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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权代理与无权处分(11)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18
摘要:郑冠宇:这个当然一直以来都是这样,所以要登记机关来负责。这里面登记机关因为我们赋予登记相当大的一个公信力,所以对一般人来讲,尤其我们可以这样讲,登记部它是国家机关的公文书。那国家机关的公文书,当然我

    郑冠宇:这个当然一直以来都是这样,所以要登记机关来负责。这里面登记机关因为我们赋予登记相当大的一个公信力,所以对一般人来讲,尤其我们可以这样讲,登记部它是国家机关的公文书。那国家机关的公文书,当然我不需要去存有任何一丝丝的怀疑。所以我们在台湾的解释上说,在不动产的善意取得里面,那个善意的第三人,它的善意是他要非明知啊。也就是说,他一定要是在明知的情况之下才是恶意的。他纵然是因为重大过失而不知,他还是善意的。因为我对国家机关的公文书,我根本不需要存有任何一丝丝的怀疑。如果说我对国家机关的公文书都要存有怀疑的话,那个交易成本是很大的。因为所有的公文书你都不能信赖。所以当然在这种情况下,我们会说在善意取得的情况里面,那么去保护这个善意第三人的情况下,如果是从善意第三人的角度来看的话,那个登记部的公信力绝对要维持的。

    那至于说国家机关在登记簿的维持上面,它要扮演什么样的角色?那这可能是一个例外政策的选择,或者说甚至于包含在大陆采取登记的公信力,那么你信赖登记簿的情况下,你可以主张不动产的善意取得。但是登记机关在登记制度不那么完善的情况之下,那么譬如说 我们在台湾,我可以在台北最北的地方,就在最北的地方去查阅最南的地方的那个登记簿,透过电脑联线的方式去查阅。所有的这些登记的资讯都可以在这样的一个电脑联线的情况之下,然后公开这种情形。你在台北就可以取得台南登记的资料,快的话,5分钟之内从登记机关你就可以取得。那么在这样的一个登记的资讯建立很完善的这种情况之下的时候,那么登记的制度、咨讯等等都公开,然后很完善的情况之下,那个登记簿的公信力当然就会很强大。在这种情况之下,那么你去保护那个善意取得,当然就没有问题。但是如果说在登记这样一个制度不是那么完善,或者说资讯不是那么公开的情况之下,是不是要赋予登记部那么强大的公信力?那么这是第一个问题。

    第二个问题,在这种情况之下是不是这个登记机关要负上很大的一个审查的责任,这也是一个问题。当登记机关如果要负上一个很大的实质审查责任的时候,你要知道很容易的就可能发生国家赔偿。因为你审查发生错误的情况之下,造成了登记簿的不可信赖的情形,是因为你登记机关的疏失,那国家机关要有相当大的财政的负担。那是不是值得?这事实上是一个很严重的问题。在台湾登记人员的压力是很大的。因为万一弄错的话,他一辈子的薪水都赔不完的。在这种情况下,要不要采取实质审查和形式审查,这事实上确实是一个很值得讨论的问题。因为在这种情况下,不是单纯的一个实质审查与否的问题。

    提问:我刚才还有一个问题。因为在您讲之前我可能还很明白,但是您一讲之后,我又搞不明白了。当然不是说您讲的不明白,我的意思是说可能您对我们大陆的法律规定也不是特别熟悉。就是合同法有个51条,讲的就是无权处分。还有一个就是刚刚颁布的就是物权法的第15条,我就想它这个无权处分的合同的效力的话到底是一个,它说是效力待定,然后物权法第15条当中又说自合同成立之日起就生效。而且物权的变动和合同的效力,它基本上是没有什么关系的,反正我这个意思表达可能不太清楚,我就想问一下,既然物权法上说合同从签订之日起就成立并生效,而咱们的这个效力待定的话又从何谈起。谢谢!

    郑冠宇:这个问题事实上这边有专家啊,不过我想稍微表达一下意见。因为合同法51条规定,其实我看了大陆一些资料关于合同法51条的情形。我个人是不赞成这个条文的,那么我认为这个条文事实上是有一些把整个问题很混淆了,我个人是不赞成这个条文的。那么尤其是在物权法制定了之后,有没有存在的必要,我是抱着相当大的怀疑态度。还有没有存在的必要?我不知道你们的意见是什么样的情形,但是事实上我是相当怀疑51条条文存在的意义。不过就是说我想可能大陆制度跟台湾的制度确实是不太一样的。你们有所谓的债权的形式主义嘛,那么必须要有一个有效的债权的行为,然后物权才可以发生变动。那么如果债权人行为无效的情况下,那个物权就不应该发生变动了。那不像台湾就是说纵然那个债权行为是无效的情况之下,物权行为还可以独自的存在这种情形。我们所谓的物权行为的无因性这样的情形,那么这两者是不太一样的这种情形。所以在同一个基础上面就是说,在同一个问题上面,用两个不同的基础来讨论的话,确实会有不同的结果,这我也承认。所以就如同我一开始跟各位讲就是说,当你用不同的角度去看问题的时候,确实会有不同的答案。那么这个时候,有的时候不是对跟错的问题。法律有意思的地方就在这里,那么有的时候不是一个对跟的错的问题。特别是我要强调的就是说,法院的裁判是在解决个案的正义。那么各位你要知道,那么如果你以后当了法官之后,你也会知道有的时候你在法庭上判案子的时候,你看当事人的脸色,你甚至都已经心里面已经有底,就是说谁是好人,谁是坏人。看他当场的表现,懂我的意思吗?事实上你做人处事里面,跟人家的交往里面,多少也可以看得出来,这个人讲话是不是心虚了?所以事实上有的时候,法官事实上他已经就是说,根据这些所有的移转证据资料,根据当事人的当场表现他已经知道说,这个人是好人,那个人是坏人的时候,他想要去保护这个人。但是问题是,如果今天是你执着于这是无权处分的话,完了,我没办法保护他了。怎么办?可能我现在可以用无权代理的方式来保护他。我的意思是告诉你说,有不同的角度看问题的时候会有不同的答案。这不是一个对跟错的问题,但是对个案的正义的保护来讲,确实有的时候会有帮助的。所以不要执着于一个答案,那么我的意思是讲不要固执一个答案,通常有的时候也应该去接受一下别人不同的角度。那么来看问题的情形,那么永远不要认为说我自己是最对的。其实我真正想要表达的是这样的意思,我就觉得是这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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