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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徐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湖北九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林贤友,甘肃大陆桥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武汉大陆桥投资开发有限公司、(3)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8
摘要:2006年11月22日,徐东公司及时任该公司董事长胡定余出具《承诺书》一份,该承诺书载明:林贤友与陈乐龙于2004年3月27日签订的合作开发九如项目协议,其中林贤友占该项目55%的股权,双方同意以徐东公司名义通过公开

2006年11月22日,徐东公司及时任该公司董事长胡定余出具《承诺书》一份,该承诺书载明:林贤友与陈乐龙于2004年3月27日签订的合作开发九如项目协议,其中林贤友占该项目55%的股权,双方同意以徐东公司名义通过公开招标取得010地块共50.09亩房地产开发权。为合作开发该项目,林贤友已投入我公司资金共计9300万元(其中2004年3月投入3000万元,收据号1308717;2004年4月投入我司资金6000万元,收据号1308718、1308720、1308721;2004年10月26日投入我司资金300万元,收据号0263637),现就九如项目的开发特设项目公司九如公司,股份比例暂定为徐东公司占51%,林贤友占49%,现本人(公司)承诺2007年5月20日前将九如公司股权中的6%,在法律允许情况下,无条件无偿过户给林贤友。同时,本人(公司)承诺2007年5月20日前将九如项目(规划许可证武规地字(2004)215号)项目土地使用权(项目开发权)变更至九如公司名下,并将相关原始会计凭证及所有该项目权属文件转移至九如公司名下并由双方委派的代表办理交接手续。

上述收据内容为:编号为(2003)地1308717的《湖北省武汉市统一收款收据》载明:时间2004年3月17日。今收到林贤友(王文海)3000万元。收款单位盖章处加盖徐东公司财务专用章;编号为(2003)地1308718的《湖北省武汉市统一收款收据》载明:时间2004年4月15日。今收到武汉大陆桥公司2000万元。收款单位盖章处加盖徐东公司财务专用章;编号为(2003)地1308720的《湖北省武汉市统一收款收据》载明:时间2004年4月15日。今收到林贤友(夏胜竹)2000万元。收款单位盖章处加盖徐东公司财务专用章;编号为(2003)地1308721的《湖北省武汉市统一收款收据》载明:时间2004年4月15日。今收到武汉大陆桥公司2000万元。收款单位盖章处加盖徐东公司财务专用章;编号为(2000)地0263637的《湖北省武汉市统一收款收据》载明:时间2004年10月26日。今收到武汉大陆桥公司300万元,系付投资款。收款单位盖章处加盖徐东公司财务专用章。2004年4月15日,徐东公司出具《说明》一份,该说明载明:我公司2004年4月15日所开收据(1308720,金额2000万元)系林贤友对010地块(九如项目)投资款。同日该公司另出具《说明》一份,该说明载明:我公司2004年4月15日所开收据(1308721,金额2000万元),所开收据(1308718,金额2000万元)系武汉大陆桥公司对010地块(九如项目)投资款。

2008年6月16日,九如公司向湖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提交《情况说明》,该说明载明:我司在硚口区汉正街九如片拟建“九如商城”,该项目前期工作正在筹建。2009年7月2日,九如公司向湖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提交《申请书》,该申请书载明:九如公司股东已出资1000万元,剩余4000万元由股东徐东公司、林贤友承诺于2008年8月31日出资到位,但至今未出资到位,主要原因是公司受经济危机的影响,不能有效融资,加上自有资金的缺乏,导致九如项目一直无法启动。股东林贤友与徐东公司已承诺于2009年9月将认缴资本金补足,特申请补足资本金期限予以延期。2009年5月14日、2011年4月15日,林贤友在公证人员见证下分别以邮寄或现场留置的方式,向徐东公司交送《工作函》和《函》,要求徐东公司将其持有的6%的九如公司股权无条件无偿过户给林贤友、将九如项目010地块项目开发权变更至九如公司名下,并将与项目有关的原始会计凭证及所有九如项目权属文件转移至九如公司名下并办理交接手续。

2009年7月8日,湖北今朝会计师事务有限公司出具鄂今审字(2009)第103号《审计报告》,该审计报告对九如公司会计报表包括2008年12月31日资产负债表、2008年度利润表和会计报表附注等进行审计,审计意见为九如公司会计报表已经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编制,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了九如公司2008年12月31日的财务状况以及2008年度的经营成果。该审计报告及其附件中并无九如公司享有九如项目权益的记载。

2009年10月27日,徐东公司由原武汉市徐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更为现名。

2010年2月5日,湖北鹏程会计师事务有限公司出具鄂鹏程审字(2010)第28号《审计报告》,该审计报告对徐东公司财务报表包括2009年12月31日资产负债表、2009年度利润表和财务报表附注等进行审计,审计意见为徐东公司财务报表已经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编制,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了徐东公司2009年12月31日的财务状况以及2009年度的经营成果。其中2009年度财务报表附注载明:投资开发情况:公司于2004年3月以公开挂牌方式取得了位于硚口区汉正街九如片010地块33400平方米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属商业用地,目前处于前期开发规划报建阶段。

2011年6月17日至同年10月24日,武汉菩提金地产置业有限公司持有徐东公司66.67%股份。2011年6月22日,武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洪山分局发出《股权出质登记通知书》,该通知书及所对应《股权出质设立登记申请书》载明:根据申请,我局于2011年6月22日办理股权出质登记手续,质权自登记之日起设立。质权登记编号2011000765,出质股权所在公司徐东公司,出质股权数额1500万元,出质人武汉菩提金地产置业有限公司,被担保债权数额3000万元。同月24日,武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洪山分局发出《股权出质登记通知书》,该通知书及所对应《股权出质设立登记申请书》载明:根据申请,我局于2011年6月24日办理股权出质登记手续,质权自登记之日起设立。质权登记编号2011000786,出质股权所在公司徐东公司,出质股权数额3500万元,出质人武汉菩提金地产置业有限公司,被担保债权数额7000万元。

2012年1月31日,湖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对九如公司依法作出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决定。

林贤友起诉称:2004年3月17日,林贤友与徐东公司签订《协议》,约定由双方共同出资5000万元作为竞价保证金,联合竞标位于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汉西路编号为P(2004)010号地块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协议中还约定竞得该地块后,按林贤友占55%、徐东公司占45%的投资比例享受收益。协议签订后,林贤友依约向徐东公司支付了款项,徐东公司通过招拍挂方式取得010地块后,武汉市土地交易中心于2004年3月18日向徐东公司核发武土交确字第(2004)第008号《国有土地使用权成交确认书》。2006年9月4日,徐东公司成立项目公司九如公司运作该项目,林贤友按约定通过收购股权方式取得九如公司49%股权,成为该公司股东。林贤友已为该项目累计投入资金共9300万元,其中九如公司注册资金(股权转让款)550万元,项目投资本金8750万元。根据2006年11月22日徐东公司向林贤友出具的《承诺书》和林贤友与徐东公司签订的《备忘录》,徐东公司应将010地块土地使用权变更至九如公司名下,并将相关原始会计凭证及所有该项目权属文件转移至九如公司名下。截至目前,九如公司已通过徐东公司向土地管理部门缴纳土地出让金14358.63万元,经申请,武汉市土地交易中心于2006年11月将原土地成交确认书中标人变更为九如公司。但是,作为大股东的徐东公司与作为子公司的九如公司恶意串通,拒不履行合同约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义务,长期不召开股东会和董事会。尤其是在林贤友多次催告下,010地块土地使用权至今没有登记在九如公司名下,该地块没有纳入九如公司资产范围;九如项目所对应的一书一证及其他所有权属文件和土地出让金缴纳发票等所涉原始会计凭证也没有按约定转移至九如公司,徐东公司在2010年财务报告中将010地块项目全部资产记载在其名下。九如公司至今也不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及合同约定将巨额财产纳入财务记载范围,拒不办理项目开发的后续行政许可或其他报批事项,导致010地块开发迟迟不能启动,林贤友损失巨大。综上,徐东公司和九如公司严重侵害了林贤友的合法权益,请求判令:1、徐东公司与九如公司共同赔偿林贤友投资本金8750万元及利息(截至2011年12月31日的利息3628.6万元,自2012年1月1日起至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同期贷款利率计算);2、徐东公司向九如公司交付位于武汉市硚口区汉西路编号为P(2004)010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关的原始会计凭证及所有项目权属文件;3、徐东公司与九如公司共同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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