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涉工程质量保修金数额的确认部分。浩盛公司提供的防水部分的工程造价为3000187元,保修金应为90006元(3000187元×3%),铭泰公司主张浩盛公司尚未补全案涉工程的竣工验收资料,导致工程至今不能取得验收备案证,质保金返还期限应当从竣工验收备案之日开始计算,浩盛公司要求返还质保金的理由不能成立,在一审法院规定的期限内铭泰公司未提供防水部分的工程造价数额。 铭泰公司的损失部分。为证实因案涉工程未能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造成的损失,铭泰公司提供了锦府桃园小区业主诉讼的判决书、商品房买卖合同书等,证明损失数额为54343381元。浩盛公司认为,该部分损失不具有真实性,且与浩盛公司无关,不应由浩盛公司承担责任。 铭泰公司起诉称,合同履行期间,铭泰公司向浩盛公司支付工程款或分期代付材料款、劳保费、安措费共计119727682.83元。工程竣工后,铭泰公司针对浩盛公司申报的竣工结算,委托宝业公司对浩盛公司施工的工程进行结算审核,审核结果是91795501元。截止到2009年11月25日,铭泰公司多支付工程款27932181元。浩盛公司在工程竣工后,没有及时办理竣工验收手续,更没有按协议约定提交工程竣工档案,构成违约,由于浩盛公司逾期竣工,竣工后不办理备案手续,造成449户住户集体诉讼,要求铭泰公司承担逾期交房的违约金和逾期办理房屋产权证违约金。根据双方协议约定,工程款结算时,铭泰公司应预留工程款总额3%的维修保证金。故请求判令:1、浩盛公司返还多支付的工程款27932181元,并按同行业借款利息20%,承担该款自2009年5月14日至给付之日的利息12865890元(暂计算到2011年11月13日),共计40798071元;2、浩盛公司承担逾期提交竣工档案违约金317.5万元(从2010年1月20日开始按每天5000元暂计算到2011年10月20日);3、浩盛公司支付维修保证金2753865元;4、浩盛公司承担延迟竣工和不能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给铭泰公司造成的实际损失54131779元;5、浩盛公司立即完成锦府桃源项目工程竣工验收所需工作(包括补交应当由其提交的工程档案,参加工程竣工验收、配合竣工验收相关材料签字和盖章等)。 浩盛公司答辩并提起反诉称,铭泰公司所述案涉项目总造价是其单方审核结果,不予认可。浩盛公司已于2009年10月20日将案涉工程整体交付铭泰公司,双方因工程款结算发生争议,铭泰公司拒绝履行双方签订的《和解协议书》及大连市建委的会议纪要,导致工程款未能结算。铭泰公司主张已付款虚报1346.4万元,铭泰公司实际支付工程款为106263683元。浩盛公司已配合铭泰公司办理竣工验收事宜,并及时提交了竣工档案,但铭泰公司保管不当将档案丢失,此后,浩盛公司又配合铭泰公司补办过竣工手续,因铭泰公司工作人员失误未补办完整。之后因铭泰公司拒绝按会议纪要意见委托鉴定,浩盛公司有权按会议纪要规定拒绝为其补办竣工手续。请求驳回铭泰公司的诉讼请求,反诉请求判令:1、铭泰公司支付浩盛公司尚欠工程款3000万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自2009年10月21日起至法院判决给付之日止的利息;2、铭泰公司承担相关诉讼费用。 铭泰公司对反诉答辩称,浩盛公司的反诉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驳回浩盛公司的反诉请求。 原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补充协议》均为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1、案涉工程总造价的确认。2、铭泰公司已付工程款数额的确认。3、浩盛公司是否存在违约行为,应否承担违约责任。 关于工程造价数额的确认问题。双方无争议部分的工程造价为97046665元(宝业公司第一次答复意见95742742元+最后一次答复后增加的工程造价1303923元)。对双方有争议部分工程造价的确认问题。1、植筋工程造价为746466元。虽然双方没有施工签证,但根据浩盛公司提供的涉及植筋部分的《锚栓锚固力检验报告》,可以证明施工中不仅使用了植筋,且进行了检验。该检验报告为检验单位提供的国家标准的检验报告,虽然铭泰公司对该检验报告持有异议,但不能证明该检验报告为伪造的虚假证据,故应认定该检验报告的真实性,应增加植筋工程价款746466元。2、技术措施费876255元。经咨询辽宁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在计算工程造价利润及管理费等费用时,技术措施费应作为取费基数。3、外运土及回填土运输费用问题。虽然浩盛公司提供了大连市有关部门的规定,施工现场的建筑垃圾应运至大连市郊的毛茔子,但双方在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又没有现场签证,现双方各执一词,浩盛公司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故对此部分工程价款不予确认。4、混凝土:现场搅拌工程造价为1031674元,商品混凝土工程造价为1280860元。根据浩盛公司提供的相关部门禁止在城市现场搅拌混凝土通知的规定及浩盛公司提供的混凝土出厂质量证明等证据,浩盛公司的主张应予支持,应增加费用249186元。5、地热工程造价:铭泰公司虽然提供了地热施工单位的报价为40.72元,但并未提供限价41元的相关证据,而地热施工单位是由铭泰公司选定的,地热施工合同提供给铭泰公司后,铭泰公司未提出异议,地热施工合同尾部手写每平方米增加2元,虽有地热施工单位的证明,但没有铭泰公司予以认可的证据,故应认定地热工程价款为每平方米44元,浩盛公司主张按每平方米46元计算依据不足。应增加工程造价109461.24元。6、外墙勾缝使用防水涂料费用。虽然浩盛公司提供了会议纪要,证明其使用了防水涂料,但因其提供的相关资料不全,造成鉴定部门无法进行鉴定,双方对此部分工程价款又不能达成一致,鉴于浩盛公司提供的实际购买防水涂料的发票收据为40万元,故可认定此部分款项为40万元,浩盛公司主张该部分价款70万元,无法支持。综上,有争议的部分的工程价款应确认部分为2381368.24元(植筋费746466元+技术措施费876255元+外运土运输费528506元+商品混凝土差价款249186元+地热工程差价款109461.24元+外墙勾缝剂增加款40万元)。7、鉴定部门鉴定之外的锦府桃园土石方挖运工程造价的确认问题。虽然双方签字确认了两个数额,但铭泰公司同时提供了双方确认土石方工程款付款说明,该说明确认土石方余欠款为15508667元,浩盛公司对铭泰公司提供的双方确认的15508667元工程造价亦未否认,因此应认定15508667元的价款为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 综上,案涉工程造价应为114936700.24元(无争议部分工程造价97046665元+双方确认的土石方挖运工程造价15508667元+争议部分工程造价2381368.24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