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刑法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二)项规定的实施海上走私犯罪行为的运输人、收购人或者贩卖人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对运输人,一般追究运输工具的负责人或者主要责任人的刑事责任,但对于事先通谋的、集资走私的、或者使用特殊的走私运输工具从事走私犯罪活动的,可以追究其他参与人员的刑事责任。(《两高一署意见》第十四条 关于海上走私犯罪案件如何追究运输人的刑事责任问题) 8.关于走私罪的共犯问题 刑法第一百五十六条 与走私罪犯通谋,为其提供贷款、资金、帐号、发票、证明,或者为其提供运输、保管、邮寄或者其他方便的,以走私罪的共犯论处。 通谋是指犯罪行为人之间事先或者事中形成的共同的走私故意。下列情形可以认定为通谋: (一)对明知他人从事走私活动而同意为其提供贷款、资金、账号、发票、证明、海关单证,提供运输、保管、邮寄或者其他方便的; (二)多次为同一走私犯罪分子的走私行为提供前项帮助的。(《两高一署意见》第十五条 关于刑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的“与走私罪犯通谋”的理解问题) 9.关于放纵走私问题 依照刑法第四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负有特定监管义务的海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利用职权,放任、纵容走私犯罪行为,情节严重的,构成放纵走私罪。放纵走私行为,一般是消极的不作为。如果海关工作人员与走私分子通谋,在放纵走私过程中以积极的行为配合走私分子逃避海关监管或者在放纵走私之后分得赃款的,应以共同走私犯罪追究刑事责任。 海关工作人员收受贿赂又放纵走私的,应以受贿罪和放纵走私罪数罪并罚。(《两高一署意见》第十六条 关于放纵走私罪的认定问题) 10.武装走私、抗拒缉私的处罚 刑法第一百五十七条 武装掩护走私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即走私武器、弹药罪的规定从重处罚。 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缉私的,以走私罪和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的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罪,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11.关于判处罚金刑、没收违法所得等问题 (1)《两高一署意见》第二十二条 关于共同走私犯罪案件如何判处罚金刑问题 审理共同走私犯罪案件时,对各共同犯罪人判处罚金的总额应掌握在共同走私行为偷逃应缴税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 (2)《两高一署意见》第二十三条 关于走私货物、物品、走私违法所得以及走私犯罪工具的处理问题 在办理走私犯罪案件过程中,对发现的走私货物、物品、走私违法所得以及属于走私犯罪分子所有的犯罪工具,走私犯罪侦查机关应当及时追缴,依法予以查扣、冻结。在移送审查起诉时应当将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冻结存款证明文件等材料随案移送,对于扣押的危险品或者鲜活、易腐、易失效、易贬值等不宜长期保存的货物、物品,已经依法先行变卖、拍卖的,应当随案移送变卖、拍卖物品清单以及原物的照片或者录像资料;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时应当将上述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冻结存款证明和变卖、拍卖物品清单一并移送;人民法院在判决走私罪案件时,应当对随案清单、证明文件中载明的款、物审查确认并依法判决予以追缴、没收;海关根据人民法院的判决和海关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上缴中央国库。 (3)《两高一署意见》第二十四条关于走私货物、物品无法扣押或者不便扣押情况下走私违法所得的追缴问题 在办理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犯罪案件中,对于走私货物、物品因流入国内市场或者投入使用,致使走私货物、物品无法扣押或者不便扣押的,应当按照走私货物、物品的进出口完税价格认定违法所得予以追缴;走私货物、物品实际销售价格高于进出口完税价格的,应当按照实际销售价格认定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二、走私武器、弹药罪;走私核材料罪;走私假币罪 第一百五十一条 走私武器、弹药、核材料或者伪造的货币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该条款涉及到的问题主要是武器、弹药认定问题。 根据《两高走私解释》第二条的规定,“武器、弹药”的种类,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税则》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进出境物品表》的有关规定确定。实践中主要包括:以压缩气体等非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枪支、气枪铅弹、各种口径在六十毫米以下常规炮弹、手榴弹或者枪榴弹等(《两高走私解释》第一条)和枪支散件、各种弹药的弹头、弹壳(《两高走私解释》第三条、第四条) 下列物品不应认定为武器、弹药:报废或者无法组装并使用的各种弹药的弹头(《两高走私解释》第四条第二款,定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或者走私废物罪)、仿真枪、管制刀具(《两高走私解释》第五条第一款,定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 但是,弹头、弹壳是否属于前款规定的“报废或者无法组装并使用”或者“废物”,应由国家有关技术部门进行鉴定。(《两高走私解释》第四条第三款)走私的仿真枪经鉴定为枪支,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以走私武器罪定罪处罚。(《两高走私解释》第五条第二款)仿真枪的枪形物品定性鉴定应该以公安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为准,不能仅仅依据中国进出口商品检验公司的鉴定结论。走私仿真枪的行为,应以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定罪。仿真枪偷逃税额的核定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税则》93040000品目“其他武器”。(《刑事审判参考》第423号案例)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二条的规定,走私伪造的货币,总面额在二千元以上或者币量在二百张(枚)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