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实际情况是,接受西方法律制度移植的一些东方国家往往按照西方法律制度的模式来塑造自己新的本地法,同时倾向于实用的法律教育,很少通过法学作哲学上的反思,而其法学的教材和模式是从西方法学中借鉴或模仿来的,因此很少或根本没有考虑其文化的、伦理的或宗教的独特倾向。在这样的情况下,法律多元的情形受到忽视,多民族国家中非主流的实在法体系也不被采用进入国家法律体系之中,而国家法律体系乃从西方移植而来,并未针对多民族因素的文化背景作一调整和整合。 这一观点给我们的启发是,对于我国这样的统一多民族国家而言,其实在法体系一般来说应是多元的,在国家法制统一下可以保存蕴含民族法制文化的多种民间法体系。就实在法总体而言,法律的多元意味着移植而来的制定法不同于它在西方法律体系中的位置,其必须与固有法一起存在。在这种多元共存中,法律移植和法律适用应以国家法制统一为前提,同时不断加强民族法制文化与司法实践研究,给予民间法在部分纠纷化解中实在法地位。 因此,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作为司法机关必须以“多元统一”的立场去维护民族团结、促进少数民族地区的发展,一方面,应认真研究少数民族习惯对司法审判的影响,通过研究和传播民族法制文化,将少数民族习惯中的一些基本道德规范转化为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司法政策、裁判规则;另一方面,应通过建立协商交流、互利双赢的诉讼外纠纷解决机制妥善处理好民族地区的矛盾纠纷。 (作者单位: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