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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徐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湖北九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林贤友,甘肃大陆桥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武汉大陆桥投资开发有限公司、(11)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8
摘要:第二,根据《备忘录》的约定,林贤友投入的9300万元中,第一期实际投资为550万元,第二期投资2200万元的注册资金,已在该9300万元通过协议提前作出预留,只需到期由徐东公司和九如公司调账即可。由于徐东公司和九如

第二,根据《备忘录》的约定,林贤友投入的9300万元中,第一期实际投资为550万元,第二期投资2200万元的注册资金,已在该9300万元通过协议提前作出预留,只需到期由徐东公司和九如公司调账即可。由于徐东公司和九如公司实施的侵权行为,导致2200万元也被徐东公司侵占,并未实现合同目的,因此林贤友要求一并赔偿并无不妥。

第三,徐东公司与海堰公司的诉讼与本案无关,依据《备忘录》的约定,九如公司的一切对外开支及债务必须经双方一致确认方可入账。

第四,正是由于徐东公司与九如公司合谋,使九如项目的相关批文时间过期,从而使徐东公司最终占有九如公司项目资产成为可能。根据《承诺书》的约定,徐东公司最迟应该在2007年5月20日前,将九如地块土地使用权变更至九如公司名下。在林贤友一再催促下,变更至九如公司名下的成交确认书,也仅是交易事实确认的文件,并非九如项目权属转移交付的凭证。

第五,九如公司的项目资产被徐东公司和九如公司合谋并被徐东公司占有是客观事实。依据徐东公司及九如公司的财务审计报告,本应在九如公司名下的九如项目资产,全部作为“存货”记载于徐东公司名下。九如公司不仅自成立至今从不向林贤友提交财务报表,即便在法院审理案件时也不提供财务报表以证明九如项目资产的归属,其目的不仅是为徐东公司股东以九如项目资产为徐东公司反复融资,且在九如公司故意不进行年检和增资,于2012年1月31日被吊销营业执照后,使徐东公司长期占有九如项目资产变成既定事实。

第六,本案第三人之所以由法院通知参与诉讼,系因徐东公司、九如公司对9300万元的权益主体存有异议,原审法院通知相关单位和人员参与诉讼,以查清事实,落实权益主体,符合法律规定。

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相同。

本院认为,本案诉争的关键点在于,徐东公司和九如公司是否侵害了林贤友的权益问题。

从林贤友在一审时的诉讼请求来看,林贤友称徐东公司和九如公司的行为严重侵害了其合法权益,故要求法院判令徐东公司和九如公司共同赔偿其投资本金及利息,并判令徐东公司向九如公司交付与010号地块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关的原始会计凭证及所有项目权属文件。林贤友上述诉讼请求成立的基础是徐东公司和九如公司的行为构成侵权。

其一,林贤友与徐东公司于2004年3月17日签订的《协议》中载明:双方联合竞标汉正街010地块,本项目竞拍保证金风险及竞得后投资比例林贤友占55%,徐东公司占45%,享有投资比例的盈利、承担联合开发的风险。由此可知,林贤友与徐东公司是共同开发九如项目的合作当事人,作为合作主体双方应当享有投资收益、承担投资风险。

其二,根据2006年11月22日徐东公司与林贤友签署《备忘录》的内容,九如公司系林贤友与徐东公司合作开发010地块的项目公司,林贤友为合作开发九如项目已投入徐东公司资金共计9300万元,这笔投资应转入项目公司,由九如公司作为独立法人对010地块进行开发。

其三,2006年11月22日,徐东公司和时任该公司董事长的胡定余出具的《承诺书》载明:“本人(公司)承诺2007年5月20日前将汉正街九如片(规划许可证号武规地字(2004)215号)项目土地使用权(项目开发权)变更至九如公司名下,并将相关原始会计凭证及所有该项目权属文件转移至九如公司名下并由双方委派的代表办理交接手续。”从该《承诺书》的文意理解,“土地使用权(项目开发权)”既可以理解为该项目的土地开发权益,也可以理解为土地使用权证,但徐东公司出具该《承诺书》时尚未实际取得010地块的土地使用权证。

2004年3月18日,武汉市土地交易中心向徐东公司核发《国有土地使用权成交确认书》,确认徐东公司为九如地块中标人。2006年11月7日,经徐东公司申请,武汉市土地交易中心就九如地块重新核发《国有土地使用权成交确认书》,确认九如地块中标人为九如公司,同时废止2004年3月18日核发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成交确认书》。由于010地块《国有土地使用权成交确认书》已变更至九如公司名下,在双方当事人没有明确约定是将010地块的土地使用权证由徐东公司变更至九如公司名下的情况下,一审判决认定“徐东公司在违反合同约定拒不将本案所涉010地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过户到九如公司名下并为自己利益使用的情况下,通过财务混同等方式实际控制九如公司并刻意阻止九如公司独立法人地位的形成”缺乏充分的证据予以佐证。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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