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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徐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湖北九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林贤友,甘肃大陆桥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武汉大陆桥投资开发有限公司、(7)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8
摘要:关于履约主体的确定问题。本案所涉9300万元投入款系分3000万元、2000万元、2000万元、2000万元和300万元五次进入徐东公司账上。上述五次付款徐东公司均分别开具收款收据,付款人分别记载为:林贤友(王文海)(收据

关于履约主体的确定问题。本案所涉9300万元投入款系分3000万元、2000万元、2000万元、2000万元和300万元五次进入徐东公司账上。上述五次付款徐东公司均分别开具收款收据,付款人分别记载为:林贤友(王文海)(收据编号为﹤2000﹥地0263637)、武汉大陆桥公司(收据编号为﹤2003﹥地1308718)、林贤友(夏胜竹)(收据编号为﹤2003﹥地1308720)、武汉大陆桥公司(收据编号为﹤2003﹥地1308721)及武汉大陆桥公司(收据编号为﹤2003﹥地1308717),徐东公司还出具《说明》表明编号为(2003)地1308718收据所对应2000万元系武汉大陆桥公司投资款。徐东公司根据上述事实主张实际付款人应为王文海、夏胜竹以及武汉大陆桥公司而非林贤友。对此,一审法院认为:林贤友与徐东公司、九如公司所签订《协议书》已明确载明:“甲方(林贤友)为合作开发武汉市汉正街九如片房地产,至2004年10月26日已投入乙方(徐东公司)资金共计9300万元”,林贤友又与徐东公司于2006年11月22日签署《备忘录》载明:“乙方(林贤友)为合作开发九如片项目已投入甲方(徐东公司)资金共计9300万元”,同日徐东公司及其时任法定代表人胡定余出具《承诺书》亦载明:“为合作开发该项目,林贤友已投入我司资金共计9300万元(其中2004年3月投入3000万元,收据号1308717;2004年4月投入我司资金6000万元,收据号1308718、1308720、1308721;2004年10月26日投入我司资金300万元,收据号0263637)”,上述事实均发生于徐东公司开具五份收据和出具《说明》之后,应为徐东公司的最终意思表示,其内容也足以证明徐东公司认可所收到9300万元的实际权益人应为林贤友。与之相对应的是,付款收据上所载明的付款人武汉大陆桥公司、王文海作为第三人参加本案诉讼,明确说明其付款行为系接受林贤友的委托,实际权利人为林贤友,各付款人对本案所争议标的并不具有独立的诉讼请求。夏胜竹虽未到庭参加诉讼,但已接受一审法院调查并明确表示其出具的《情况说明》属实,谁转入其账户的钱就是谁的钱,与其无关,对外所付2000万元也不是其自有权益。由于该笔2000万元系连素珍、刘向东、王文海三人分三次汇入夏胜竹账户,且连素珍、刘向东、王文海作为第三人参加本案诉讼明确表示认可该款由夏胜竹汇入徐东公司账户,系林贤友对九如项目开发的投入资金,相关权益为林贤友享有。因此,综合上述事实,应当认定本案第三人武汉大陆桥公司、王文海、刘向东、连素珍等人接受林贤友的委托,与夏胜竹共同向徐东公司付款9300万元,上述权益应归属于林贤友,相应法律后果及商事责任亦应由林贤友承担。徐东公司、九如公司关于林贤友不是本案履约主体的主张因无事实根据而不能成立。

基于上述认定,林贤友为本案所涉合同的缔约主体,亦已委托他人实际履行,在其商事权益受到损害时,有权以原告身份提起本案商事诉讼。徐东公司、九如公司关于林贤友不是本案适格原告的主张因无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而不能成立。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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