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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宪章》——内殿律师学院餐时演讲_取法乎上(2)

来源:法律博客 作者:取法乎上 发布时间:2017-07-11
摘要:11. 马歇尔于战役之后不久就去世了,留下贝尔·德伯格一人担任摄政王。他被描绘为国王陛下的首座(Chief Justiciar ),这个职务的涵义是集首相和首席大法官角色于一身。他同样也是一位非常成功的将领,在多佛击败了

11.马歇尔于战役之后不久就去世了,留下贝尔·德伯格一人担任摄政王。他被描绘为国王陛下的首座(Chief Justiciar),这个职务的涵义是集首相和首席大法官角色于一身。他同样也是一位非常成功的将领,在多佛击败了法国军队。和马歇尔一样,他重新签发并颁布了《大宪章》,或者让亨利三世这样做,以此为政府赢得了广泛的支持。因此,即便过了一些年才始见天日,《大宪章》已经成为了广受拥护的“自由符号”。我毫不怀疑正是第二十九条、超越其他所有条文,让《大宪章》如此受到拥护。

12.如果我们转头去看一三五四年的版本,或者是更后期的版本,也许我们就能充分理解它对全球的意义。一三五四年爱德华三世,约翰王的重重孙,加入到此部法律,重申了《大宪章》的效力。他的版本第二十九条是这样措辞的,

……无论其财产或身份如何,未经法律正当程序,任何人都不得被剥夺土地和租屋,亦不得被投入监禁、剥夺继承或处于死刑。

13.法律的正当程序是“其同伴合乎法律的判决或者是经由这片土地上的法律的合法判决。对任何人我们都不会出卖、拒绝或延迟正义或公正”的简略说法。如同首席大法官科克,这所律师学院的前任院长以及十七世纪早期重要的普通法专家说的,它是普通法的宣言式声明。

14.正当程序,通过《第五修正案》、《第十四修正案》成为晋升为美国《宪法》中宪法性权利的少有的几条普通法原理之一。詹姆斯·麦迪逊,身兼数职,美国《宪法》的先父、《权利法案》的最初起草人,承担了这样一份责任:将一份大约五百五十年之前签署于四轮双坐马车中的法律文件中清晰表述的原理转换为表达美国政治和法律生活基本方面。对美国而言真实无误的,对英联邦国家以及所有自由民主国家均不减分毫,如同今天的晚间祷告录制地那样完满。

15.这些事情并不仅仅是历史重要性。如同首席大法官科克所说,他曾是这所律师学院的校长,《大宪章》确立起了“王国内的普通法无论如何都不得被延误,因为法律具有决然确然的神圣性,法律是一个人可用以依凭保护最为弱小之人的最强堡垒”。因此这就成为强烈的象征,这个国家中没有权力是,或者将会是超越法律的。

16.说到这座律师学院,在依然存活到今天的三个条文中,第三条保障了所有古代自由和我们今晚所在的伦敦城的习惯。尽管在过去的一个世纪中,这个国家的国际性权力急剧削弱,但伦敦仍然保持着,至少是世界两大主要金融中心之一。随之而来,为国家所享的国际声誉和经济利益自不待言,而这些都能名正言顺地追溯归属于《大宪章》第九条。

17.好了,各位法官阁下,女士们先生们,即便缩减为只剩下三条的《大宪章》也都具备这一切:财富之神与法治。你们还能要求更多吗?


我要对约翰·索拉比表达感谢,感谢他为准备这次讲座提供的所有帮助。

28Edw. 3, c. 3.

Coke, Institutesof the Law, Vol. II at 50: “Wherein it is to be observed, that thisChapter is but declaratory of the old law of Engla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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