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2P平台建设还是要首先遵循内部控制体系的健全,以事前、事中和事后三步骤来强化对借贷法律风险的控制能力。事前控制的主要手段就是防范,充分对P2P借贷平台上所有借款人进行信息核实,以达成信用借款流程。贷款人要完全根据对借款人的基本信息来完成对所贷款资金的判断,除传统的身份信息、工作状况、收入、个人信用报告等等认证外,还有必要进行视频、音频认证,全方位判断核实借款人的身份。另外,也要详尽判断借款人借款用途的真实性,杜绝虚构借款用途的行径,因此需要借款人提出借款的相关理由和材料佐证,比如用于营业性借款的购货合同、店面租赁合同和营业执照出示等等。 2、事中控制 相对而言,目前P2P网络借贷平台在个人最高贷款额度上限方面限制较松,比如北京的借贷平台最高可高达50万元。而从分散风险的角度讲,应该保证个人最高贷款额度风险不要过高,因为风险过高会对分散风险机制的实施产生巨大影响,不利于判断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和信用等级差异。所以要根据借款人所提供的信息为他们设置不同的授信额度,设立不同的个人最高贷款额度标准。再根据银监会有关《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中所规定的最高发放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借款人月收入的5倍为界限,将借款人的还款与其月收入相联系,抑制借款人的盲目消费,也能确保贷款资金的定期收回。 3、事后监督 当贷款发放完毕后,就要将重点放置于对贷款本金与利息的收回工作,所以贷款方应该通过P2P平台监控机制,效仿商业银行的贷后管理方法,对借款人的财务状况、贷款使用状况进行具有长期持续性的实时监控,一旦发现借款人的财务状况发生恶化倾向,就应该立刻采取相关措施来保护贷款方的自身利益。比如增加管理成本,或者在贷款前就要求借款人出示一定的资金使用证明及使用计划,在经过核实之后才能发放贷款。 结 论 相比较欧美发达国家的P2P发展历史来说,我国的P2P行业起步较晚,行业的法律规范并不完善,但可喜的是我国是全世界互联网用户最多的国家,我国对互联网金融发展的支持力度也逐步提高,参与互联网创业的青年也越来越多,公众接触互联网金融的机会也普遍提高,这就意味着在计算机革命为主的科技革命时代中,创新作为科技革命的核心要素,我国虽作为后起之秀,但由于互联网科技变化更新速度快,从创意到制造的周期短,若我国能有效的将国外优秀经验同我国实际相结合,探索出一条符合我国国情的P2P行业之路,那么就一定会创造出自己的金融奇迹。简言之,P2P网络借贷作为现代社会民间借贷的主要形式,它具有自己便捷、入门门槛低、借款额度小、交易成本低等特色,也有着借贷风险高、个人信息保护不严等缺陷,需要在未来的发展过程中逐渐完善。如果其体系可以得以完善,摒除一切可能发生的法律风险,P2P网络借贷将成为缓解中小企业及个体业主资金周转困难问题、吸收社会闲散资金的最有效金融模式。 [i][1]王敬慈.P2P网络借贷平台的风险控制研究[J]经济论坛,2012年,20-25 [ii][2] 尚官青. 浅议我国P2P网络借贷行业的现状及监管对策[J]. 现代商业. 2016(08) 注释 1、《金融机构管理规定》第二条第二款:对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设立金融机构或经营金融业务的,各金融机构一律不得为其提供开户、信贷、结算及现金等服务。 2 、《论我国P2P网络借贷平台的法律规制》,郭姗姗,华东政法大学2013年硕士论文,第20页。 3、《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5、参见《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二十六条 [高利转贷案(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高利转贷,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二)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两年内因高利转贷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高利转贷的。 6、殷孟波、曹廷贵著:《货币金融学》,西南财经大学出版社 2000 年版,第 55 页。 7 、Erick Schonfeld:SEC Outlines Its Reasoning For Shutting Down P2P Lender Prosper.Fortune,June,2010。 8、王艳、陈小辉、刑增艺:《网络借贷中的监管空白及完善》,载《当代经济》,2009 年 12 月(下)。 9、宜信网站:,于2014年 7月12日访问。 10、参见《商业银行客户资金托管业务指引》第三条:本指引所称客户资金托管业务,是指商业银行作为托管人接受客户(以下统称“委托人”)的委托,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履行安全保管客户资金、办理资金清算、监督资金使用情况、披露资金保管及使用信息等职责,为客户保障资金专款专用、提高效率、防范风险、提升信用的资产托管业务。 11、《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5〕第 3 号)第二条:中国人民银行负责组织商业银行建立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以下简称个人信用数据库),并负责设立征信服务中心,承担个人信用数据库的日常运行和管理。 12 、《P2P网络借贷法律问题初探----“以拍拍贷”为视角》,孙怡俊,2013年上海交通大学硕士论文,第22页。 13 、《P2P网络借贷法律问题初探----“以拍拍贷”为视角》,孙怡俊,20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