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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酒驾株连同车人,创新执法还是滥权枉法?_律事通

来源:法律博客 作者:律事通 发布时间:2017-07-21
摘要:近日,武汉市公安局交管局的一项新政引发热议:酒后驾车,除司机受罚之外,同车乘客乃至同桌饮酒者,均将视司机违法情节轻重,接受现场教育、1小时深度教育两种形式的处理。 支持者看来,武汉交管此项政策,具有威慑性,或将对酒驾现象进行有效遏制。而另

近日,武汉市公安局交管局的一项新政引发热议:酒后驾车,除司机受罚之外,同车乘客乃至同桌饮酒者,均将视司机违法情节轻重,接受现场教育、1小时深度教育两种形式的处理。




支持者看来,武汉交管此项政策,具有威慑性,或将对酒驾现象进行有效遏制。而另一种意见认为,上述政策会无限加大同桌同车人员的责任,而且,没有法律依据。


一、治酒驾用意虽好,但却不能执法无据


武汉市交警支队此举用意当然是好的,是为了有效打击酒驾。想想看,往后一起乘车的人,一个桌子上吃饭的人,都具有劝他人喝酒不开车的义务,否则,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这样,酒驾还愁治理不好吗?但转眼一想,这样的创举恐怕还不是这么简单,毕竟,交警执法得有法律依据,不得滥权枉法。而且,对同车人进行现场教育和深度教育,也必须有执法依据,不能任性而为。


对此,武汉市交警支队回应,我们只是教育,但不是处罚。但我们从处罚的档次来看,本次处罚机制分为两个档次,包括对查获的酒驾违法情形,在依法对驾驶员进行处罚的同时,一律对“同车”人员进行现场教育;对于查获醉驾的,一律将“同车”、“同桌”人员送“醉驾警示教育基地”,进行1小时深度教育。如果现场教育勉强可以不算处罚,那么1小时的深度教育难道也不算处罚吗?这可是限制人身自由1 小时,而不是区区的几分钟了事。


况且,现场教育和深度教育,是自愿性还是强制性?不接受教育可以吗?如果一切都是自愿的,那么,这样的规定显然只具有导向作用,谈不上执行。但从武汉交警支队的说明来看,进行1小时的深度教育,并不是自愿,而是强制带离,那么,这就算作处罚。


所以说,武汉交警支队虽然说是教育,但只是换了个说法而已,对同车人员的教育,就是处罚。既然是处罚,那就必须拿出法律依据来。但我们翻看法律,找不到一条交警可以对酒驾者的同车人员或同桌吃饭人员进行处罚的法律依据,这就是说,武汉交警是在以创新的模式来执法,以违法对抗违法,得到的能是合法吗?


二、武汉交警创新之举,存在以下几个问题?


1、自己违法,凭什么让别人担责?

我们都知道,每个人应当对自己的行为承担责任,酒驾者即应当对酒驾的行为承担相应后果,其中就包括被交警查处后接受相应处罚。但对酒驾的同车人员也进行处罚,显然,这种搞“株连”的方式违背了法律精神,让第三人为他人的过错行为而担责,不符合法律的原则。


2、实践中会导致违法不断,执法不严

试想一下,如果可以对酒驾者的同车人员以及同桌吃饭人员进行处罚,那么,一个人一个晚上混几个酒场,是不是都得承担责任?而且,在一个酒桌上,不一定都是认识的人,我凭什么要劝人家酒后不开车?再说了,酒驾的同车之人,如果之前没同桌,之后是临时上车,那么,要不要也接受教育呢?这样的疑问还不是一点点,而是在现实生活中,我们会存在诸多的违法行为,但更多的违法行为都不被处罚,这样的执法生态,何以让法律尊严得以体现呢?


3、靠株连惩治酒驾,造成人与人关系隔阂

同桌饮酒者,还要劝阻喝酒的人不开车,问题是,不管是同桌饮酒者还是同车人员,都可以“我劝了,他死活不听”来搪塞,那么,凭什么要对同车人员进行批评教育呢?而且,这种株连方式,只会造成人与人之间关系疏远,只要坐了别人的车,还得对别人的酒驾行为承担责任,这岂不是加大和加重乘车人的责任吗?


三、同桌饮酒者和酒驾“株连”同车人是两码事


有人认为,酒驾导致人身伤亡,同桌饮酒者不都被判承担赔偿责任么?怎么不能对酒驾的同车人处罚呢?而且,这类案件也多有判例支持。法院一般认为,作为共同饮酒者,明知他人酒驾很危险,但却没有进行劝阻、制止或是护送回家,在主观上对酒驾者伤亡存在一定过错,所以,其他饮酒者应当承担相应的过错赔偿责任。


实则,酒驾身亡,同桌饮酒者被判担责,这是民法上的“先行为义务”的体现,是之前的行为引发的后行为义务。例如,某人带他人小孩外出游泳,就对小孩具有照顾的义务,当小孩因为游泳而发生溺水,某人即具有救助义务。某人带小孩外出游泳,就预示着先行为义务的附加,而且,这种义务不能免除。


以共同饮酒者来看,喝酒的人对他人进行劝酒、敬酒、赌酒等行为都可以看作是先行为义务,这使得同饮者发生危险的几率大增,那么,其他人对于同饮者就具有安全保障义务。而这种安全保障义务,就是安全把同饮者送到家,而不是置之不理。


再者,同饮者承担赔偿责任,这是民事责任承担。但交警对同车人做出处罚,这是行政责任承担。两者的责任承担模式不一样。而且,民事责任承担有明确的法律规定,而行政处罚却没有任何法律依据。


四、查酒驾要想“株连”同车人,需先解决立法障碍


武汉交警治理酒驾的决心很大,但就是在执法上缺少依据。对此,如果真想“株连”同车人,就必须先进行修法。不妨先在立法层面为执法扫清障碍,然后再执法,否则,法律还没制定呢?交警却已经开始上街执法了,这样的执法生态,显然是滥权


据此,武汉市交警部门可以向当地人大常委会提请修订交通处罚条例,加上了一条:乘客以及同桌吃饭人员对司机酒驾采取纵容、放任的态度,乘客及同桌人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在法律责任条款,就可以附上现场教育和深度教育两种处罚。


但这样的立法建议会被通过和被民众接受吗?恐怕很难。诚如上文所言,治酒驾对同车人和同桌人处罚,执法是最大的障碍。虽然,同车人员劝阻司机酒驾,也是为了自身的人身安全。但乘车人劝了,司机不听。这显然又不算纵容和放任,所以说,这样的立法,很可能徒有其表,很难执行。


责任编辑:律事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