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上述的列举和归纳之外,还有“被”字滥用、标点符号不规范等诸多问题。而且由于在立法过程中不同的篇目章节起草者不尽不同,所以表达相同内容所用的词汇前后也不统一,这在同一部法律之中是应该避免的。加之立法难免借鉴域外法律条文,“翻译腔”也时有体现。 法律文本的语言表达问题,应当属于立法技术的范畴,从上述简略分析不能看出,《民事诉讼法》在立法过程中对文字、语法和表达方式的重视程度远远不够。参与立法的人士可能在法律专业领域有所成就,但文字水平未能与此种专业水平向匹配,最终形成的法律文本的文字质量也未能与其作为基本法律的法律地位相匹配。鉴于以上种种,建议法律文本在由法律专业人士起草完毕交由人大表决前,可先交由语言专业人士进行审核,从非法律专业的角度和语言学的角度对法律文本进行校阅。毕竟,提高法律文本的文字质量,也是在提高立法质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