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1月15日,辽宁省大连市土地储备中心(以下简称储备中心)《资金审核组第五十三次会议纪要》第二项内容记载:关于桃源1号地a、c、d区净地的该地块现有2个单位办公用房未动迁:1、辽宁省委老干部局大连健康疗养院(以下简称老干部局)46号楼,建筑面积587平方米;2、辽宁省安全厅(以下简称安全厅)一处办公用房。其中老干部疗养院与开发单位共同在三八广场附近找了一处面积为380平方米的公建作为安置补偿,价格在1.8万元/平方米。会议决定可与永吉公司签补充协议,价格按765万元一次性包死,由开发商负责具体工作,但手续要齐全,不能留后患;省安全厅的办公用房可以先放一放。 2008年1月23日,储备中心与永吉公司签订《协议书》,约定桃源街1号地a、c、d区动迁,储备中心以765万元价格打包给永吉公司,由永吉公司组织实施对老干部疗养院办公楼的动迁工作,动迁出现的各种问题由永吉公司负责处理,储备中心不承担责任,本次打包价款一次性结清,双方不再追究对方的违约责任。 2008年1月23日,永吉公司给储备中心函称:因永吉公司与铭泰公司有合作协议,工程建设由铭泰公司负责,老干部疗养院的动迁补偿费直接支付给铭泰公司。 2008年1月25日,储备中心向铭泰公司支付765万元动迁费。2008年1月28日,铭泰公司支付给浩盛公司400万元。 2008年7月16日,老干部局与铭泰公司及浩盛公司(担保方)签订《房屋动迁补偿协议书》,约定由铭泰公司向老干部局支付拆迁补偿款2224620元,安置69.98平方米车库4个。同日,老干部局给铭泰公司出具收到2224620元补偿费收据及50万元保证金收据。后铭泰公司没有给老干部局安置车库,以50万元保证金作为补偿款,铭泰公司向老干部局支付动迁补偿款合计2724620元。 2008年4月9日,储备中心《资金审核第五十五次会议纪要》记载:关于桃源街1号地涉及安全厅办公用房拆迁补偿问题。经评估公司出具报告认定该办公用房建筑面积468平方米,现严重影响工地施工,必须马上拆迁,上一次资金审核级会议有个初步意见。会议决定参照老干部局的补偿办法,与开发单位签订协议,先按1.1万元/平方米的标准支付,此费用用于购置办公用房并进行拆迁,待拆迁结束后,再给开发单位追加0.2万元/平方米的补偿。 2008年4月10日,储备中心与永吉公司签订《协议书》,约定储备中心以514.8万元先支付给永吉公司,用于永吉公司组织实施对安全厅公建的动迁工作或购置新的办公用房。动迁出现的各种问题由永吉公司负责。2008年5月20日,签订追加93.6万元的《补充协议》。永吉公司给储备中心函称:此款直接支付给铭泰公司。2008年4月14日、5月26日,储备中心分别向铭泰公司支付514.8万元、93.6万元。 2008年2月25日,安全厅与铭泰公司及浩盛公司(担保方)签订《房屋动迁置换协议》,约定安全厅原住宅房屋一处,建筑面积155.17平方米,铭泰公司同意以锦府桃园小区住宅进行置换。后实际安置面积为159.53平方米,折款1276240元。 2008年4月15日,铭泰公司支付给浩盛公司514.8万元。2008年5月26日,铭泰公司支付给浩盛公司93.6万元。2009年11月13日铭泰公司支付给浩盛公司100万元。 铭泰公司收到储备中心动迁补偿款合计为1373.4万元,先后支付给浩盛公司1108.4万元,支付给老干部局2724620元,安置安全厅房屋折款费用1276240元。 2010年12月20日,辽宁省大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大连市建委)《关于解决铭泰公司与浩盛公司工程款决算纠纷问题会议纪要》(以下简称会议纪要)记载的议定事项如下:1、2010年12月14日,由铭泰公司支付给浩盛公司1450万元,由浩盛公司支付农民工工资,如再出现农民工因工资问题上访,完全由浩盛公司负责。2、在给付1450万元农民工工资的同时,开发、施工单位双方在建委监察室监督下,共同委托具有一级资质的工程造价事务所对锦府桃源工程项目做出工程造价鉴定,作为双方结算的依据。3、铭泰公司依据工程造价鉴定与浩盛公司进行工程结算,双方实行多退少补。在双方决算工程款的同时,浩盛公司负责为铭泰公司补办锦府桃源项目工程相关验收手续。 2011年1月25日,铭泰公司向大连市建委递交《关于请求督促浩盛公司补办竣工验收手续、消除社会安全隐患的详细说明》,该说明称:锦府桃源住宅项目于2009年竣工,在通过了(除人防工程外)各项验收后准备上报材料申请备案时,铭泰公司发生入室盗窃案,全部竣工验收资料被盗。铭泰公司就会议纪要议定的事项提出异议,认为会议议定的事项应为铭泰公司向浩盛公司支付1450万元后,浩盛公司为铭泰公司补办竣工验收手续,然后双方依法进入竣工结算审核事宜。并恳请市建委督促浩盛公司立即履行本项目的人防工程验收中应当承担的义务,补办竣工验收备案手续,交出无理扣留的房屋钥匙,立即迁出强行占用的房屋。 2011年11月18日,大连市建委做出《关于铭泰公司与浩盛公司纠纷处理情况说明》,该说明称:会议纪要议定的事项是经双方当事人审阅修订后下发的。会后,大连市建委有关部门组织双方就鉴定事宜进行抓阄,决定由大连正融造价事务所进行鉴定。由于铭泰公司抓阄后马上提出要此鉴定部门回避,浩盛公司不同意重新选择鉴定机构,经大连市建委领导多次协调,用法院电脑摇号的办法重新选择鉴定机构,浩盛公司作出让步,但铭泰公司不同意。因铭泰公司不配合,无法委托鉴定进行结算,而浩盛公司坚持结算与补办手续同时进行。会议纪要没有落实的原因在铭泰公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