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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季租房热 缔约履约需谨慎(2)

来源:法律博客 作者:买园园 发布时间:2017-07-14
摘要:法院审理认为,B经纪公司向官某出租房屋并收取房屋租金及押金,合同履行过程中因房屋涉及群租被相关部门限期搬离并作出停电处理,官某无法在房屋内继续居住并于2014年8月19日搬离,B经纪公司继续占有官某交纳的押金

法院审理认为,B经纪公司向官某出租房屋并收取房屋租金及押金,合同履行过程中因房屋涉及群租被相关部门限期搬离并作出停电处理,官某无法在房屋内继续居住并于2014年8月19日搬离,B经纪公司继续占有官某交纳的押金及2014年8月19日之后的房屋租金无法律及合同依据,应予返还。因房屋所在社区居委会已发布限期搬离通知,故B经纪公司仍主张官某应继续按合同约定日期交纳房租的抗辩理由,于理不合,不予采纳。

案例三:退房时出租方收走押金条但拒绝退还押金

2014年11月25日,计某与C经纪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计某租赁位于北京市大兴区某处房屋,租期为2014年11月25日至2015年5月24日;房屋交接后,计某须在10日内携带押金条原件到C经纪公司办理退押金手续,逾期不来办理,视为放弃押金,押金条作废。合同签订后,计某向C经纪公司交纳押金1800元。

2015年5月23日,C经纪公司职员田某向计某出具字条:“今经验房无误,房屋正常到期,该房屋已交接完毕,应退其押金1800元,正常情况下一星期”。后,C经纪公司未退还押金。

2015年6月16日,计某将C经纪公司诉至法院,要求退还押金。

诉讼中,计某称其与C经纪公司职员田某办理退房手续时就要求退押金,将押金条给了田某。C经纪公司对此不予认可,称计某没有根据合同约定在房屋交接后10日内向公司申请退押金,故现在不同意退还押金,但对其职员田某出具上述字条的原因不能作出合理解释。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计某提交的C经纪公司职员田某出具的字条记载内容,可以确认该字条系因计某申请退还押金后,C经纪公司职员所出具的,即可以认定C经纪公司对应退还计某押金的认可,故计某有权依据此字条要求C经纪公司退还上述费用。虽C经纪公司以计某未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申请退还押金为由,主张不同意退还押金,但C经纪公司对其公司职员给计某出具上述字条的原因不能作出合理解释,故对C经纪公司的抗辩,法院不予支持。

责任编辑:买园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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