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改善文书送达和其他通知服务。提高技术、加强监管和监督可有效增强传票送达的可靠性。通过使用GPS记录和智能手机拍照等便宜、常用的技术进行验证,有助于送达人准确记录他们的工作以防止欺诈行为。适当的额外通知要求、对于不当文书送达或没有遵守保证和资质要求的送达人进行处罚,也可以减少草率或带有欺诈性的送达。对于已知可确定有电子邮箱的人,用电子传达可以取代过时和费用更贵的文书传达方式。 第二,鼓励更加充分的辩护。标准化的投诉形式和按需披露的初始信息,包括具有强制性的保障领域,该领域对申报文件中常见的经常性缺陷进行防范,其证实了索赔的长期性、时效性和准确性以及审判地的合法性。目前,众多法院提供标准答辩/索赔形式,帮助无辩护律师的被告维持基本辩护。 第三,为无律师代表的当事人提供便利、有意义的法律援助。法律援助,不仅仅指信息,还应在诉讼的各个阶段为无律师代表的当事人提供指导。法院有义务确保该援助切实有效。 第四,电子平台办案。有机会在线填写文件通过远程服务获取援助,在适当的情况下在线举行听证会或会议,可降低当事人和律师,特别是处于农村社区的人的费用,减轻其负担。法院可以与利益相关者进行合作,包括法律援助机构、法律院校,在这些社区提供法律诊所、研讨会和帮助。 第五,控制律师在法庭上的行为。将律师和法庭工作人员以及服务人员明确分开,设立清楚的标识,采用电子签到,错开出庭时间,以减少混乱。 如果在案件中被告知晓事实和要求,能够进行辩护,并为此就和解做出重要决策,那么和解可能是一种较为合适的方式。但是,法院不能强迫被告同意和解谈判或阻止他们向法官陈述案情。法院可以为当事人和相关律师就如何在法院展开和解讨论,以及对和解带来的后果进行说明(指导)。在接受和解之前,法官应确保双方均理解协议。 第六,“法院导航”。这一方法可以帮助无辩护律师的当事人进行走廊和解谈判。让当事人了解允许的谈判范围,并提供投诉机会以阻止不当行为。然而,过分周到的律师服务也可能会产生法律责任,当地律师协会要为确保遵守既定的道德准则采取适当的方法。 第七,提供多种语言服务。任何与案件或法院相关的公告或指示,包括标牌和法院表格,都应使用英语和重要的非英语人口语言。每个法庭都应提供翻译服务。 第八,司法培训。司法培训可以使法官适当地指导无律师代理当事人在案件中的事实调查过程,对审判过程、索赔、辩护基础、举证责任、注重证据权重评估加以说明。 第九,防范作出不当的缺席判决。即使按照上述内容进行司法改革,没有辩护便面临赔偿的情况仍不可避免。应当制定简单且标准化的范式,只有在证明材料反映了其遵守了程序和实质标准,且所要求的搜寻缺席方的记录在案且准确无误,方可认定缺席。 程序性的司法改革既不会开创公平的局面也不会为所有想要雇用律师的民事当事人提供律师,其也无法缓和需要立法回应的体系问题。但是,严格的程序改革是必要的,以确保全国的民事法院不会以正义的幌子来延续不平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