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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刚正薄板科技有限公司与内蒙古包钢钢联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包钢钢联股份有限公司销售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审判监督民事判决书(8)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9
摘要:唯对于二审判决认定的“履行上述22份《产品供货合同》过程中,上诉人江苏刚正公司未提出任何异议”这一事实,江苏刚正公司认为与客观事实不符。江苏刚正公司主张,其在收到包钢钢联公司第一批增值税发票(5月初)之

唯对于二审判决认定的“履行上述22份《产品供货合同》过程中,上诉人江苏刚正公司未提出任何异议”这一事实,江苏刚正公司认为与客观事实不符。江苏刚正公司主张,其在收到包钢钢联公司第一批增值税发票(5月初)之后,立即就价格与延期交货等问题通过电话向包钢钢联公司、包钢销售分公司提出了异议;公司总经理刘允华还于当月前往包钢钢联公司专门就此进行交涉,此后也一直在提异议。为证明这一事实,江苏刚正公司提供了刘允华前往包头的飞机票、住宿费等凭证予以证明。江苏刚正公司认为,为能切实履行已经订立的协议书及《产品供货合同》,在已向对方支付240万元保证金和一亿多元预付款的情况下,出于维持双方友好关系的良好愿望,仅通过电话和当面的方式就价格、延期交货等问题与包钢钢联公司、包钢销售分公司进行了交涉。直到2009年8月,包钢钢联公司、包钢销售分公司常态违约交货、始终单方面擅自定价并提价,此前所交涉的全部问题均未得到解决后,江苏刚正公司才在同年8月至10月底间多次提出书面异议。包钢钢联公司、包钢销售分公司则认为,江苏刚正公司未能举证证明电话和当面交涉内容,其对增值税发票全部予以入账抵扣,其会计账簿上也记载尚欠包钢钢联公司货款近500万元,故应认定江苏刚正公司未对交货迟延、增值税发票确定的结算价提出过异议。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