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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到底是啥关系?_章法律师团队

来源:法律博客 作者:章法律师团队的博客 发布时间:2017-08-05
摘要:倪律师心脏骤停,经抢救无效去世。那么,倪律师发生的这种情况是否属于工伤呢?律师事务所与本所执业律师到底是什么关系呢?今天就与大家探讨一下这个法律问题。 律师事务所与律师: 律师事务所的性质定位,决定律师事务所与本所执业律师到底是什么法律关系

  倪律师心脏骤停,经抢救无效去世。那么,倪律师发生的这种情况是否属于工伤呢?律师事务所与本所执业律师到底是什么关系呢?今天就与大家探讨一下这个法律问题。

  律师事务所与律师:

  律师事务所的性质定位,决定律师事务所与本所执业律师到底是什么法律关系。我们《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均未明确规定律师事务所的性质问题,但是《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3条却明确规定:“依法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和基金会,属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因此,律师事务所与本所的执业律师,应属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关系,受劳动法(广义)调整。

  社会保险法的适用:

  律师事务所是否应当为本所的执业律师缴纳社会保险(五险),主要法律依据是《社会保险法》。根据《社会保险法》第57条、58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凭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单位印章,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同时,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因此,社会保险法适用律师事务所与本所的执业律师,即律师事务所应当为本所的执业律师依法缴纳社会保险。

  工伤保险条例的适用:

  律师事务所与本所执业律师是否为《工伤保险条例》规制的对象,决定着律师是否能够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也决定着律师事务所没有为本所执业律师购买工伤保险是否承担工伤保险责任问题。《工伤保险条例》第2条第1款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因此,律师事务所应当依法为本所执业律师缴纳工伤保险费用,而律师也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上述三点论证的推翻:

  律师事务所与律师是否受劳动法(广义)、《社会保险法》以及《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制,并非必然如此。在实践中,律师也存在不同的情况,如主任律师、合伙人律师、提成律师、授薪律师、挂靠律师(承包律师)、实习律师,等等。有鉴于此,我们认为,不能简单地认定律师事务所与律师必然存在劳动关系,而律师事务所一定承担社会保险责任(包括工伤保险责任),而应当审视律师事务所与律师的真实关系,结合劳动法(广义)进行认定。

  深层次原因的解析:

  之所以出现上述问题,究其原因是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性质定位问题。《律师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律师,是指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接受委托或者指定,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律师应当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 ” 从该条规定可知,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兼有协助国家法治化管理,和守护民权和基本**的政治性的特征;同时又具有自谋职业,一种现代高端服务业的企业化的特征。

  在实践中,律师事务所首先不是法律意义和一般社会意义上的企业,而是法律服务机构。其批准成立的审批机关不是工商局,而是作为司法行政机关的司法局。其次,律师不是一般意义上的企业劳动者,而是维护国家法治的法律工作者。最后,律师事务所与律师又受到《律师法》等特别法规则。最终,导致上述问题的产生。若能明确律师事务所与律师的性质定位,则上述问题可能迎刃而解。(来源互联网)

责任编辑:章法律师团队的博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