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学者提出,互联网正在塑造着新型法院与诉讼制度,审判也正在被重新定义。以法院信息化建设为外在形式的内部电子法院构建,是外部电子法院的准备阶段,后者以诉讼公共服务为目标,以当事人为中心。电子诉讼的功能不仅在于提高诉讼效率,更在于整合法院审判资源,通过电子法律交往促进当事人与法院之间形成协同型诉讼文化。电子法院与电子诉讼的制度构建,要在策略上考虑诉讼原则即诉讼结构的许可限度,以及不同诉讼主体的责任,不同诉讼阶段与诉讼权利的适应性。 有学者提出,随着信息通讯技术的发展,将现代信息通讯技术应用于民事诉讼的电子诉讼已经成为世界潮流,绝大多数国家和地区都已经进行并将继续进行各种不同形式的电子诉讼。电子诉讼的推行,对传统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程序运行甚至诉讼场所都会产生一定的影响。电子诉讼的推行需要立法予以认可和规范,我国应该通过修改民事诉讼法的方式,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电子诉讼行为、电子送达、庭审的电子化、证人与鉴定人通过视频等方式作证、案卷的电子化等电子诉讼内容进行全面规范。 关于民事强制执行 民事执行问题的研究主要是关于审执分离。关于审执分离,首先探讨的是外分与内分的问题。绝大部分学者都认为应当是深化内分,基于外分的成本与效益,审执外分没有必要。深化内分主要是建构、完善执行过程中审判权与执行权的相互关系。内分主要涉及的问题是执行权的内涵与执行中争议的司法解决即审判权的关系问题。多数学者认为执行当中的实体权益的争议应当归属于审判权,单纯对执行方法、执行措施的争议,应当属于执行争议裁决权,与一般司法权有所不同。不宜将这些权力归属于一般审判权,否则会影响执行的效率。学者们还研究讨论了关于执行权的性质问题。多数学者认为执行权是司法权的一部分,对这一性质的正确认识也有助于我们正确理解审执分离问题。因为外分的观点往往认为执行权非司法权。正确的认识是,司法权应当包括审判权与强制执行的权力。 有学者对民事审判权与执行权的分离进行了研究,如有学者提出民事审判权与执行权的分离,理论上首先要廓清二者的基本概念和作用范围,阐明民事执行程序中二者之间的交错交融;在考量我国立法上民事执行权部分代替审判权行使、实践中当事人规避审判权而选择执行权的特殊现实及其背后动因的基础上,借鉴域外经验,正本清源,审判的归审判、执行的归执行,在审执分离的前提下兼顾审执配合,最终实现民事司法权的优化配置。 关于民事诉讼法学研究方法论 关于民事诉讼法学研究方法论,有学者进行了深入研究,并提出民法学与民事诉讼法学在方法论上既有联系又有区别。民事诉讼法学的研究应当根据民事诉讼运行的特点,摆脱实体法学方法的影响,探究民事诉讼法学应有的思维和方法,树立多维时空思维、多重价值衡平思维、多重主体思维。规范分析方法是民事诉讼法研究最基本、最重要的研究方法,尤其是在民事诉讼法适用方面不可能因为社会科学方法的应用而走向衰落。社会科学方法和法律实证方法也同样具有重要的作用,但这些方法更侧重于为民事诉讼法基本规范的建构和修正发挥作用。作为接受过规范分析方法训练的法律人应当对社会科学方法和法律实证方法持有足够的敬畏和尊重,讲究运用的规范性和科学性。 (作者分别为中国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会长、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清华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