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律师名博

旗下栏目: 律师名博

环境监管失职罪概述

来源:王思鲁律师原创博客 作者:王思鲁律师原创博客 发布时间:2017-07-30
摘要:环境监管失职罪概述广强律师事务所.金牙大状律师网刑事律师 孙裕广 一、环境监管失职罪的概念环境监管失职罪,是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环境保护监管职责导致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
环境监管失职罪概述广强律师事务所.金牙大状律师网刑事律师 孙裕广 一、环境监管失职罪的概念环境监管失职罪,是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环境保护监管职责导致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行为。 二、环境监管失职罪的构成要件(一)客体方面本罪的客体是环境保护监督管理机关的正常活动。(二)客观方面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严重不负责任,导致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其中,“不负责任”是指行为人具有《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海洋保护法》等法律规定的保护环境职责,而不认真履行相关职责的行为。(三)主体方面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具体是指在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从事环境保护工作的人员,以及在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港务监督、渔政渔港监督、军队环境保护部门、各级公安、交通、铁路、民航管理部门中,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对环境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的人员。此外,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土地、矿产、林业、农业、水利行政主管部门中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对资源的保护实施监督管理的人员,也可以构成本罪的主体。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既包括对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工作的各级环境行政主管部门,也包括环境保护的协管部门,即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对环境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的其他部门。(四)主观方面本罪的主观方面是过失。 三、环境监管失职罪的立案标准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造成以下后果的,应予立案:(一)致使一人以上重伤、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二)致使三人以上轻伤、轻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三)致使三十人以上中毒的;(四)致使疏散、转移群众五千人以上的;(四)致使公私财产损失三十万元以上的;(五)致使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死亡五十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死亡二千五百株以上的;(六)致使基本农田、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五亩以上,其他农用地十亩以上,其他土地二十亩以上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七)致使乡镇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取水中断十二小时以上的;(八)造成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和地下水源严重污染的;(九)其他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人身伤亡严重后果的情形。 四、环境监管失职罪的量刑犯此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五、环境监管失职罪的相关司法认定(一)一罪与数罪当负有环境监管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造成人身或财产损害的,构成环境监管失职罪的,同时又有贪污、受贿行为且构成贪污、受贿罪的,应以本罪与贪污、受贿罪数罪并罚,而非以一罪论处。因为在此处,环境监管人实施了两个行为,符合两个犯罪构成,不存在法条竞合、想象竞合等情形。 (二)本罪与玩忽职守罪的区别二者区别在于:1. 直接客体不同。前者的直接客体是国家环境保护监督管理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后者的直接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2. 客观方面不同。前者的客观方面是不负责任,导致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行为,后者的客观方面是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3. 主体不同。前者的主体是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后者的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六、环境监管失职罪的相关法律、司法解释规定(仅列举重点部分)(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 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四百零八条 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导致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  (十九)环境监管失职案(第四百零八条)环境监管失职罪是指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环境保护监管职责导致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行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1、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或者重伤2人、轻伤4人以上,或者重伤1人、轻伤7人以上,或者轻伤10人以上的;2、导致30人以上严重中毒的;3、造成个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15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15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75万元以上的;4、造成公共财产、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财产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3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150万元以上的;5、虽未达到3、4两项数额标准,但3、4两项合计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或者合计直接经济损失不满30万元,但合计间接经济损失150万元以上的;6、造成基本农田或者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10亩以上,或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50亩以上,或者其他土地70亩以上被严重毁坏的;7、造成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和地下水源严重污染的;8、其他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人身伤亡严重后果的情形。(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实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一)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二)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的;(三)非法排放含重金属、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严重危害环境、损害人体健康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法律授权制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三倍以上的;(四)私设暗管或者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等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五)两年内曾因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受过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又实施前列行为的;(六)致使乡镇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取水中断十二小时以上的;(七)致使基本农田、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五亩以上,其他农用地十亩以上,其他土地二十亩以上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八)致使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死亡五十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死亡二千五百株以上的;(九)致使公私财产损失三十万元以上的;(十)致使疏散、转移群众五千人以上的;(十一)致使三十人以上中毒的;(十二)致使三人以上轻伤、轻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十三)致使一人以上重伤、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十四)其他严重污染环境的情形。第二条 实施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条、第四百零八条规定的行为,具有本解释第一条第六项至第十三项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严重危害人体健康”或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第十二条 本解释发布实施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6〕4号)同时废止;之前发布的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注:2013年6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与2006年7月2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所规定的内容不完全一致,但根据《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规定的“之前发布的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关于环境监管失职罪的立案标准,部分不再适用。 七、环境监管失职罪的相关案例(仅列举部分)(一)最高检院发布15个涉生态环境领域犯罪典型案例之九:陈军安、蓝勇环境监管失职、贪污、受贿、私分国有资产案(二)最高检院发布15个涉生态环境领域犯罪典型案例之十:曾某某环境监管失职、受贿案(三)最高检发布10起检察机关加强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之九:倪可佃等3人环境监管失职案(四)检例第4号:崔某环境监管失职案
责任编辑:王思鲁律师原创博客

上一篇:P2P非法集资案中如何为涉案员工提供辩护

下一篇:没有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