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修订的《律师法》第12条规定,符合条件的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中从事法学教育、研究工作的人员经所在单位同意,可以申请兼职律师执业。据称在该法修订审议时,许多委员就认为这一规定有损社会公平,建议取消。2017年2月司法部发布消息称已启动律师法修订工作,法学教师(研究人员)是否应该兼职做律师也再次掀起讨论。 支持法学教师(研究人员)兼职做律师的一方认为,法学教师(研究人员)兼职做律师是将理论与实践相结合最便捷的方式,更能洞察法律适用中的关键环节,有助于提高法学教学、科研水平。但反对法学教师(研究人员)兼职做律师的一方则认为,法学教师(研究人员)作为公共知识分子应该相对超脱、中立,兼职做律师有损公平。咋听起来,双方观点似乎是见仁见智,各有道理。 笔者认为,律师是专业法律实行许可执业的职业,究竟应否允许法学教师(研究人员)兼职做律师,应当从兼职律师制度的渊源进行探究。1980年颁布的《律师暂行条例》针对当时亟缺法律专业人才的实际情况,规定“取得律师资格的人员不能脱离本职的,可以担任兼职律师。”1996年5月颁布的《律师法》第13条亦规定:“国家机关的现职工作人员不得兼任执业律师。”但同年11月司法部颁布《兼职从事律师职业人员管理办法》第5条却将可兼职做律师的职业群体限于“法学院校(系)、法学研究单位从事教学、研究工作的人员”。 根据前述规定,律师执业是以专职为原则,以严格限制兼职为例外。而在严格限制兼职做律师的情况下,允许法学教师(研究人员)兼职做律师,必须有正当理由。笔者认为,该正当理由应当且必须是有利于培养适应社会需求、足以胜任工作的法律人才,其他诸如增加收入、执业自由“惹了谁”等均不能成为正当理由。而且法学教师(研究人员)尤其是知名法学教授(研究员)兼职做律师,的确会有损执业公平,有违《行政许可法》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甚至存在妨碍司法公正的情形,必须对法学教师(研究人员)兼职做律师予以必要的限制。因此,有利于培养法律人才既是允许法学教师(研究人员)兼职做律师的正当价值所在,亦应当是限制法学教师(研究人员)兼职做律师的根据所在。 至于应当如何限制法学教师(研究人员)兼职做律师问题,有必要考察一下域外相关制度。台湾教育部2004年《公立各级学校专任教师兼职处理原则》规定:“教师兼任之职务,以与教学或研究专长领域相关者为限。教师不得兼任律师、会计师、建筑师、技师等专业法律规范之职务。”台北地检署主任检察官张熙怀在清华大学讲演期间,就教授兼职律师业现象评论说:“在台湾,私立大学法学教授可以兼职律业,但是,禁止公立大学教授这样做。因为如同公职人员一样,政府为教授提供了足够的供给。从事为雇主有偿服务的律业,会影响教授发表公正无偏的学术见解,身兼两职存在着职业上的利益冲突。”可见,台湾法学教师兼职做律师会因学校性质不同而被禁止或允许。 在我国公立高校占主要地位的情况下,结合中办国办《关于实行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分配政策的若干意见》关于鼓励科研人员公益性兼职,积极参与决策咨询、法律援助等活动的规定,显然我国法学教师(研究人员)兼职做律师不应因学校性质不同而被禁止或允许。同时,我国允许法学教师(研究人员)兼职做律师的正当理由是法学教师缺乏实务经验不利于培养法律人才。那么结合我国教授(研究员)的评定标准为:“须对本学科有广博、坚实的理论基础和专业基础,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表明一旦被评为法学教授(研究员),就意味着没有兼职做律师的正当理由了。此外,从法科学生成长来说,法学教授(研究员)的学生也可能担任司法官了,他们兼职做律师更会有妨碍司法公正之虞。因此,从执业公平和正当理由的角度,应当只能允许法学副教授(副研究员)及以下人员兼职做律师并限制其执业年限,禁止法学教授(研究员)兼职做律师,但担任公职律师和法援律师除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