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体系前研究”与“体系后研究”是依研究范式特点划分的概念。有学者归纳:“在一定意义上说范式的实质是科学活动中的整合与升华,范式的转变实质就是提出一套全新的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的方法。”中国法学的体系后研究范式,就是指自觉于我国法律体系已经形成的客观社会现实,针对此后的我国法治状态、特点、要求、目标与路径,法学研究者所主动选择的有关为何进行法学研究和如何进行法学研究的基本理念和行为方式。如何建构体系后研究范式,应当经过法学研究这一学术实践活动的反复探索和反复提炼,但结合体系前研究的现状与体系后研究的展望,可以初步归纳出体系后研究范式的建构要点。 (一)确立中国问题中心主义的法学研究趋向 如前所述,随着我国法律体系已经形成,法学研究不能继续奉行立法中心主义,不可能继续挤在这条曾经卓有成效的学术之路上来实现法治康庄之路图景。法律体系形成之后的法治建设重点在于法律实施,但如果以这一判断为前提而导出体系后研究应确立司法中心主义,则正确的判断未必导出周延的结论。因为法律实施不是法治建设的全部,而司法制度建设与机制完善又并非法律实施的全部。即使是“司法权的‘中国’问题,首先是一个公共权力的理性化与民主化问题,以及由此而必然产生的法治化问题,其次才是司法问题。”因此,基于某一部门法特性而做出的学术态势判断,如“民事诉讼法学研究的对象应正在由立法中心主义转向司法中心主义”,并不能顺然衍化为整个法学研究的学术趋势判断。作为法学研究对象的法治实践是发生在我国当代环境与当下阶段的社会历史进程,中国法学应当以发现、研究这一社会历史进程中的问题并为此提供解决方案为研究重点与学术旨趣。在体系后研究中,曾经发挥出卓越贡献的立法中心主义以及将要发挥卓越贡献的司法中心主义,都应被涵盖于或归结为中国问题中心主义。 其何为“中国问题”?对此并不能简而释之为“发生在中国的问题” 或者“中国存在的问题”。依一种哲学观点看来,“所谓‘中国问题’,是指困扰当今中国人生活和中国社会发展的重大难题。作为哲学研究课题的‘中国问题’,是指与这一难题直接相关的最根本的价值观念和思维方式。”再依进一步展开的一种社会科学观点来看,“我们必须立足当代中国的历史方位,追问属于中国特有的(指本源性特征,浸润着中国历史和文化传统元素)、根深蒂固的(指无意识特征,存在于社会意识的深层)、普遍存在的(指时空特征,这类问题无处不在)、影响深远的问题,即中国问题。”顺此进而界定法学研究范畴的中国问题,一是应有实在性,是中国法治建设中发生或存在的实际问题,而不是观察域外经验或阅读域外文献时的联想产物;二是应有当代性,是当代中国的并且具有时代延展性的法治问题,即使对历史事物的发现与阐释,也要与当代法治进程发生现实连结,而不仅仅是回顾往日光景时的记忆遗存;三是应有重大性,是推进中国法治进程并强烈期待解决的重大理论问题或重大实践问题,而不是居于学术象牙塔把玩的闲文素材;四是应有根本性,是决定中国法治态势、走向和进展的法治问题,而不是浅尝可得其解的浮光表象;五是应有普遍性,是中国法治实践广为发生或普遍存在的现实问题,而不是一种以学理逻辑推演出的极端情形。 当然,提倡以寻找和解决中国问题为导向的体系后研究,并不否认在此之外的法学研究,因为任何对象实在且方法适当的法学研究,都是有或多或少、或大或小的学术价值与实践意义。这里只是以此表明:不宜把在中国或为中国或与中国有关的法学研究,都称之为“中国问题导向的法学研究”。 (二)立足中国场景中寻找中国问题 中国问题的寻找与认定,只能在中国的法治实践中进行与完成。开展奉行中国问题中心主义的体系后研究,首先要在中国场景中寻找出真正的中国问题。然而,所谓“中国问题”并不只是研究对象范畴导出的解读,而是包括研究主体及其与研究客体关联方式导出的解读。“中国问题”之所以成为法学界普遍关心的问题,不仅缘于法学研究对象失焦的自省,更是缘于对法学研究者失位和研究方法失当的焦虑。因此,体系后研究以中国问题为中心,不仅是法学研究对象的再次聚焦,更是法学研究者的法治信念、理论情怀和学术文化的更新建构。立足中国场景,法学研究者首先要将自己定位于中国场景中,戒除超然世外或漂移域外的研究主体内心定位,实现所在时空与内心时空的高度契合。虽然域外资源的启发与借用也有助于发现中国问题,但“纸张上的法律或许可以是外国的法律,但法的实践注定只能是中国的实践”。在体系后研究中,应以对当今法治现状的深切关怀以及对法治运行其间的世情民意的深刻体察,寻找并发现法学研究的线索、题材与论题,并通过深入切实的分析研究,提供符合我国法治实际的问题解决方案。 在中国场景中寻找中国问题,需要法学研究者做更为刻苦甚至是痛苦的投入和努力。因为中国问题隐藏在中国场景的深处,以社会生活浏览者的心态截取社会生活表面片段,不可能发现真正有研究价值的中国问题。在中国场景中截取一个片段,经分析其中的权利义务关系及其评价效果后,再用一个理论模式或规范模版去比对,如果发现其间有较大不契合之处,就设为问题进行研究。这固然是寻找法学研究选题的一个方法,但用“实际关系——理想模版法”确认的问题有可能表面化,因为社会关系及其评价效果决定于内在社会运行机制,包括社会关系的综合形成因素、利益互动过程、与其他关系的关联等。例如,农村外嫁女土地权益往往得不到有效保障,妇女权益得不到应有重视是一个重要然而却是表面的原因,更为深层的原因在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存续方式与运作机制已严重不能适应市场经济体制。再如,在法经济学的研究中,有些研究的实际效果往往不是运用法经济学的原理或方法去解决我国现实问题,而是运用我国现实问题的解决方案证明法经济学原理的真理性和法经济学方法的有效性。一个常见的例子就是,许多法经济学著述中提出的数学公式或模型往往代不进一个有真实来源的参数,或者只有研究者想象的参数而无实地取得的参数。因此,要提高对中国问题的有效发现能力和解决能力,需要法学研究者深入发掘实地素材和广为收集延展素材的能力。 (三)基于平等心态拓展法学知识的域际交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