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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天择共一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青岛德辉基础建设发展有限公司、青岛御水基础建设有限公司等项目转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1
摘要:《股权转让协议书》第九条约定了转让方的权利义务。其中,9.1约定转让方应当根据民事调解书和协议的约定,严格按照规定的期限、程序合法办理该地块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并负责该地块的施工现场控制权按约交付给青岛德

《股权转让协议书》第九条约定了转让方的权利义务。其中,9.1约定转让方应当根据民事调解书和协议的约定,严格按照规定的期限、程序合法办理该地块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并负责该地块的施工现场控制权按约交付给青岛德辉公司。9.2约定,转让方应当积极协助青岛德辉公司为青岛明宇公司办理该地块开发项目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配套费的减免工作,保证已建工程地下部分免缴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配套费,并为该项目争取其他的优惠政策。转让方有责任全力配合青岛明宇公司办好该地块开发建设项目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审批手续。9.3约定,该地块在恢复开发建设过程中如发生涉及该地块的企业、房屋、被拆迁人、施工场地内的售楼处等与青岛明宇假日广场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明宇公司)有关的遗留纠纷,由转让方负责处理,如发生相关费用,则由转让方承担,与青岛德辉公司无关。转让方交付该地块前发生的该地块腾地拆迁补偿费用、场地清理平整等相关费用,均由转让方承担,与青岛德辉公司无关。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