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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权代理与无权处分(6)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18
摘要:如果说我们一开始的案例,你认为说,其实这不应该是用所谓的代理的方式去解决,这应该是一个无权处分的情形。如果是这样子的话,在动产的盗赃的情形,如果你的法律制度不保护的话,在不动产的盗赃的这种情形你还可

    如果说我们一开始的案例,你认为说,其实这不应该是用所谓的代理的方式去解决,这应该是一个无权处分的情形。如果是这样子的话,在动产的盗赃的情形,如果你的法律制度不保护的话,在不动产的盗赃的这种情形你还可以得到个结论说,丙是善意可以取得的。这样的结论是不是可以得到。我是比较抱怀疑的态度。也就是说,如果你法律的规定要一致的话, 很可能在不动产是更严重的问题,而不是动产的那种情形。那么在这种情况之下,那么这样的方式纵然丙是善意的,丙可以主张善意取得吗?我是比较抱怀疑的态度。就是说, 纵然你主张是无权处分的情况之下,很可能丙还是没办法受到保护的。那么这是我们说所谓的无权代理跟无权处分的情形。事实上,我认为,可能它在台湾的法律上,结论上可能有所不同的情形。那在大陆的法律规定上来看,似乎它的结论很可能会是一致的。

    另外一个案例也是一个非常有意思的案例,这也是会涉及到所谓无权代理跟无权处分的情形。那么甲在1961年的时候,把他所有的A土地出售给了乙。然后办理所有权移转登记的时候,丙的过失把所有的土地连同A土地移转给乙。然后1978年甲发现代书登记错误,所以请求涂销。甲对B土地所有权然后请求返还土地。这是在台湾司法院里面,他们特别针对这个做了一个解释。在王泽鉴老师的不当得利专论里面,他也提到这个案例。这个案例是非常有意思一个案例,还是要用图示的方式来给各位说明一下。那么甲他的房子,当然刚才我们讲是土地,我用房子来说明,那么他的房子,A这栋房子,他把它卖给了乙。台湾不动产的买卖受日本的影响,台湾被日本殖民过50年,受日本影响很大,有一个专门帮人家办理不动产移转登记的这样的一个行业,我们称为叫土地代书。就是专门去帮人家去办理移转登记。因为这太专业了,所以,你如果要去卖房子的情况之下,你会去找一个土地代书来帮你去把不动产移转登记给买受人。或者说你是买受人的话,你会找一个你信赖的代书去帮你办这样的一个不动产移转登记。我们在早期叫土地代书,现在称为叫做土地登记专业代理人,现在叫做地政士,就是他专门去帮人家办理。所以甲在把这个房子卖给乙的时候,他就找了一个代书来帮他办理所有权的移转登记,找这个代书丙来帮他办理。因为房子是甲的,所以他当然会授权给丙了。代书当然是用本人的名义了,因为是甲把所有权移转给乙。然后丙在里面为行为。我们在台湾都认为说他是一个具有代理人的角色,就是土地专业代理人嘛。所以他把A这个房子移转给乙,但是在把A这个房子移转给乙的同时,因为另外一间房子也是属于甲的,因为这个代书的错误,把B这间房子也一同的移转给了乙。你买一间房子送一间房子,就这样的情形似乎有人认为说不可思议的。其实是可以解释的,大家看另外一个案子就知道。因为在台湾,你如果买房子,譬如说这是一栋大厦,这一层譬如说有四间,我一个人买了两间,登记的时候,地政机关会怎么登记呢?在过去它会把两户登记在同一个产权证明上面。所以到时候你只有一张产权证明。但是你有两户,有两个所有权。所以当初 甲在卖房子的时候,可能他自己也不清楚,代书也疏忽了,所以移转的时候就把两间房子一起移转。因为只有一张产权证明嘛,所以到时候办移转登记的时候就连同B那个房子也一起移转。现在问题是当然要把B这间房子要回来,对不对?现在问题就是你怎么要回来这个房子?你要怎么请求?这才是问题的所在。

    当然台湾的制度跟大陆的制度不太一样。不过我想基本上请求的基础应该都是一样。在这个问题上面,甲跟乙纵然透过代书的方式去缔结的买卖契约。你卖的是什么?你当然是只卖的A这间房子嘛,你没有卖B这间房子嘛,你们当初的买卖契约缔结一定是只有A这间房子嘛,对不对。所以B这间房子事实上是从头到尾都没有一个买卖契约存在。你收的价金里面当然没有包含B这间房子嘛。所以基本上来讲,无论如何,如果按照大陆的方式的话,这样的所有权移转,可能应该是缺少一个原因行为存在,那可能会是一个无效的情形。因为你物权的移转应该要有一个有效的原因行为嘛。在台湾的话,我们有所谓的物权行为的无因性。也就是说,不管你有没有一个债权行为,那么你的物权的移转,单独的可以去为一个有效的物权的移转的行为。所以一般认为说,在这里乙是有取得B这栋房子的所有权。但是他没有一个原因行为,所以这叫不当得利。因为你没有一个原因行为存在,但是取得了一个不动产的所有权,那么应该是一个不当得利的情形。那这是我们司法院的间见解。也认为说B这个土地自始不在买卖的范围之内,所以乙是无法律上原因而受利益致甲受损害,应该属于不当得利。所以你应该是以不当得利来请求他返还,那么这样的一个请求权的基础, 不发生涂销登记的问题。因为在我们的法律里面,如果你今天要请求返还的是不当得利的话,那么表示他们已经为一个有效的所有权的移转,所以你不能够向登记机关请求涂销有效的移转登记。而是必须要买受人重新的再把那个不动产再移转登记回来。也就是说在登记簿上面记载着这两个人之间的所谓的所有权移转是有效的,所以在登记簿上面,它那个记载的连续性是甲乙甲这样的情形。就是这个不动产曾经第一个由甲取得了,然后第二个由乙取得了,第三个由甲取得了。这样你从登记簿上面可以很明确的看出来它的一个物权变动的情形。那么这是一种,如果是根据不当得利来请求的话。那另外一种方式就是所谓的涂销登记。涂销登记意思是什么?就是本来是甲的名字,然后登记了乙的名字之后,乙的名字必须要被涂销的。登记簿上面是不发生乙取得所有权的这样一个情形存在,这叫涂销登记。就是这样一个情形之下,就是登记簿上面自始只有甲取得过所有权,乙不曾经取得过所有权这种情形,这种情形我们称为叫涂销登记。是根据所有物的返还请求而不是根据不当得利来请求的,这是两者的差别。

    在我们台湾制度上来讲,那么一般认为说这是一个不当得利的情形,所以是不发生涂销登记的问题。因为他们之间确实为了一个有效的所有权的移转。

责任编辑:介子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