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切实加强资源整合技改煤矿安全监管监察。兼并主体企业要加强对被兼并煤矿安全管理,整合技改煤矿建设项目必须按规定变更相关证照、办理相关审批手续,被整合的煤矿必须依法吊(注)销相关证照,经批准的设计中明确不予利用的井巷要封闭到位。各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严查超层越界行为和明令禁止采煤方法,分析开拓进尺、煤炭产销量、火工品用量和电量情况,严查假整合、不技改、真生产、边施工边生产、原有矿井各自多系统生产等违法违规行为。
五、切实加强长期停产停工矿井安全监管。长期停产停工煤矿,电力部门要停止矿井供电,公安部门要停止火工品供应。每个停产矿井有县(市、区)明确到一个部门或乡镇负责监督,并落实真正停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强巡视检查,重点检查是否落实停产措施、是否明停暗开,严防假借整改之名违法组织生产。要严格复产复工验收,坚持“谁验收、谁签字、谁负责”,不得违规委托下级地方政府及其部门代替签字验收。
六、加大列入去产能规划矿井的安全监管力度。已列入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方案应淘汰退出煤矿要立即停止生产,不得违规设立“过渡期”或“回撤期”,要尽快淘汰退出,并及时公告。市县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明确专人盯守,重点检查是否停产到位,坚决防止因突击生产引发事故。
七、严格执法、严肃追责。各级煤矿安全监管、煤炭行管部门和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统筹协调、相互配合,所有监管监察人员除值班值守外,都要立即下矿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严厉打击煤矿违法违规生产行为,对发现的重大隐患要逐项列出清单、落实责任、挂牌督办、督促整改,对超层越界、超强度超能力生产、擅自复工复产等严重违法违规生产建设行为,要立即停产整顿、顶格处罚,该移交的要及时移交司法部门,并在当地主要媒体和网站进行公开曝光,形成震慑高压态势,起到警示教育作用。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组织所有监察执法人员开展重点监察,并及时将发现的问题,尤其是共性问题向有关地方政府和部门通报。
各省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将辖区内所有煤矿包矿责任落实情况于12月15日前报送国家煤矿安监局,每半个月调度1次煤矿安全生产大检查进展情况和正反两方面典型案例,并及时报送国家煤矿安监局。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 2016年12月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