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车辆仅仅移动一下就迅速停下 被告人蒋某饮酒后在北京市海淀区西直门北大街一停车场因代驾费问题与代驾公司人员发生争执,后其驾驶一辆小型汽车离开,汽车刚移动即停下。群众报警后,蒋某在现场等候处理。故被告人蒋某被法院认定为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律师说法:对于上述情形,一般人可能会认为司机既然在车启动时的瞬间有所醒悟,并采取措施立即停车避免危害驾驶安全,属于典型的犯罪中止,不应被追究刑事责任。实际上,危险驾驶案件有所不同,只要饮酒后驾车,不论车辆行驶距离长短,都已构成犯罪既遂。 2、饮酒后将车开到一边停下休息 被告人刘某饮酒后驾驶一辆小型轿车由南向北行驶至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西路六郎庄桥时,将车停在四环路主路内侧车道并在车内睡觉,后被民警查获。体内血液酒精含量标准中规定的醉酒标准。后因刘某无法举证自己并未酒后开车,因此被法院认定为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律师说法:一些人认为,司机饮酒后为避免对自己和他人造成更大的危害,主动将车停靠在一旁并熄火休息,警察即使查到自己也不能采取措施,因为反正警察也没看到司机开车。实际上,在这种情况下,警察完全可以推定司机已经实施酒后驾车行为,除非有明确反证予以证实司机并未开车。 3、酒后虽然开车,但不在公路上行驶 被告人廖某于下班后,将其单位的汽车开回其居住的小区停放,然后外出吃饭并饮酒。当日21时许,廖某发现其停放的汽车距离其单元楼较远,故决定将车开到其单元楼附近。廖某驾车行驶50米后发生交通事故。法院审理后认为,该小区属于开放式管理,廖某构成危险驾驶罪,故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律师说法:对于在单位、小区内部等非公路上的酒后驾车行为是否构成危险驾驶,则见仁见智。实际上,区分这种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的关键在于判断单位、小区内部是否构成危险驾驶犯罪中的“道路”。如果单位、小区属于非封闭式管理,可以对非小区住户的车辆开放,则具有公共道路属性,仍然构成犯罪。 4、酒后驾驶电动车助力车等非机动车 被告人林某醉酒驾驶电动车行至某村路口时被当场查获。后林某被法院认定为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两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律师说法:“今天我开电动车来的,可以放心喝酒了”,抱有此想法的人不在少数,电动车属非机动车的想法在一些人心里也是根深蒂固的。有人认为,根据刑法修正案(八)的规定,追究的是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酒后驾驶非机动车不属刑法的追究范围,就算酒后驾驶了非机动车,交警也管不着。而根据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电力驱动也属动力驱动的一种,根据《电动车通用技术条件》的规定,主要技术性能要符合最高车速应不大于20km/h,整车质量不大于40kg的要求。实际上,现在很多电动车都是超过这个法定标准的,外观与摩托车并无二致,速度更是远远地超过了20km/h的标准,所以说酒后驾驶这种“超标”电动车的,仍会被视为酒驾,一样会受到法律的处罚。 5、醉酒无非是被关几天而已 被告人张某是某机关的干部。某日,张某饮酒后,驾驶一辆小型轿车与他人驾驶的一辆小型轿车相撞。民警赶到现场后,认定张某负全部责任。后被告人张某被法院认定为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张某也因被认定为犯罪而被单位开除公职。 律师说法:在醉酒驾驶入刑之前,警察对于酒后驾车的处罚仅限于行政处罚,最多也就是行政拘留,不会涉及到追究犯罪。然而醉酒驾驶入刑之后,一些人依然认为酒驾无非是被关几天,没什么大不了的。实际上,危险驾驶罪虽然刑罚较轻,但毕竟属于犯罪。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行为人被认定为犯罪的会对本人造成多方面的影响。劳动合同法就规定,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也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依法被判处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