孩子过得不好,可以变更抚养权吗?
来源:广东风泽律师团 作者:广东风泽律师团 发布时间:2017-07-30
摘要:离婚案例 婚姻家事 【案例回放】 张某与林某于2015年因感情破裂离婚,抚养权判归张某。离婚后,张某由于家庭与工作变故,经济能力大不如前,性格也变得暴躁易怒,时常打骂孩子。林某知道之后十分心疼孩子,决意要回抚养权,于是找到了广东风泽律师团深圳婚姻
离婚案例 婚姻家事 【案例回放】 张某与林某于2015年因感情破裂离婚,抚养权判归张某。离婚后,张某由于家庭与工作变故,经济能力大不如前,性格也变得暴躁易怒,时常打骂孩子。林某知道之后十分心疼孩子,决意要回抚养权,于是找到了广东风泽律师团深圳婚姻律师咨询相关事宜。 【案例分析】 对于已经育有子女的夫妻来说,在离婚诉讼中,子女抚养权往往成为双方争得脸红耳赤的焦点问题。多数情况下,父母双方都会竭尽全力去证明自己是最适合抚养子女的人选。法官会根据双方的主张,以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为基本原则,综合考虑孩子的年龄性别、父母双方的学历背景、家庭环境、物质条件、与子女的感情亲疏等因素,最终确定抚养权归属。虽说法院的判决必定是从对子女成长最有利的考量而作出的,但抚养权问题毕竟涉及到日后未知的生活,法院依据当下事实做出的判决具有一定的局限性。实践中,父母在争取抚养权的时候极尽能事,但当孩子抚养权真正判归一方,并共同生活一段时间之后,才发现这样的判决并非是最恰当的。就如同本案,法院在判决时并不能预料到日后的变故,若依旧让孩子与张某共同生活,无疑会给孩子的童年笼罩上一层阴影。那么在这种情形下,应该如何去变更抚养权呢? 一、变更抚养权的条件 根据《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意见》第16条的规定: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在此种情形下,获得抚养权一方必然因为患病而影响到对孩子的照料,从有利于孩子成长的角度出发,在另一方有能力的情况下,变更抚养权无疑是最好的选择。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男女双方在争取抚养权时,有时并非真正出于母爱或父爱,而是内心的怨恨作祟,单纯不想让对方得到抚养权。一旦孩子真的判归其所有,往往不管不顾,甚至觉得孩子是自己的包袱,随意辱骂虐待。在此种情况下,为了孩子的身心健康考虑,法律允许另一方请求变更抚养权。 (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男女双方在离婚时,若子女已满十周岁的,对于抚养权的归属问题应该考虑孩子的意见。离婚时孩子未满十周岁,但在经过一定时间,已满十周岁之后,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有权从事与其年龄相适应的活动,如果孩子明确表示自己想跟随另一方共同生活,而该方也具备相应的抚养能力及抚养条件的,可以请求变更抚养权。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法律设置了相应的兜底条款,赋予法官一定的自由裁量权,以应对立法时未考虑到的特殊情况。 二、变更抚养权的程序 1.协议变更 根据《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意见》第17条的规定:“父母双方协议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应予准许。”抚养权的变更并非一定要争锋相对、唇枪舌战,父母双方可以平等协商,在有利于子女成长的基础上,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并做出变更子女抚养权的协议,之后向公证机关申请公证,便可达到变更抚养权的目的。 2.诉讼变更 已离婚的男女双方往往有着不可调和的矛盾,再见面亦难以做到心平气和,达成变更协议简直难比登天。在一方不同意变更的情况下,另一方可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变更子女抚养权。根据《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意见》第15条的规定:“离婚后,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或者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的,应另行起诉。”在符合上文提及的法定条件的情形下,人民法院应当支持变更请求。 广东风泽律师团深圳婚姻律师提醒,法院判决具有公信力,对于擅自变更抚养权的行为,另一方有权追究相对方的法律责任。若是真心为孩子考虑,应当遵循相应的法律程序行使变更权利。 【法律依据】 《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意见》 15、离婚后,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或者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的,应另行起诉。 16、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17、父母双方协议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应予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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