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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甦:体系前研究到体系后研究的范式转型_魏东博士(4)

来源:法律博客 作者:刑法理性 发布时间:2017-08-31
摘要:立法引导型的体系前研究中,学术资源的配置也受立法的影响。某个立法的重要性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该法律相关学科的重要性,立法重点的转移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学术资源的流动方向。例如在市场经济大潮中,民商法居于

  立法引导型的体系前研究中,学术资源的配置也受立法的影响。某个立法的重要性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该法律相关学科的重要性,立法重点的转移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学术资源的流动方向。例如在市场经济大潮中,民商法居于法学领域的显学地位,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的研究曾经局促一隅。但是劳动合同法一旦制定,以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为主构成的社会法即成为显学。

  如果不讳言法学研究者的学术成名过程,我们也可以发现立法活动在学者成名机制中的重要作用。法学研究者要在某一学科占有较高的学术地位,参加与该学科领域相关的立法活动,则是最为重要与便捷的方式。因为作为法学研究者能够参加相关领域立法工作,包括参加法律草案的起草,参与立法机构组织的立法咨询专家组,参加立法机构组织的立法讨论等等,都是立法机构择优挑选的结果,表明该法学研究者的研究能力和学术成果得到立法机关的肯定,相应地也会得到法学界的普遍认可。当然,在这种法学人才选择与认可机制中,立法机关所在地的学者往往因地利之便而得到更多的机会。我国在短短32年间就制定了236件法律,平均每年制定7.4件法律。在这种急速扩张的立法需求中,法学研究者对某一法律领域稍有研究,即可登堂入室。这实际上给了我国法学界百年难遇的学术机会,尤其是给了法学界学术新秀更多的出人头地的学术机会。

2体系前研究向体系后研究转型的必要

  首先必须肯定的是,体系前研究不仅为我国法学理论体系的建立与丰富做出了巨大的学术贡献,也为我国法律体系的建构与充实做出了巨大的贡献。所以,无论是从理论意义还是从实践意义上说,我国法学的体系前研究都应当得到正面与积极的评价。这既是理论推演的结果,也是事实证明的结果。虽然体系前研究可获得如此正面与积极的评价,但又面临研究范式转型的思考与选择,这并不是体系前研究的学术效果与社会效益存有缺陷,而是因我国法学研究存在其中的社会环境发生了巨大演进,并且随着这种社会环境的演进,体系前研究内在的学术缺陷将愈加显现出来。因此,应当重新审视体系前研究,以期发现其中既已存在或可能存在的不适应法治发展的症结,并寻找保持法学研究活力与效能的方法与路径。

  (一)体系前研究难以照旧为继

  当前的法学研究面临着一个已经发生的基本社会现实,就是随着我国法律体系的已经形成,大规模、高密度的“成建制”立法时期已经过去。虽然立法仍然是我国法治建设的重要任务,但是立法的理念、重点、方式等都会发生转型。因此,以立法中心主义为学术导向的体系前研究同样要面临转型,并且这种转型涉及法学研究的重点及范式等诸多方面。

  体系前研究首先要面临的是研究对象缩减局面,就是立法转型及其对学术资源需求的相对减少,使体系前研究的对象在范围上和数量上都相应缩减。尽管这种缩减只是体现在立法对学术总量需求上,但仍对体系前研究产生重大影响。其一,立法对法学研究的引导机制依然存在并继续发挥重要作用,但不再是面上的扩张而是内在的深化。因法律体系急速扩张而形成的体系前研究,不能再继续保持表面上四处开花、多头并进的学术态势。其二,体系前研究中实际存在“理论创新约等于立法建议”等式。在这种简明扼要的认知标准引导下,在每年大量出产的博士、硕士甚至学士学位论文中,立法建议都是必须要有的一部分。在法律体系已经形成的局面下,通过立法机制容纳立法建议的空间日渐缩减,仍旧以立法建议作为基准目的的体系前研究必将日渐局促。其三,立法引导型的体系前研究在选题上愈加陷入局促的境地,不少论文“对‘我国’或‘中国’的关涉大体止于立法层面。由于选择主题的视野狭窄,不少法学人已深感研究主题枯竭,而与此相关的论文选题高度重复的现象则十分严重。这种状况与社会生活中,尤其是司法实践中大量实际问题得不到理论上解析与回答的局面形成强烈反差”。体系前研究以立法引导型为基本特征,追着立法做研究已经成为诸多学人的学术行为定势。但是仅仅追从立法引导来开展法学研究,法学研究的视野终将归于狭窄,法学研究的功能亦将限于逼仄。当主动转型的立法机制转身而去时,如果继续固守体系前研究范式,保持原有的学术惯性而不及时转型,法学研究就会在法治机制中失去自持和动力。

  无论法律体系是否形成,立法论研究都是法学研究的主干。但是在法律体系形成后,立法论的应用空间相对缩减,要求立法论研究必须进行转型以适应变化了的法治形势。例如,仅仅呼吁制定某个法律,以立法必要性和可行性作为研究成果基本内容的研究范式,肯定不会再是立法论研究的主流。再如,将一个法律推倒重来的立法方式今后仍会存在,如同公司法、证券法在2005年的整体修订,但这种现行法律整体修订的方式在今后立法上会审慎适用。因为对现行法律做整体修订,一方面说明修订前的法律在整体上不成熟,另一方面因其条文全部重排而扰乱法律共同体的集体记忆,并妨碍对先前著述的顺畅阅读。因此,以法律草案学者建议稿作为立法论研究的一个形式,或者作为学术活动的组织方式,其学术效能空间将更会缩小。另外,通过法律草案建议稿撰写过程而形成的学术集体,因缺乏理论联系上的独特性、系统性和稳固性,不可能形成真正意义上的学派。

  域外法学资源和法律资源始终是我国法学研究的重要知识来源,此点并不会因我国法律体系的形成而有所改变。但随着法律体系的已经形成,立法材料的进口需求锐减,立法对域外资源也由量上的迫切需求转为质上的优化满足。那种知识转述式的外源型法学研究,将会在理论界和实务界逐渐失去知识魅力与实践效用。一些外源型法学研究中的学术现象,诸如靠大规模知识转述和场景借用来维持学术著述的体量,靠最先系统介绍域外法学或法律而成为某一学科的学术带头人,靠比国内别的人更早看到了域外他人经验来实现法学研究的前瞻性等等,均应当逐步淡出。尤其是域外场景借用的学术偏好需要逐步扭转,因为在法律体系形成后,法学研究者可以更为从容地观察法律实施后生发的我国社会生活场景,不宜再过多地借用域外场景(如域外案例)来阐释、评价我国的法律体系。

责任编辑:刑法理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