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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孟昭司法行为简述_吴琪

来源:法律博客 作者:沈从文式的情结 发布时间:2017-07-12
摘要:作为太仓古代本土法治人物的重镇,陆孟昭任职从中央到地方,未曾离开司法岗位,其司法职业生涯之长,其司法职业成效之大,其司法职业思想之奇,值得后人研究。 其人其事 陆孟昭,明景泰、天顺年间人,祖居双凤里,后岁父迁居太仓卫,明景泰二年 (1451年)进

作为太仓古代本土法治人物的重镇,陆孟昭任职从中央到地方,未曾离开司法岗位,其司法职业生涯之长,其司法职业成效之大,其司法职业思想之奇,值得后人研究。

其人其事

陆孟昭,明景泰、天顺年间人,祖居双凤里,后岁父迁居太仓卫,明景泰二年(1451年)进士,历任刑部郎中(相当于国家最高法院主办官员),福建参政,河南、山西佥事等职。后因遭谗贬,回太仓故里,筑“赐贤堂”,安度晚年。陆孟昭著有《萤窗稿》、《秋台稿》、《闽藩稿》、《云泉稿》等诗文集。

纠正冤假错案,维护天理国法

陆孟昭为官公正廉明,办案严谨有法度,任刑部郎中时,保障权利,不搞刑讯逼供。曾先后复查纠正错判死刑的囚犯九名,受到朝廷器重。“为人辨冤谤百乃第一天理”,人命关天,作为掌握司法大权的大臣,陆孟昭深明司法作为生杀予夺的权力,必须严格执法,宽恕有度。

《宣统太仓州镇洋县志》记载:“孟昭,决狱明恕,能以文学饬法”。这是对陆孟昭司法风格或者说司法思想的高度概括,“决狱明恕”是指陆孟昭断案公允,不失法度,不悖情理,明恕而行;“能以文学饬法”是指陆孟昭惯引经据典,以儒释法,要之以礼,整饬法制

中国古代的正统思想是儒家学说,但治国理念以及制度建设是儒道法的结合,即“外儒内法剂之以道”。“以儒释法”“以礼入法”是中华法系的特色,虽然古代司法有不合人权的种种弊病,但司法讲究的最高境界是“天理国法人情”三者统一,即司法判决或者说司法的效果是遵乎法律,合乎天道,顺乎人情。司法受儒家思想影响,司法官员更是凭借道德文章儒家取得功名的儒士,他们走上仕途,不遗余力地推行“春秋决狱”。

改善监狱环境,保护囚犯人权

明代王锜在《寓圃杂记(上)》记载监狱蓄猫的由来,提及了陆孟昭的一桩往事:“太仓陆孟昭参政,尝为刑官。一日录囚狱中,见重囚皆三木偃卧,不能展转,鼠夜啮之,流血涔涔,孟昭悯焉。遂买数猫置狱中,鼠患顿息,囚德之至死。自是狱中蓄猫矣。”

陆孟昭从事司法工作三十多年,深知监狱的环境以及囚犯的痛苦。根据当时的法律,他只是奉敕巡视,无权为囚犯打开刑具驱鼠,但为了减轻囚犯痛苦,他买了好几只猫,散养在监狱里,鼠患顿绝,犯人们无不感激。

陆孟昭有朦胧的人权思想与同时代人相比,其思想可贵之处有二:

第一,从法律角度而言,陆孟昭尊重和保障囚犯人权的举动,不背法律、不越权行事。

尽管虐待囚犯和刑讯逼供等行为严重违背法理精神,但在古代法律中,因囚犯地位的低下,法律也往往以贱民的姿态对待囚犯。陆孟昭巡视狱囚,见一重犯手梏足桎,仰卧不能动,鲜血涔涔而下。尽管同情,但按照当时的法律,他无权打开刑具驱赶老鼠。在法律与人情面前,他买猫驱鼠,为囚犯减轻痛苦,做到了既不违背法律,又体现人情。

第二,从道德角度而言,陆孟昭尊重和保障囚犯人权的举动,超越儒家传统思想和时代局限,具有现代意义上的普适性。人权是人皆有之,人应有之的权利。在传统的儒家道德观念里,作奸犯科乃者被视为“猪狗不如”,罪犯不配享有人的基本权利。所以儒家思想中的 “人权”实为“民权”。在现实中,个人在专制主义体制下被视为蝼蚁,个人生命被视为草芥,更遑论罪犯的人权。陆孟昭认为接受改造的罪犯同样是人,他从儒家思想里走出来,出于对人的同情心和恻隐之心,出于对生命的尊重,超越时代和思想的局限。

当然,囿于思想和时代的局限,陆孟昭保护囚犯人权,改善监狱环境的做法只能以监狱蓄猫的习惯来改善环境,不可能改变传统礼俗社会对犯人的看法,也无力从法律上做保护人权的制度设计。

责任编辑:沈从文式的情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