亲自出面,积极发挥本公司优势,主动协调大连市有关部门,在较短时间内促进了疗养院6000平方米大楼的交付使用,又在规定的时间内协助疗养院办好了房地产等开业手续,这个公司又积极促成《拆迁协议》的签订,支付了2724620元拆迁费,协议执行后,浩盛公司自行进行了拆迁楼的拆除、排渣、树木移栽,还出人出车帮助疗养院搬家。

3、安全厅于2011年11月11日出具的说明:在办理动迁事项过程中,浩盛公司的总经理于庆良主动找到我厅,并表示负责此地块拆迁建设。经过双方多次协商,达成一致意见,该公司同意以转换方式让我厅获得锦府桃园项目6号楼7层1号住宅房屋一处,建筑面积159.53平方米。为便于以后办理该房屋产权手续,我厅与铭泰公司签订了购房协议,浩盛公司提供担保,后续拆迁等方面事宜均由浩盛公司负责完成。

铭泰公司认为,老干部局与安全厅出具的说明不能作为本案判决的依据。铭泰公司在一审法院2012年4月23日开庭时陈述:“树木和迁移工作确实是浩盛公司做的,由于没有相关票据,双方一直对此存在争议,迁移费用应由我们承担,但是没有确定具体数额,应由园林部门开具发票。”2013年9月27日核对付款数额时陈述:“浩盛公司做了拆迁工作我们没有异议,前面涉及的款项都是工程款,如果浩盛公司因拆迁工程发生费用,我们可以另外付给浩盛公司。”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