姚辉:首先要明确的一点,合同法51条跟物权法的15条,其实是没有冲突的,虽然我们都认为51条是有问题的。但是51条跟物权法的第15条之间其实是没有什么太大的冲突。物权法15条解决的是就是说,物权变动跟合同的效力之间是没有关系的,是解决的这个问题。就是说,合同效力跟登记制度是没有关系的。合同效力你要单独去考虑,那么即使是现在,比如说我们认可51条,其实在15条的规范下,前面的合同效力仍然有可能会有51条的这种情形存在的。所以说你一定要理解这一点就是说,物权法第15条只解决合同的效力跟物权的登记制度是没有关系的。它不考虑是否办理登记的问题,它是用来解决这个问题。就是说解决物权效力的变动是跟登记有关,当然跟登记有关,当然可能也会跟合同的效力有关。但是合同效力本身,比如我跟你之间订立一个房屋买卖合同,只要我是有权处分的,你也是正常的买受人,我们这个房屋买卖合同在订立的时候就已经生效了,哪怕我们没有办理过户登记,物权法的15条就解决的是这个问题,不解决所谓的无权处分的问题。那15条为什么要专门规定,是因为我们原来在物权法制定之前,不是这样的。我们是要把合同的效力跟办理不办理过户登记是联系在一起的。在原来我们大陆的民法通则的传统里面这两者是联系在一起的,而且对于联系在一起的效力障碍程度呢,我们还不一样。有时候说,你没有登记,合同就没有成立。有时候我们说,没有登记合同就没有生效。这个在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里面有不同的这种表述。所以说它是用来解决这个问题的,它不解决合同法的51条的问题。 那么合同法51条的问题呢,就像刚才郑老师说的一个是有批判,另外一个现在实际上就国内所有的学者,比如说包括王老师自己都认为应该缩小51条整体的法律适用的问题。包括你可以看,即使它有冲突的,比如说最典型的跟合同法的150条、 152条,就是买卖合同里面关于无权处分的规定,他就认为在这个时候合同就是有效的,他就不再是一个效力待定的合同。所有的学者其实基本上都同意该条将来应该被彻底的废掉,在不认可物权行为的情况下,这一条肯定是应该被废掉的。如果认可物权行为,它的效力也只是跟物权行为联系在一起,跟债的效力是没有关系的。所以说合同法司法解释二也有专门的一个条文,涉及到这里面的问题,所以说就可以回去看一下这个。 主持人:非常感谢郑冠宇老师,非常感谢姚辉老师,也非常感谢姚欢庆老师,更要感谢各位同学能够在百忙之中抽出时间参加本次论坛。因为时间关系,本次论坛到此结束。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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