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在审理案件中应当重视诉讼请求的争议性要求。上述案例中原告主张的“实际投资”,如果是指原告对加工厂有产权性投资,就会与发包人赵某发生产权争夺,该诉讼请求就有着明确的争议性而有裁判必要,法院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作出裁判。该“实际投资”如果是指原告对自己的承包经营活动有投资,这种投资权没有特定的义务人,发包人赵某只有在争夺该投资权时才会与原告发生民事争议,需要裁判。原告明知其与赵某没有这样的争议,甚至没有声称存在这样的争议,却提出该诉讼请求,是故意滥用诉权。对此,法院应当直接驳回起诉,并追究原告妨害民事诉讼的法律责任。 此案揭示的一些问题令人深思。允许原告起诉与其没有发生民事争议的人,就是允许原告起诉任何不相干的人,每个人都可能受到无聊诉讼的骚扰。如果可以判决支持原告对自己的承包经营活动有实际投资的无聊请求,法院就可以支持其他类似的无聊请求,例如:原告自费购买了早餐,原告购房款是自己赚的或借的,原告卖给别人的汽车是自己花钱买的,原告履行合同的费用是自己承担的,原告经营企业期间的生产管理费用是自己负担的等等,这样的司法裁判无疑是自损尊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