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万雄:别以为“取保候审”就没事了
来源: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 作者: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 发布时间:2017-08-23
摘要:刑辩实战 取保候审 当事人 亲属 没有事 了 我们刑事辩护团队,为不少当事人争取到了取保候审。“取保候审”在民间的传播度很高,但大都不解其意。在刑事辩护过程中,无论我们律师怎么解释取保候审的法律性质,总有那么一些当事人和他们的亲属只是按照他们愿望
刑辩实战 取保候审 当事人 亲属 没有事 了 我们刑事辩护团队,为不少当事人争取到了取保候审。“取保候审”在民间的传播度很高,但大都不解其意。在刑事辩护过程中,无论我们律师怎么解释取保候审的法律性质,总有那么一些当事人和他们的亲属只是按照他们愿望认为“取保了就没事了”,结果把本来简单的案件搞得很复杂甚至是前功尽弃。 举几个例子: 例子一、W是一个肉身意义上的大美女,看守所这种地方也没能消磨她的美。取保那天,我到看守所去接她。她走出看守所那道铁门,快速地把取保候审决定书撕个粉碎向空中散去,然后冲我诡迷一笑,继而还给我一个飞吻,接下来就是扭动着她那不安分的屁股扬长而去。后来的情况是,警方因为找不到她的人,网上追逃,又将她抓进了看守所。 例子二、M的父母向律师承诺,如果律师将M取保,另外增加律师费多少多少元。取保出来那天,M的父母立刻将我们律师的电话拉黑。一个月后,M的父母又突然与我们律师联系,在电话上大声地质问我们律师:“我儿子都保释了,为什么法院还要开庭,而且又把我儿子抓进去了,取保了,不是没事了吗?”我们律师说:“谁告诉你没事了?” 例子三、R的案子进入到审查起诉阶段,我们律师几次向检察院提出法律意见,检察院采纳了律师的意见,以证据不足为由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并建议公安机关变更强制措施。R取保出来,自以为没事了,到处炫耀自己如何如何那般那般,结果是,公安机关从R的“炫耀”中捕捉到了新证据,重新将其逮捕。R的亲属再次来找我们律师要求保释,我们律师说:“你以为看守所是自家的菜园地啊,想进就进,想出就出啊?” 例子四、Q涉嫌职务犯罪,律师用了九牛二虎之力将其取保出来,从看过所出来的哪天晚上,我们律师苦口婆心地对Q交待了取保候审期间的若干注意事项,结果他一回到家,听一个“土律师”的蛊惑,连夜找其他同案犯去串供,结果被检察机关收监。一个非常有可能争取不起诉的案子,最后还被法院判了个实刑。 例子五、L涉嫌故意伤害先被刑事拘留后被逮捕。对方称只要赔偿损失,就可写谅解书,向公安机关提出撤案并要求放人。L的亲属按照对方的要求做了,对方也确实写了谅解书并向公安机关提出撤案,L也确实被取保出来了。L取保出来后,我们律师建议继续跟进这个案件,收集一些对方有过错的证据,争取检察院作出不起诉的决定。而L及其亲属认为对方已撤案,人已取保了,事情就完结了,没必要再管这个事了,对律师的建议置若罔闻。结果五个月之后,L突然接到法院的开庭传票,于是L及其亲属又紧张万分,心急火燎地打电话问我们律师:“对方不是已经撤案了吗?” 取保候审是司法机关保证刑事诉讼活动顺利进行的强制措施之一(刑事强制措施有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刑事拘留、逮捕),简单说,取保候审只是一种诉讼手段,并非诉讼结果。取保候审了,但刑事案件并未终结。终结刑事案件的方式有撤销案件(终止侦查)、不起诉、判决。刑事公诉案的任何一种结案方式都是由司法机关掌控而非由当事人决定。把取保候审当作结案方式,把司法机关的权力民间化和私有化,都是极其错误的。 但话又说回来,虽然取保审查只是一种诉讼手段,如果取保候审成功的话,一般情况下,案件是在向着有利于当事人的方向发展。之所以说“一般情况下”,这是根据取保候审的法律特性来论的。取保候审的法律特性有:手段性、条件性、动态性。取保候审条件丧失,取保候审可能变成更为严厉的逮捕措施。如果取保候审的决定是根据已固定的案件事实及情节本身作出的,取保候审则预示着当事人有可能无罪或获罪较轻;如果取保候审是根据证据的待查状态作出的,一旦证据向着不利于当事方向发展,当事人可能被随时收监;如果取保候审主要是基于案件事实及情节以外的其他因素(如严重疾病、怀孕)作出的,取保候审大多不能预示案件结果。不论何种情形,将刑事拘留和逮捕这种羁押性强制措施变更为非羁押性质的取保候审,对于当事人来说,是有利而无害的,我们刑事辩护律师应当为此不懈努力。 看过这篇短文,能记住9个字:手段性、条件性、动态性,就算没有白看。 看过这篇短文,你还会认为取保了,就没事了吗? 王万雄律师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武汉洪山路湖光大厦9楼027-87899190,13971075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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