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行政规范自身制定程序和备案审查程序不能及时有效地发挥审查监督作用的情况下,就需要外部监督主体作为第三方启动行政规范审查监督机制。一是原审判决作出之前可以启动备案审查机制;二是再审判决作出之后也可以启动法律监督机制。由于判决的既判力只拘束个案,为了避免存在问题的行政规范继续适用于其他案件,同时避免因行政执法依据存在问题给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造成侵害的案例继续发生,“两高”以及其他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公民可以在再审判决作出之后,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审查要求(建议)。对于法定主体的提出审查要求,全国人大常委会必须进行审查、提出意见,存在与上位法抵触情形的,由制定机关根据审查意见自行修改或废止,制定机关不予修改的,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予以撤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