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四,关于因010地块与海堰公司的诉讼一节,2004年3月24日,海堰公司以武汉市国土资源局为被告、徐东公司为第三人向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武汉市国土资源局就010地块国有土地使用权确定徐东公司中标的行政行为违法并撤销这一行政行为。一审法院认为:“徐东公司与海堰公司以生效判决之外的协商调解方式结束诉讼,其合法性及是否侵害包括林贤友在内他人权益不能确定……且徐东公司主张代为赔偿海堰公司3450万元因无林贤友委派财务人员的确认而不能对林贤友产生约束力”。从现有证据来看,林贤友对徐东公司与海堰公司的诉讼并支付海堰公司3450万元的事实并未否认,该3450万元应认定为徐东公司对010地块项目开发的实际支出,而《备忘录》的签署是在两年后的2006年11月22日,“项目公司一切对外开支均由双方的派出人员双签字才能支出及入账”并不能成为林贤友否认该3450万元系徐东公司对010地块项目开发之投入资金的理由。 其五,2006年11月7日《国有土地使用权成交确认书》中载明:010地块的成交价款总额为35800万元,按照林贤友与徐东公司《协议》中的约定,林贤友应投资的比例为55%,即19690万元,在林贤友本身没有履行足额投资义务的情况下,一审判决认定徐东公司和九如公司侵害了林贤友的权益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综上,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鄂民二初字第00002号民事判决; 二、驳回林贤友的诉讼请求。 一审及二审案件受理费共计1321460元,由林贤友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张进先 审 判 员 吴晓芳 代理审判员 王毓莹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王楠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