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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刚正薄板科技有限公司与内蒙古包钢钢联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包钢钢联股份有限公司销售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审判监督民事判决书(4)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9
摘要:江苏刚正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二审法院)上诉称:江苏刚正公司履行付款义务后,包钢钢联公司逾期供货22185.25吨,未供货1782.30吨,构成根本违约,应赔偿上诉人江苏刚正公司的可

江苏刚正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二审法院)上诉称:江苏刚正公司履行付款义务后,包钢钢联公司逾期供货22185.25吨,未供货1782.30吨,构成根本违约,应赔偿上诉人江苏刚正公司的可得利益损失。一审法院以可得利益损失必须是纯利润,不包括为取得这些利益所支付的费用和必须缴纳的税金,兴正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鉴证报告》和《更正说明》是毛利润,从而驳回上诉人江苏刚正公司要求可得利益损失的请求错误。可得利益损失应包括税金,即使应该扣除费用和税金,也不应全部驳回上诉人江苏刚正公司要求可得利益损失的请求。综上,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第七项,改判包钢钢联公司向江苏刚正公司赔偿可得利益损失6091105.16元。

包钢钢联公司亦不服一审判决,向二审法院上诉称:一、协议书第七条第一款,《产品供货合同》备注第三项并非格式条款。协议书写明“本合同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订立”,第七条整体都用加粗黑体字标明,已尽合理的提示义务。江苏刚正公司属于钢铁行业的生产企业,具有行业的实践经验和专业知识,《产品供货合同》反复签订、履行30次,江苏刚正公司已通过行为予以接受。因此,上诉人包钢钢联公司不存在违约行为。二、上诉人包钢钢联公司在每笔交易发货后,将增值税专用发票通过邮寄的方式交江苏刚正公司入账进行税前抵扣,发票上明确每一笔交易的产品规格、数量、结算单价及垫付运费,江苏刚正公司未在约定的15天异议期内提出异议,且合同实际履行8个月,2009年9月4日江苏刚正公司向上诉人包钢钢联公司补款300万元,说明江苏刚正公司对发票上记载的结算价格是认可的,并已实际接受,应视为上诉人包钢钢联公司已履行了与江苏刚正公司商定价格的义务。三、22份《产品供货合同》均约定了不同的供货数量、价格等条款,都有双方当事人的签字、盖章,可以说每份合同都具有完整的、独立的法律效力,相互之间不连带不依从,不应作为“一个大合同、一个整体合同”来看待,也不应采用最后计算总账的方法追究上诉人包钢钢联公司的违约责任。综上,双方签订的22份《产品供货合同》,已通过8个月的交易履行完毕,江苏刚正公司在收到货物后已实际生产使用,也抵扣了税款,财务明细上也明确记载每期交易所欠款项,应视为江苏刚正公司接受了这种习惯性的做法,这就是商定的过程,现又反悔,已无可能。综上,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改判驳回江苏刚正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针对江苏刚正公司的上诉,包钢钢联公司、包钢销售分公司答辩称:按照与江苏刚正公司签订的合同的约定,并不存在任何的违约行为,江苏刚正公司主张可得利益损失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江苏刚正公司主张可得利益损失的依据是兴正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鉴证报告》和《更正说明》,该鉴定是在一审未开庭、未出示全部证据的情况下制作的,且该鉴定机构已被主管部门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处罚,故《鉴证报告》和《更正说明》不能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证据。综上,请求维持一审判决第七项,驳回上诉人江苏刚正公司的上诉请求。

针对包钢钢联公司的上诉,江苏刚正公司答辩称:一、协议书第七条并未向江苏刚正公司特别提示,与其他条款字体相同,也没有用加粗黑体字。《产品供货合同》备注共三条,字体比其他字要小,且上述条款随意调整交货期,排除了江苏刚正公司按约定时间取得标的物的权利。22份《产品供货合同》是为了履行协议书而签订的,是一个合同法律关系,不能因为签订的多,就认定江苏刚正公司知道了免责条款;二、由于免责条款无效,包钢钢联公司就应按约定期限交货,现包钢钢联公司想何时交就何时交,想交多少就交多少;江苏刚正公司是先付款,而包钢钢联公司逾期交货,江苏刚正公司接受了货物不等于变更了合同的交货期限,接受货物后需要生产经营,才抵扣了税款。江苏刚正公司仍可追究包钢钢联公司逾期交货的违约责任。三、《产品供货合同》约定先款后货,价格条款为“指导价订货,结算价待定”,增值税发票记载的价格是包钢钢联公司单方确定的,是暂时的,在最后合同履行完毕需双方协商确定价格后计算总账。上诉人包钢钢联公司逾期交货,价格已上涨,然后按高价结算,强迫江苏刚正公司接受。综上,请求驳回包钢钢联公司的上诉请求。

包钢销售分公司答辩称,同意包钢钢联公司的意见。

二审法院查明:江苏刚正公司与包钢钢联公司(包钢销售分公司)于2009年1月5日签订了协议书,约定如下:1、乙方(上诉人江苏刚正公司)用银行承兑汇票240万元作保证金,到承兑期甲方解付,继续作为保证金。甲方(上诉人包钢钢联公司)不支付利息。2、协议标的、数量及结算方式:(1)协议期:自协议生效之日期限为11个月。(2)协议标的:冷轧硬卷。(3)协议总量:110000吨,月均量10000吨(月均量在80%-120%之内)。(4)销售价格确定:“订货前甲乙双方协商确定订货价格,并在供需合同中注明”;“甲方按乙方给付的货款金额及商定的价格办理结算,并出具增值税发票”。(5)按照协议约定:协议期满,上诉人江苏刚正公司在协议期内累计购买上诉人包钢钢联公司协议品种的数量达到90%,保证金返还;协议期内,上诉人江苏刚正公司订货未满协议总量的90%,或没有按月均衡订货,属买方违约,保证金作为违约金不予返还。(6)第七条免责条款约定:“在双方签订产品供需合同后,因甲方的生产事故和生产设备检修及其他非甲方原因,造成逾期供货或不能供货的,甲方将情况通知乙方后,可免除承担一切责任”。协议书签订当日,江苏刚正公司即向包钢钢联公司交纳了240万元履约保证金。双方当事人为履行协议书,从2009年2月开始到同年7月止,共签订了22份《产品供货合同》,合同明确了双方的订货数量、交货期限、订货价格等相关事宜,每份《产品供货合同》都有双方的签字、盖章。合同履行方式为先款后货。同时每份《产品供货合同》备注栏中约定“根据生产、运输情况,可适当调整交货期。余量不足整车,可少交;此价格为订货指导价,结算价格待定”。截止同年7月1日,江苏刚正公司共订货67000吨,付款金额242650000元;包钢钢联公司交货65217.70吨,未交货数量为1782.30吨。包钢钢联公司对每一次发货分别给江苏刚正公司出具了增值税发票,发票上记载着每批次货物的规格、数量、单价和金额,江苏刚正公司实际接收增值税发票后,予以入账进行税前抵扣。按发票数额计算,江苏刚正公司尚欠包钢钢联公司4685019.06元。履行上述22份《产品供货合同》过程中,江苏刚正公司未提出任何异议。后于2009年8月21日,江苏刚正公司对发票上载明的结算价格提出异议,并要求对结算价格进行协商,但未果。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