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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执行案款长期滞留的成因及防范 发布时间:2017-03-03 13:52 星期五 来源:人民法院报 谢天德 孙 庚 执行案款清理是基本解决执行难的一项重要工作。笔者通过对执行案款长时间滞留在法院账户而未兑现给当事人的成因进行梳理分析,提出了若干防范执行案款滞留的建议。 一、执行案款滞留账户的成因 一是执行案款兑现不及时。执行案款在由法院强制执行到位或由当事人自觉履行到位后,往往临时性存在法院兑现款专户中,却因兑现不及时,执行案款由“暂存款”变成“长存款”,再加上连年滚动,时间跨度变大,发还难度增加。兑现不及时又主要是由于执行案款管理不到位、承办人责任心不强、发还兑现款态度不积极以及承办人因工作变动、调离或退休等未做好执行款物的交接等原因造成。 二是执行案款来源信息不全。在财务部门的会计账册报表中,一些案款来源信息不全成为这类款项发还当事人的主要障碍。对有详细案号以及当事人名称或汇款事由的,只要认真对照卷宗尚可以发还,但有些款项仅有一个单纯的数字而没有任何有效汇款信息。比如在清理中发现,一些涉交通事故赔偿的保险公司将不同案件执行赔偿款“打包”汇到法院账户,导致法院无法进行案款对应发放。 三是执行结案考核体制不科学。严格意义上说,执行案款未兑现给当事人,案件是不能作报结手续办理的。但在执行实践中,由于受执行业绩考核体制等因素影响,案件承办人往往在案款到账或部分到账后即办理结案手续。而案件所在部门或案件监管部门对执行结案要求不严,片面强调结案率而对兑现款是否发还不作把关或把关不力。当案件在报结后,案件承办人就没有了发还兑现款的动力和压力,形成案款滞留。 四是一些客观因素导致执行案款难发还。案款缴款人姓名不详、执行义务人同名同姓、权利人住址变更无法联系等因素是造成一部分执行款无法发还的客观因素。此外,因为发生了一些法律上的事由,比如执行中止、当事人提出执行异议、复议、等待他案处理结果等因素,导致案款沉淀在账。 二、执行案款滞留现象的防范 一是总结案款清理经验教训,加大教育力度。各地法院要充分重视执行案款清理过程中所发现的问题,总结原因,形成值得推广的经验与值得吸取的教训;对干警要加大教育力度,绷紧执行案款发还这根弦。 二是完善案款管理机制,提升信息化管理水平。具体应包括:1.兑现款兑现方法。比如在立案时预留申请人的兑现款账号、明确申请人联系方法或联系方法变更时当事人向法院的告知义务、向被执行人发放书面告知书以规范汇款方式等。2.兑现款领取程序。比如执行案款到账时向当事人的告知程序、兑现款发放的时限要求、兑现款的审批程序、执行案款的管理台账的建立等。3.部门间的配合协作机制。主要是法院财务部门与执行部门关于兑现款到账的信息互通、兑现发放的相关规定等等。随着案件量的增多、执行款数量的变大,还应借助于科技手段,形成信息化方式的执行案款管理模式,实现对执行案款精细化、节点化管理。 三是强化执行案款全程监管,加大责任追究。全国法院执行案款形成巨大的滞留现象,还有一个重要的因素就是执行款到位后的监管缺位,存在“重案件执行、轻款物发放”的倾向。其实任何一个法院的财务部门随时可以统计出法院兑现款账户上的案款余额,并提供出较新的会计等凭证方便查找案款来源,即便一些兑现款信息不够详细,或者出现其他一些案款来源难以甄别的情况,但仍是有根可源、有据可查的,只要及时地查找,绝大部分兑现款是可以实现款、案、人一一对应的,同时也避免了在相隔较长时间后发放兑现款时出现的申请人死亡、联系方法变更、账务连年滚动积压等现象。因此建立起对执行案款的全程监管机制,完善当前执行结案考核中关于兑现款发放的规定,同时加大对拖延发放兑现款行为的责任追究力度,执行案款长期滞留现象必将得到预防和扼制。 (作者单位: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