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宇案,子弹还在飞
来源:宋公明 作者:宋公明 发布时间:2017-06-21
摘要:彭宇案,子弹还在飞 宋公明 十年前的彭宇案,仍未尘埃落定,近日又一次被人提起,再次引起议论。起因是近日在驻马店市发生的二次碾压案,一女子在过马路时被汽车撞倒在地,但过往车辆路人无一上前施救,结果女子再遭汽车碾压身亡。该视频让人触目惊心。此外,
彭宇案,子弹还在飞 宋公明 十年前的彭宇案,仍未尘埃落定,近日又一次被人提起,再次引起议论。起因是近日在驻马店市发生的二次碾压案,一女子在过马路时被汽车撞倒在地,但过往车辆路人无一上前施救,结果女子再遭汽车碾压身亡。该视频让人触目惊心。此外,央视还播发了另一起案件,有人自己打断手臂去碰瓷,也让人毛骨耸然。由此人们再次想起了彭宇案。有人认为正是彭宇案,才造成了扶不扶的社会问题,甚至催生了职业碰瓷。 为此,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微博发文《十年前彭宇案的真相是什么?》,对十年前的“彭宇案”进行了详细解释。该文认为当时法院并没有判错,因为后来彭宇也承认了当年确实和老太太发生过相撞。人们之所以把彭宇案当成产生扶不扶问题的罪魁,一是因为“当年一些媒体一边倒地将彭宇“人设”为被冤枉的“好人”,毕竟“好人蒙冤”的剧情要比“撞人该赔”的现实更加能够撬开读者的眼睛,撩动他们互动的欲望“。二是“不得不说的是,或许是人性的自私因子使然,我们习惯于为自身在众人中的冷漠去找到一个客观而冠冕堂皇的借口,“以讹传讹”似乎总比真相走得快一些。这就造成如今遗憾又尴尬的局面,人们对于该案的误解、误读越陷越深,至今仍然有不少人坚信着彭宇仅因施救而被判赔偿的假象。” 这个解释立马起众多网民的反驳。问题不在于撞了没有,而在于一审法院判决书中“不是你推,为什么去扶”的所谓“生活常理”。正是这个判词造成了极为恶劣的影响和难以挽回的后果。最高法的微博对此不置一词,而把责任一是归于一些媒体,二归于所谓人性的自私因子,这显然不能服众,从法律上看,也不能成立。 众所周知,法律是要讲证据的,没有证据,即使彭宇自己承认也不能认定。谁主张谁举证,本案是老太告彭宇,举证责任在老太,而老太根本拿不出证据。而彭宇却有路人陈某自愿前来做证。对于民事案件,法院应站在中间立场,但是某法院在本案中明显是站在原告一边,千方百计为原告找理由,判决书简直就是在强词夺理。警方在接警后,发现不是刑事或治安案件,理应在分清责任后主待调解,警方在调解中也应中立。但某派出所也是完全站在老太一边,百般为老太圆谎。警方提交的所谓笔录手机照片,被彭宇当场调出照片的属性,证明是老太儿子手机拍的,属于伪证。现最高法的微博又以此照片为证,岂不是自打耳光吗? 法院不是不能以生活常理为依据,但是必须以符合法规定。法律对此有明确的规定,用常理得出的法律结论必须具有必然性和唯一性。如果常理只能证明可能性,就不能任凭法官在多种可能性中以主观认为的所谓“优势可能性”来选择。 按照常理,两个行人相撞,是不可能造成重大伤害的。即使是百米世界冠军,时速也不超过四十公里。所以至今碰瓷的不少,但都是以机动车或自行车为对象,还没有听说过以行人为对象的。本案原告徐老太是股骨骨折,从医学物理学刑侦学,完全可以分析出要造成如此损伤,所受外力的方向和大小。彭宇从公交车上下车,又不是在奔跑中,怎么可能产生如此巨大力度的撞击?根据物理学常识,有作用力必有反作用力,如果彭宇以如此大力与人相撞,自己也必然会受到大小相等方向相反的反作用力。即使不跌倒,至少也会失去平衡身体会产生摇晃。但事实是没有,这不是没有碰撞的证明吗? 退一步说,即使两人发生了碰撞,彭宇就必须赔偿吗?就不要分清责任了吗?按生活的常理,谁都知道地铁是先下后上,公交车后门下前门上。公交车到站后,后门口的前面,应是下车乘客的路权,下车乘客要注意脚下,因此看不到外面的情况,上车的乘客和行人均不应阻挡。原告徐老太一不应当进入机动车道,二不应从公交车后门门前跑过,因此造成与下车乘客相撞,明摆着是侵犯了下车乘客的合法权益,理应承担全部责任。一审法院认定双方都没责任,但是却要判彭宇承担百分之四十的赔偿。说是根据公平原则。根据公平原则怎么会产生不公平的判决呢?这不是笑话吗?有谁能接受这样的判决?最高院的微博对此怎么不作解释呢? 正因为彭宇案的示范作用,以后类似案件层出不穷,除了有行车记录仪或监控录像能证明被告清白的案件之外,其他被告几乎都逃不掉彭宇的命运。而即使有录像证明使原告不能胜诉,但被告却无法追究其诬告的责任。警方和法院也从不主动立案进行打击。这就使碰瓷有恃无恐,成了新兴职业。彭宇案所产生的负面影响,一审法院的判决是无法辞其咎的。把责任推给媒体和人性的自私因子,是站不住脚不能成立的。 彭宇案的子弹还在飞,是非曲直,历史终会判决,让子弹飞吧,看谁会被击中,成为历史的罪人。 2017,6,20, 附:关于彭宇救人反被判赔案中的事实和分析 宋公明 南京某老人在公交车站跌倒受伤,被一位叫彭宇的小伙子扶起,并在老人的请求下将老人送到医院。结果是老人说自己跌倒是被彭宇撞的,彭宇坚决否认,老人就把彭宇告上法庭,经四次审理,最后法院判彭宇赔偿老人四万多元。 此案在审理过程中,彭宇向媒体求助,因此媒体做了报导,引起了广大市民的强烈关注。现在强国论坛又将此案公布于全国网友面前。为了让大家能对本案有一个完整的客观的了解,现将此案的发展经过略加整理,让大家有个头绪,同时也做一点评点,以供参考。 一、事情的经过:去年11月20日上午9点左右,彭宇坐83路公交车,在水西门广场站下车。他第一个走下了车,看到一位老太太倒在离站台不远的地方。出于好心,他忙上前将其扶起。当时,老太也连声道谢。现场有一名50多岁的陈姓男子也过来帮忙,一起将老太太搀扶到路边。那男子看出老太脸色不好,提出给老太儿子打电话。 9点40分左右,帮忙的中年男子看到老太的侄女、儿子相继赶来,就走了。彭宇帮老太及其家人叫了出租车,心想可以正常离开了。可老太的儿子提出,待会儿到医院,他又要挂号又要扶着母亲,怕忙不过来,问彭能不能帮忙帮到底,一同去医院。彭想了一下,也就同意了。 他们打车直接去了江苏省中医院,挂号、拍片……医生说,老太左腿股骨胫骨折,需要更换人工股骨头,可能需要花费几万元的医药费。医生说完,彭还没回过神来,老太坐在那儿一拍大腿说,小伙子,就是你撞的啊!彭一下子就懵了! 当天上午,高老太的儿子以彭宇撞人为由,打电话报警。彭宇和老太到派出所做了笔录,当时帮忙的陈先生也被联系上做了笔录。此后,彭宇被高老太及其家人当成了老人受伤的“罪魁祸首”,一再被要求赔偿医药费,自感成了冤大头的彭宇自然也不愿赔偿。不久,身体恢复缓慢的高老太经鉴定,其伤已构成8级伤残。 2007年1月4日,高老太聘请律师,向鼓楼区法院起诉,以彭宇将其撞倒在地,致其受伤为由,要求赔偿其医药费、护理费、伤残赔偿金等总计13.6万余元。 二、第一次开庭。4月底,鼓楼区法院第一次开庭审理此案。彭宇向承办法官申请,向当时出警的派出所调取彭宇、陈先生及高老太的原始询问笔录,派出所以正在大搞装修为由,称无法提供这份关键的证据。 (评点:派出所搞装修,正常的业务都不能进行了?如果国防部搞装修,就不要打仗了?国务院搞装修,全国就不办公了?如果全国的派出所都搞装修,岂不是天下就要大乱了? 派出所的笔录,是双方当事人的共同证据,既然双方均无法提供,法庭就应认定为双方举证不能,本案不能成立,应驳回原告诉。法院不做认定,是不是为原告争取时间?) 三、第二次开庭。5月8日,法院第二次开庭审理此案,接警的一名警察在庭上作证称,他记得彭宇曾经在做笔录时说过“下车时,感觉被人撞了一下,但不知道被谁撞了”。高老太一方代理人以此试图证明彭宇曾承认跟人发生碰撞,而直接受害人就是高老太,要其承担责任。彭宇称自己做笔录时从没说过这话,他下车后才发现了倒地的老太。 (点评:派出所的笔录找不到,也不查,倒是派来一个警察出庭作证,而且是发表对原告有利的证词。明明做过笔录,可是就是不拿出来,这种证言当然不能采信。退一万步说,即使彭说过下车时被人撞了一下,就能证明撞的就一定是老太吗?难道现场只有他们两人?谁主张谁举证,原告对彭宇是否撞了老太,应提供能得出唯一肯定结论的证据,提不出,同样是举证不能,法院理应再次驳回起诉。) 四、第三次开庭。7月6日下午2点30分,鼓楼法院第十法庭第三次开庭审理了此案。 前两次开庭中,彭宇没有请律师。经过两次庭审,彭宇说:“在法庭上我完全不是对方律师的对手,所以我这次请了律师。 (点评:不是对方律师的对手,这倒不要紧,因为律师更不是法官的对手,只要法官公正,又怕什么呢?如果法官不公正,你请了律师,仍然不是人家的对手,以后事态的发展,正是如此。) 第三次庭审,高老太的代理人拿出了一份据说是当时民警对彭宇所做的原始询问笔录电子文档和民警的回忆材料,试图证明彭宇当时曾向民警称:“自己感觉被撞了一下,后来看到老太倒地了,就上前去扶。”彭宇一方再次予以否认,并提出为何笔录原件和证人陈先生的笔录都不在了? 被告彭宇则请来了现场的目击证人陈先生。出人意料的是,高老太看了一下陈先生的样子后,否认他是当天帮助她的中年男子,但她的意见法官没有采纳。而证人表示“太让人气愤”。 (点评:高老太否认陈先生是当天在场的那个中年男子,已经被证明是说谎。因为当天见过陈先生的人,还有老人的儿子,警察等,更有陈先生手机中和老太儿子联系的电话号码为证。法官既然不采纳高老太的意见,就应采信证人陈先生的证言。因为原告当事人高老太故意说谎,理应承担对自己不利的后果,法院应当再次驳回其诉讼。) 然而这次庭审依然没有结果。 五、关于 派出所的卢所长作伪证的情况。这个情况,很多报导不知为何都没有提,但是情节实在太精彩,不能不说。 当地电视台播放的情况:当记者奇怪地问为什么派出所坚称找不到事件当天的报案笔录,当事的派出所长说 “我至少找了6次还是没有找到,不过我拍了笔录纸的照片”并信誓旦旦说“我为了搞清事实才用手机拍了笔录的”。当被追问到谁的手机拍的,所长拿出手机说就是他的这部手机。于是精彩的一幕出现了,电视画面打出了那张照片的出处却是其它型号的手机所拍!这位所长先生对电脑了解太少,不知道任何一张数码照片都有它属性的档案。故敢于冒着作伪证和篡改证据是要负法律责任的风险。那么这张照片是谁拍的呢?为什么所长只有年青人的笔录照片而没有老太和陈先生的那份呢?原来这张照片竟是老太的儿子提供的,而老太的儿子也是个公安人员。 (点评:所长在法庭上表演失败以后,法庭应当如何处理?卢所长之所以来到我们崇高的鼓楼区法院,来到我们这个法庭上,是以一个国家工作人员,以一个人民警察的身份,来为他和他的辖所经办的民事纠纷案件作证的。却违背了一个公民的起码准则做了伪证,那么,他还有什么理由继续代表国家机关作证呢?法庭还有什么理由继续采用这个失去诚信度的“国家公务人员”提供的证词和证据呢?这位所长不仅是个人失信于法律,而且使国家公安机关的公信力和国家的形象遭受到严重损害。法院难道就一点也看不出他是和原告互相串通的吗?就一点也不怀疑其中有犯罪的可能吗?) 六、第四次庭审:2007年9月5日,南京彭宇案进行第四次庭审,最终法庭裁决为双方均无过错,但责任共担的原则,彭宇要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徐XX人民币45876.36元。 (点评:双方无过错?告的是被告,法院当然只须认定被告有无过错。被告无过错,就不应承担责任。与原告有无过错没有关系。原、被告不是共同行为人,责任共担从何说起?法律依据何在?) 判决书中法院认为,根据日常生活经验分析,高老太倒地的原因除了被他人的外力因素撞倒外,还有绊倒或滑倒等自身原因。但双方在庭审中并未陈述是绊倒或滑倒等事实,彭宇也未提出反证来证明,故应着重分析原告被外力撞倒的情形。 (点评:既然明知有绊倒或滑倒的可能,又不能证明是被告所撞,为何不着重分析绊倒和滑倒的情形?现场摸拟演示一下,看被告下车时在什么情况下会撞到人,会撞到何种程度,这应当是完全可能做到的吧?) 判决书:“事发地是人多的公交车站,视线较好,事发过程非常短暂,故撞倒原告的人不可能轻易逃脱。” (点评:应当说,事发地是人多的公交车站,视线较好,事发过程非常短暂,故撞倒原告的人完全可能轻易逃脱。谁能肯定撞人的人不可能逃脱?要逃脱太容易了。如果按不可能逃脱的说法,那么以后凡是有在车站逃脱了肇事者,就一律拿你是问好不好?) 判决书:“从常理分析,彭宇是第一个下车,其与高老太相撞的可能性较大。” (点评:按常理分析,彭宇是第一个下车,其与高老太相撞的可能性较小。理由是前面视线没有人阻挡,当然不会撞人,除非是有一方故意为之。 再说,法院审理案件,只能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按常理是哪家的理?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都是常理,岂不乱套?) 判决书:“如果彭宇是见义勇为,更符合实际的做法是抓住撞人者,而不仅仅是好心相扶。” (点评:正因为彭宇是见义勇为,更符合实际的做法不是去抓住毫无踪影的撞人者,而只能是仅仅是好心相扶。在有人受伤的情况下,救人难道不是第一位的吗?以后大家都放着伤者不救,跑去抓人,借机一去不回,好不好?) 判决书:“根据社会情理,在高老太的家属到来后,彭宇完全可以在言明事实的情形下,并让其家人送其去医院,然后自行离开,但他并没有这样做,其行为与常理相悖。” (点评:让人又好气又好笑吧?社会情理是什么理?帮助家属送伤者去医院就是“与常理相悖”?那么冒死救人岂不更加“与常理相悖”?这是什么混蛋逻辑?) 根据以上推理,在昨天宣读的判决书中,法院认定原告高老太系与被告彭宇相撞后受伤,而非其所称的见义勇为,据此酌定彭宇补偿45876元。 (点评:我已无话可说。) 七、附录:网友提供的其他情况。 1,对徐老太跌倒后所遭受的身心痛苦,她本人和其家人多次在法庭和媒体上强调,以至于声泪俱下。我们不是铁石心肠,将心比心,我们能够体会一个老年人受伤后的痛苦。然而,大家注意这里出现了一个偷换概念: 这种痛苦与彭宇是否撞了徐老太并无逻辑上的关联。换句话说,痛苦并不证明彭宇应该赔偿,除非——真的是彭宇撞的。可惜,从目前的证据来看,没有哪件能够证明的。 2,网上的争论中,也有几个支持徐老太的ID,被许多网友认为是徐家儿子的马甲。徐家儿子也是另一位人民警察呢,这样没有根据的认为,对警察的形象不好,也影响警民关系。似乎这些ID不太愿意承认自己是马甲,可惜他们所说的,几乎无不是徐家的独家内幕信息。如果这样还不承认是马甲,呵呵,那我们只好笑了。应该说这是最不专业的马甲吧。我比较老土,不知道公安8处是做什么公干的,但愿不是做卧底的,呵呵!至于彭宇方,虽然网上支持者很多,但除了一个明确自称同事的支持帖子外,我看不出有明显的马甲疑似,也许我眼光不行。 3, 据媒体报道,第三次开庭中,法官问双方是否愿意调解,徐老太生气地说:“我不接受!”彭宇也同样表示不接受。然而,在网上的一个帖子中,我却惊讶地看到,马甲之一“黑的白不了”又曝内幕信息,“法院不会要判彭宇赔13 w的,老太儿子当初和彭宇私下协商,也只是 要彭宇承担几w。”呵呵,惊讶之余,我忍不住跟帖高度赞扬了徐家的算盘打得精。反正也找不着什么证据,能吓唬一下,让彭宇肯赔个几万,自己也算捞着了。呵呵!既然如此,彭宇为什么不答应呢?除非?——他真的确信自己绝对没有撞徐老太?! 4,应该是挺简单的一个案子,开庭三次了,仍然没有结果。大家都在急切地等着第四次开庭出判决的时候了,法官却恰到好处地外出学习了。继续等吧。可奇怪的是原以为一周的学习,一个多月过去了,却仍然无声无息。让我们不禁在想,法官大人们在研究什么?还是在等待什么?常挂在口中的“公检法”,难道是徐家儿子的“公”让我们的“法”为难了? 5、 关于另一个目击者,也是本案中的重要证人陈先生,他的证人身份的争执,我就不想多说什么了。顶好笑的是徐老太当时疼得记不清陈先生长什么样了,却斩钉截铁地记得脸上有没有长痣。实在太好笑了,正是一个谎言,要用十个谎言去圆。徐家人接受采访的时候,大概忘记了徐老太在法庭上是多么坚定地否认陈先生的,好像完全不是记不清的样子吧。 6、 关于笔录问题,我还想再说两句。众所周知,对确定本案是非最为关键的第一时间的笔录原件由于不能理解的原因丢失了。卢“所长”的解释是派出所装修之类的弄丢了。且不问执法机关的资料档案是如何管理的,竟然发生丢失情况,不知还会不会发生失窃案件,呵呵!我想知道的是,是否该所丢失的只有这个案子的笔录呢?如果是,却又是为何呢?难道是单独保管的?呵呵!更让大家都不可思议的是,徐家儿子居然曾用手机拍过其中一份笔录。我不想再讨论为什么卢所长要谎称是自己用手机拍的了,他大概也知道这笔录是不应该给非执行公务的徐家儿子擅自翻阅并拍照的,正像他不会让彭宇去拍照一样。我想问的是,笔录的“丢失”与徐家儿子的翻阅和拍照有无关系?我还想问的是,徐家儿子自称拍照是职业习惯,为何只拍其中一份?何况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为何不用更清晰的复印手段?我更想问的是,从手机所拍的模糊不清的“笔录”上,法庭上每个人都看不出原文究竟如何,该派出所的警察又是如何能确定就是原始笔录,并能完整地誊写出其中的笔录内容?莫非经过特殊训练?有特异功能? 7、 关于测谎。我想这大概是记者觉得等待的时候太无聊了,才想出来的八卦话题吧?我好像还没有听说过在民事诉讼中测谎的应用案例。记得有个网友曾说过,这两方中肯定有一方在撒谎。我想,如果只有一方曾撒谎,那么不用问了,因为卢所长、徐老太等等所说过的透明质的谎,已经大白于我们的面前。除非——呵呵,两方都在撒谎。我想,怀疑彭宇的人可以看看从始至今彭宇、以及陈先生的陈述可有前后矛盾的不一致之处? 8,本案影响也很大了。据说市局的孙局长已经关注。这也许是真的。徐家儿子不是自称他接受采访要经过领导同意吗?有的网友乐观地认为局长的关注会有利于彭宇得到公正。我想大家还是别太过一厢情愿吧。以小人之心,我想孙局长为了维护警察形象,大概有两种选择。一种选择是尊重事实、尊重法律,对涉嫌作假、伪证、擅用职权的卢所长和徐家儿子予以追究行政处分,确认情节严重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另一种选择是动用政法机关内部影响,对法院施加压力,促使法庭判彭宇败诉,用结果在形式上证明卢所长和徐家儿子没有错,以鸵鸟态度对待市民的质疑。究竟采用哪种选择,要看我们的孙局长是不是还记得“为人民服务”这五个字了。 2007,9,6,17: 从彭宇案谈法院能“按照常理”断案吗? 宋公明 引起社会广泛关注的南京彭宇助人反成被告案已经有了结果,一审法院判彭宇承担40%的责任,要赔偿对方四万多元钱。 一审法院的判决书写得十分精彩,请看这一段: 本院认定原告系与被告相撞后受伤,理由如下: 根据日常生活经验分析,原告倒地的原因除了被他人的外力因素撞倒之外,还有绊倒或滑倒等自身原因情形,但双方在庭审中均未陈述存在原告绊倒或滑倒等事实,被告也未对此提供反证证明,故根据本案现有证据,应着重分析原告被撞倒之外力情形。人被外力撞倒后,一般首先会确定外力来源、辨认相撞之人,如果相撞之人逃逸,作为被撞倒之人的第一反应是呼救并请人帮忙阻止。本案事发地点在人员较多的公交车站,是公共场所,事发时间在视线较好的上午,事故发生的过程非常短促,故撞倒原告的人不可能轻易逃逸。根据被告自认,其是第一个下车之人,从常理分析,其与原告相撞的可能性较大。如果被告是见义勇为做好事,更符合实际的做法应是抓住撞倒原告的人,而不仅仅是好心相扶;如果被告是做好事,根据社会情理,在原告的家人到达后,其完全可以在言明事实经过并让原告的家人将原告送往医院,然后自行离开,但被告未作此等选择,其行为显然与情理相悖。 根据日常生活经验分析,从常理分析,根据社会情理,就能得出被告的行为与情理相悖吗?众所周知,法院审理案件,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而不能以所谓经验,常理,情理为依据。所谓日常生活经验,所谓常理,所谓社会情理,只能得出可能性,而不能得出肯定的结论,这是普通人都懂得的常识。 从常理分析,没有结过婚的女人是不能生孩子的,这能断定一个未婚女人就一定没有生过孩子吗?从常理分析,异性相吸同性相斥,能断定两个同性就一定不会相恋吗?从常理分析,没有飞机大炮的共军是打不过国军的,是不是可以推断共军个个是神人呢?从常理分析,普通人都知道的常识法官不可能不懂,是不是可以推断如此下判决书的法官是白痴呢?现实生活中,不按常理办事,不按常规出牌的事太多了,所以只能以事实为依据,而不能以任何所谓常理,推断为依据,这样断案,是要出大乱子的。 下面,对判决书的几个论据做一点评点,以供大家参考: 判决书:根据日常生活经验分析,高老太倒地的原因除了被他人的外力因素撞倒外,还有绊倒或滑倒等自身原因。但双方在庭审中并未陈述是绊倒或滑倒等事实,彭宇也未提出反证来证明,故应着重分析原告被外力撞倒的情形。 (点评:既然明知有绊倒或滑倒的可能,又不能证明是被告所撞,为何不着重分析绊倒和滑倒的情形?现场摸拟演示一下,看被告下车时在什么情况下会撞到人,会撞到何种程度,这应当是完全可能做到的吧?) 判决书:“事发地是人多的公交车站,视线较好,事发过程非常短暂,故撞倒原告的人不可能轻易逃脱。” (点评:应当说,事发地是人多的公交车站,视线较好,事发过程非常短暂,故撞倒原告的人完全可能轻易逃脱。谁能肯定撞人的人不可能逃脱?要逃脱太容易了。如果按不可能逃脱的说法,那么以后凡是有在车站逃脱了肇事者,就一律拿你是问好不好?) 判决书:“从常理分析,彭宇是第一个下车,其与高老太相撞的可能性较大。” (点评:按常理分析,彭宇是第一个下车,其与高老太相撞的可能性较小。理由是前面视线没有人阻挡,当然不会撞人,除非是有一方故意为之。 再说,法院审理案件,只能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按常理是哪家的理?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都是常理,岂不乱套?) 判决书:“如果彭宇是见义勇为,更符合实际的做法是抓住撞人者,而不仅仅是好心相扶。” (点评:正因为彭宇是见义勇为,更符合实际的做法不是去抓住毫无踪影的撞人者,而只能是仅仅是好心相扶。在有人受伤的情况下,救人难道不是第一位的吗?以后大家都放着伤者不救,跑去抓人,借机一去不回,好不好?) 判决书:“根据社会情理,在高老太的家属到来后,彭宇完全可以在言明事实的情形下,并让其家人送其去医院,然后自行离开,但他并没有这样做,其行为与常理相悖。” (点评:让人又好气又好笑吧?社会情理是什么理?帮助家属送伤者去医院就是“与常理相悖”?那么冒死救人岂不更加“与常理相悖”?这是什么混蛋逻辑?人不为己,天诛地灭,这就是常理?舍己为人,舍生取义,统统都与常理相悖?) 2007,9,6,21: 也来用常理对南京彭宇案分析一下(附视频) 宋公明 南京彭宇案判决书一经公布,网上立即大哗。对判决书用“从常理分析”作为依据断案,提出了强烈的质疑和愤慨。但是,在法学界,也有专家学者认为民事案件在事实无法还原的情况下,法官可以运用“自由心证”来断案。 我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不允许用唯心主义的“心证”来断案。常理只能证明可能性,而不能证明必然性。法律的结论必须具有唯一性,而不是在多种可能性中凭法官的主观“心证”来选择。 退一步说,即使采用常理推断,法庭也应站在中立的地位,当把涉案的所有情节用常理加以推断,而不能仅仅就原告方面的主张加以推断,对被告的主张就不推断。为此,本文就对已经被确认的事实做一些推理分析,以供大家参。 第一, 彭宇公交车的后门下车,是面向着人行道的;原告跑向后面跟来的另一辆公交车,是从彭宇左手方向向右手方向,两人运动方向成90度。且不说原告按常理应当注意避让下车的乘客,如果两人相撞,从常理分析,也应是原告撞到彭宇的左手边,跌倒也应倒在彭宇的左手边。而原告实际上是倒在了彭宇的右手边前面两步远的地方(见视频),显然,不可能是和彭宇相撞造成的。 第二, 根据目击证人陈某的证言,他看到彭宇向前走了几步,去搀扶原告;彭宇则说是向前走了两步,去扶原告。从视频画面上看,原告是倒在彭宇右手边前方两步远的地方。说明原告为了赶后面的那辆公交车,已经跑过了彭宇下车的车门,到了彭宇的右手边。如果彭宇要撞到她,只能从她后面赶上去,从她后面撞去,原告应是向前跌倒。从常理分析,人向前跌倒,应当本能地以手撑地和膝盖着地,受伤的应当是上肢和膝盖。而原告是下肢处于背后的股骨受伤,显然不可能是彭宇撞的。 第三, 如果彭宇下车那一刻冷不防与人相撞,而且将人撞倒,可见撞击力相当大。根据作用力和反作用力相等的原理,彭宇所承受的力量同样很大,由于对方跌倒,彭宇失去了支撑,按常理分析,他应当站立不稳,处于找回身体平衡的状态。而证人陈某看到他是从容地向前走了几步,因此可以推断他根本没有撞人。 第四, 如果是彭宇撞了原告,当彭宇去搀扶原告时,从常理分析,被撞者客气点会说,你这人怎么搞的?下车也不看着点?如果不客气会说,你瞎了眼啦?赶着去找死啊?而彭宇客气点则会说,老人家,不是我撞的,我是来扶你的。如果不客气的话,则会说,老太,你看清楚了,不是我撞你的,你别狗咬吕洞宾,不识好心。总之,两人一定会发生争执。但是目击证人陈某在第一时间看到是两人并无任何争执,因此从常理分析,认为彭宇是在做好事,觉得非常感动,因此自己也上前去帮忙。而此时原告也连声说谢。从常理分析,如果是彭宇撞的,上前搀扶是应该的,原告不埋怨就算好的,又怎么会说谢呢?因此可以推断不是彭宇撞的。 第五, 帮忙的陈先生用自己的手机找来了原告的儿子。从常理分析,儿子来了之后,第一句话应当是什么?肯定是:妈,怎么搞的?是谁撞你的?而原告见到儿子的第一句话也应当是:儿啊,就是这个小伙子撞我的,你看怎么办吧。而这个儿子本身是个警察,从职业的习惯,应当马上打110把警察找来,让警察依法处理,自己则应回避。儿子没有这样做,从常理分析,只能推断儿子悄悄问过原告了,原告没说是彭宇撞的。因此儿子当然就不能对彭宇追究责任,也不能报警。原告此时是最应当说而没有说是被彭宇撞的,那么以后再说,岂能令人相信呢? 第六, 儿子送原告去医院,彭宇本来是要离去的,是儿子说自己一个人忙不过来,请求彭宇帮忙帮到底,这样才有了后面的一连串麻烦。从常理分析,如果是彭宇撞的,原告和她儿子可以理直气壮要彭宇陪着,事情还没完,你怎么能走?而不会用请求帮忙的口气。 第七, 既然到了派出所,而且是较重的人身伤害案件,派出所理应详细询问当事人和目击证人,看是否涉及刑事犯罪。如果确定不属于刑事案件,则应做出人身伤害责任认定书,并主持调解。只有当事人对责任认定书不服或调解不成时,才能进入诉讼程序。为何派出所没有按法定程序办事?法院知道派出所已经处理过,为何不让派出所依法做出人身伤害责任认定书?后来又发生了丢失原始笔录和作伪证等一系列匪夷所思的事情,这一切,从常理分析,又应作如何推断呢?在下实在有点不敢了推下去了。 附:彭宇案的电视报导 http://a8.ent.tom.com/player/vplay.php?vid=214459(上集) http://a8.ent.tom.com/player/vplay.php?vid=214447(下集) 2007,9,8,19: 由彭宇案谈推理在法律中的运用 宋公明 对彭宇案的判决,网上一片哗然,大多数是对法官的指责和愤慨。但是也有专家学者持不同意见,认为该法官大胆运用推理和心证断案,是创新和突破,是法官水平的体现,虽然结论不一定正确,但是这种做法还是值得肯定的, 为了证明这个说法成立,专家学者又祭出了他们的看家法宝:外国人说的。什么日本人如何说,德国人如何说,英国人如何说,等等,好像自己没脑子。其实外国人自己对法律更是一脑子糨糊。在普西金时代,西方还在用决斗定是非呢;直到现在,有的国家还允许娶四个老婆,有的国家仍然在实行鞭刑,有的国家法官开庭还要戴着羊皮帽子,有的国家各个州的法律还不统一,而且千奇百怪,匪夷所思,有期徒刑竟然可以长达几百年,看过电影《刮痧》就知道了,整个一个猪脑子。所谓大陆、海洋两大法系,不是经验主义唯心主义,就是形式主义繁琐哲学。所以在法制上,外国远比中国落后得多。特别是外国人的文化背景民族风俗习惯以及思想观念生活逻辑大不相同,在弹丸小国行得通的,在我国就根本就行不通,中国在法律上要学外国,岂不是缘木求鱼乎?外国人弱智,也跟着弱智;外国人混蛋,也跟着混蛋,莫非神精有毛病? 说到推理的运用,我国法律有着明确科学的规定,请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的第九条: 下列事实,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 (一)众所周知的事实; (二)自然规律及定理; (三)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已知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能推定出的另一事实; (四)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 (五)已为仲裁机构的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 (六)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 前款(一)、(三)、(四)、(五)、(六)项,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后面4、5、6条不用说,我们说说前三条。 1,何谓众所周知的事实?今年是2007年,南京是江苏省省会,初一的夜晚没有月亮,这些都是众周知的事实。如果某人说今年2月14日夜里,在明亮的月光下看见有人进屋偷东西。今年2月14日是正月初一,不可能有明亮的月光,因此可以推定他说的一定不是事实。 在彭宇案中,原告向后面第二辆车跑去,必然是从第一辆车的车头向车尾运动,这也是众所周知的事实。由此可以推定,如果原告与彭宇相撞,只会撞到彭宇左手边,而不可能撞到右手边。 2,什么是自然规律和定理?例如作用力和反作用力大小相等方向相反,就是自然规律和定理。在本案中,如果原告与彭宇相撞,那么彭宇也同时受到了一个大小相等方向相反的撞击力。因为是在毫无防备下的相撞,原告跌倒了,彭宇也不可能丝纹不动,至少也要有一个恢复身体平衡的过程。而目击证人陈某看到彭宇是正常向前走了几步去扶原告,因此可以推定,彭宇并没有和原告相撞。 3,什么是根据日常生活经验法则,能推定出的另一事实?先讲一个故事:有一个和尚一个道士打架,告到县官那里。和尚说:老爷,道士咬破了我的鼻子。道士说:老爷,不是我咬的,是他自己咬的。和尚说:我咬自己的鼻子,够不着啊。道士说:他是站在板凳上咬的。县官说:大胆和尚,自己咬了自己的鼻子,还要怪别人,责打四十大板!这当然是个笑话,根据日常生活经验法则,站在板凳可以够到高处的东西,这是不错的。但是站得再高,自己也不可能咬到自己的鼻子,这就是日常生活经验法则,县官不懂这个法则,所以可笑。 在彭宇案中,没有撞人为何要去搀扶?为何要陪同上医院?为何要拿出200元?法官认为这彭宇的这些行为皆不符合日常生活经验法则,因此推定是彭宇撞了原告。但是众所周知,现代文明社会,不止只有这一种生活经验法则,也还存着助人为乐,见义勇为,乐善好施,急公好义这样的生活经验法则。如果彭宇在生活中一贯是一个自私扣门从不做好事拔一毛利天下而不为的人,那么那天他对原告的行为就属于反常,就很值得怀疑。但是即使如此,推定没有唯一性,也不能做肯定的结论吧?更何况对彭宇的为人没有任何了解呢?作为一个法官,不能连这个道理都不懂吧?彭宇拿出200元给不相干的人,不是自己咬自己的鼻子,怎么就不可能呢? 按照自然规律和生活经验法则,人是不可能活到几百岁的,判人家几百年的有期徒刑,是不是弱智?按照生活经验法则,爷爷对亲孙子是不可能用这种方法加以伤害的,可是《刮痧》中的警察就是不信,是不是很混蛋?2007,9,10,11:30: 今日常理在手,何时缚住雷锋? 宋公明 清平乐 彭宇案 彭宇奇案, 法院一声判; 不是你推为何搀? 判你赔偿四万! 法官何等威风, 是非全在手中; 今日常理在手, 何时缚住雷锋? 列位看官,这首清平乐,说的是发生在南京的一个案子,小伙彭宇,从公交车下车,看见一老太摔倒在地,于是上前搀扶,又协助其家人送到医院,不料老太听说骨折治疗需要数万元后,竟然一口咬定就被是彭宇撞倒的,并把彭宇告到法院,法院经过四次审理,其中多有曲折,在下也无暇细说,总之,最后法院判彭宇赔4万多元钱。理由就是不是你撞的,为何要去搀扶?按常理推断,不是你撞的,你就不该去搀扶,而是应当去追撞的人;按常理推断,不是你推的,就不该送她到医院;按常理推断,不是你推的,就不该为人家垫上200元钱,而且不要借条,总之,法官按他的常理推断,就得出了彭宇必须赔钱的结论。 此判决一经媒体披露,立即引起大哗,网上一片遣责之声,认为按常理断案,实在匪夷所思。但是又有专家学者出来反驳,说这个用常理推断的判决实在是一个大大的突破和创新,令人耳目一新,为解决此类纠纷提供了一个伟大的先例,开创了中国法治新时代,是要永留青史的。 这真是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你有你的常理,我有我的常理,到底谁有理呢? 查法律上的常理,一是众所周知的事实,如十月一日是国庆节;二是自然规律及定理,如水在常压下到零度以下就会结冰;三是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已知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能推定出的另一事实,如一个人今天中午南京,可以推定他不可能在今天中午同时出现在北京,即使他说有特异功能也不行。 但是没有撞到别人是不是就一定不会去搀扶别人呢?如果去搀扶了,是不是就属于违背常理呢?这就不能断定了,至少现在看来,各有各的看法,有不少人认为去搀扶完全符合常理,因此在对于看到有人跌倒是否应当去搀扶的问题上,至少有两种以上的常理的存在。 在彭宇案上,法官采用的是什么常理呢?就是人不为已,天诛地灭的常理,就是各人自扫门雪,莫管他人瓦上霜的常理,就是拨一毛利天下而不为的常理;就是自私是人的本性的常理。但是人类社会从古至今,也一直存在着见义勇为,舍已为人,舍生取义,仗义疏财,急公好义的常理,更有为人民服务的常理,毫不利已,专门为人的常理,雷锋精神的常理。如果要使这位伟大的法官判决成立,那就要肯定前面的常理而否定雷锋精神的常理。 如果人人都按照这位法官的常理办事,让这样的常理成为日常生活的法则,那么倒也省事了,以后这样的纠纷也好处理了。问题是这样社会是不是就和谐了?是不是太可怕了?有人说,现在真是太幸福了,这对那位老太也许是对的,但是彭宇会感到幸福吗?有人说过去太疯狂了,人与人斗,可怕。可是那时不是有雷锋和雷锋精神吗?一个有雷锋精神的社会,人与人的关系不是很亲密很温馨很和谐吗? 因此,这位法官大人的常理要一统天下,似乎也不太容易。据说,彭宇就对这个判决不服,已经提起了上诉。虽然不少人发誓说以后再也不学雷锋了做好事了,但是恐慌怕多半是激愤之言吧?彭宇对他友人说,以后看到有人摔倒,还是会去搀扶的。由此看来,要用所谓的常理来捆住雷锋们的手脚,也不是很容的,有人仇恨雷锋精神和雷锋精神的培育者倡导者,也就不奇怪了。到底谁疯狂,到底谁在人斗人?这还不清楚吗?不知列位看官以为如何? 2007,10,5,20: 彭宇:如果再碰到此事,我还是会伸手去扶! 宋公明 日前,看到彭宇给关心他的广大网友发了一个300来字的简短回复,一是表示无法用语言表达对网友们的感谢,二是表示谢绝网友的捐款,三是说明自己是主动辞职的,自己因打官司三个月没有上班,单位工资奖金照发,但自己实在无心工作,所以主动辞职。 这个回复信,很是从容和平淡,没有谈案情和判决,没有大发牢骚,没有对原告方有半句指责,也没有一个字的委曲不平和怨天尤人。 另据彭宇的朋友透露,他一定会上诉,不仅是为了自己更是为了关心自己的广大网友,也是为了社会的公德。以后遇到老太跌倒也仍然会去扶,。 一个年青人,遭受如此打击和委屈,还能够有如此冷静平和的心态,仍然在处处为他人着想,实属难能可贵。 对于此事,网上是一片愤愤不平之声,认为这个判决,冷了天下善良人的心。不少人说,以后再也不会去管闲事了,碰到有人处于危难之时,可不敢随便伸手去帮助了;有人说,宁可打断子女的腿,也不准他去帮助别人,等等。想必这些话,大多出自义愤激动,未必从此后就真的见死不救了。如果真是如此,那么可能正中某些人的下怀。 当年,几千人的洋枪队就能长驱直入横扫中国大地,一个日本兵敢打着赤膊提着一把东洋刀赶着一百多中国人去屠杀,就是因为中国是一盘散沙,宁可被人宰杀,也不肯一个帮助另一个。 然而后来中国人民因为有了引路人的领导而团结起来了,而且站起了,而且把帝国主义及其走狗赶走了。他们当然很不甘心,这些年,他们用温水煮青蛙的办法,用洗脑的办法,来腐蚀和瓦解中国。若干年来,有人不断鼓吹人都是自私的,人不为己,天诛地灭。鼓吹市场经济就是各人顾各人,每个人都是独立的利益主体,互相势不两立。只有永远的利益,而没有永久的朋友。他们巴不得中国人人都变成乌眼鸡,只会窝里斗,而不会互相帮助,再度成为一盘散沙,好让他们再次奴役中国人民。 所以对彭宇事件,如何吸取教训,是一个很严肃的问题。不能因为社会上有这种现象就失去做人准则,就采取亲痛快的消极态度,否则就上人家的大当。一个和谐的社会,决不是一盘沙,决不是一块任宰割的肥肉。彭宇在这件事情中,做好事令人敬佩,受冤屈令人同情,而受了冤屈之后,仍然能保持一颗赤子之心,仍然处处为他人着想,仍然不改男儿本色,则更加令人肃然起敬。 中国,有这样的男儿,是永远不会被征服的。 2007,9,12,16: 附:彭宇给网友的回复 有关心我的朋友们:你们好!一审结束后,因为个人原因离开了南京一段时间。当我得知大家为我建立彭宇群和讨论版的时候,我非常感动。在我小彭发生这样的事情以后,能得到这么多热心朋友的关注和关心,我已无法用言语表达我的感激之情.我今天给大家写这封信就是想告诉大家我的一些想法和决定。1.我不能接受大家的捐款,这点我已经考虑清楚也曾明确表示过了,大家的好意我心领了,有你们大家这样的支持,对于我小彭来说已经足够了。2.关于我之前的工作,是我主动辞职的:因为官司,我有三个月没上班,期间我的工资和奖金都照发,领导也为我承担了很多压力。但因为我的精力都在官司上,无心工作,所以向单位提出辞职。 彭宇 2007-09-11 扶不扶?不是问题而是斗争和考验 宋公明 遇见有人倒地,特别是老人倒地,要不要去扶去帮去救?当然要!这本来不是问题,每个人都知道正确的答案。中国人自古就有敬老爱老助人为乐急公好义救危济困的传统。如果倒地的是自己的父亲母亲爷爷奶奶,你会不会去扶?当然会,“老吾老及人之老”,那么对别人家的老人,当然也要同样去扶。现在我们是法制社会,有老年人权益保护法,关爱老人是全社会义务,扶不扶理应更不是问题了。 那么为什么还会有“扶不扶”这个问题,而且还在困搅着人们呢?“老革命碰到了新问题”,需要做一些分析才能回答。 似乎是因为有人好心扶了倒地老人,反而被讹而惹上大麻烦,所以大家不敢做好事了。这样的事确实有。但是这样的事本 来是不应当也不可能发生而且也不应当让它继续发生的,而且发生了我们也不能被吓倒被绑架。 第一,反咬一口。恩将仇报,历来为人所不齿,是要被天打五雷轰的,所以真的不要脸皮讹人的老人虽然有但也只能是极少数。 第二,如果不幸真的碰到讹诈的人怎么办?中国有句老话,真的假不了,假的真不了。如果确实不是你撞的,或者责任确实不在你这边,那就不要害怕,坦然冷静应对,通过法律渠道解决,相信真相总会大白的。 第三,如果更加不幸。碰到有意无意枉法的警察和法官,让你蒙冤担责怎么办呢?那也要坦然处之,特别是对惩善扬恶故意枉法的打击,更要坚强,将此当作人生的历练和磨难,从而更加深刻地认识社会,学会如何斗争。而决不能因此而动摇自己的信仰。 如今似乎是一片歌舞升平风花雪月,但是树欲静而风不止,在意识形态上的阶级斗争一天也没有停止过,有人就是要千方百计地造谣惑众,混淆视听,诽谤污蔑,制造冤假错案,炮制歪理邪说,来否定雷锋精神,否定中华民族传统的的道 德观和价值观,企图迫使人们接受“人不为己,天诛地灭”“ 人都是自私的”这类腐朽思想,造成社会人人自危,不敢做好事,无法做好事的可怕局面,使人民离心离德,一盘散沙,好让少数人可以骑在劳动人民头上作威作福任意剥削压迫欺凌污辱。所以扶不扶,也是一场严肃的斗争和严峻的考验。鲁迅说过,真正的猛士,要敢于直面惨淡的人生,敢于正视淋漓的鲜血。和为了真理和正义,为了国家独立人民解放而奋不顾身流血牺牲的先烈们相比,受这点冤屈打击又算得了什么呢? 当然,坚持真理,敢于斗争,也要善于斗争,尽可能地避免牺牲和损失。要认清所谓扶不扶的问题,完全是人为制造出来的。始作俑者是彭宇案,恶劣的影响至今仍在。所谓“不是你撞你为何要扶?”的“生活常理”,是根本不能成立的混蛋逻辑。按照这个逻辑,不是你撞的你就不该去扶,就该一跑了之。那么既然他没有跑,既然他去扶了,岂不正是说明不是他撞的吗?怎么反而得出“只要他扶了,就是他撞的”结论呢?这不是混蛋逻辑是什么?所以善良的人们千万不被这个所谓“生活常理”所吓住,而应当理直气壮地加揭露和批判。 如果老人是被撞倒地,那么一定会有正的肇事者。如果倒地老人及其家只顾揪住扶人者不放,而公安法院也只拿扶人者是问,岂不是放过了肇事者吗?倒地者一方如果明知或应当明知肇事者另有其人,但仍然要死死咬住扶人者,不仅是恩将仇报,而且还有和肇事者合谋串通陷害好人之嫌。如果公安法院对扶人者的辩解不加理睬和调查,让好人蒙冤,那敢不是放过了真正肇事者,成了助纣为虐的帮凶吗?如果不是故意枉法那也是渎职,难道不应当追究责任吗? 如果倒地者不是因为外力而是自己倒下的,那么自己理应知道不能怪罪他人。如果还是死死咬住扶人者不放,那不是讹诈是什么?公安法院如果认真一点,是不难判断的,因为自己倒地受的伤和因外力而受的伤是不相同的。医学专家,物理学家,刑侦专家,用他们的专业知识和良知,是完全可以根据受伤的部位和程度判断出受力的大小方向,从而判断出是自己跌倒还是外力所致。公安法院不去做或做不到或者做出错误的判断,如果不是故意枉法,那也是渎职失职。 肇事者想逃避担责,大多是采取逃逸,而不会留在现场。如果事发后还知道把人扶起来查看,主动救治,主动报警,那么他要么就不是肇事者,如果是肇事者,那他就不会逃避责任。所以法律有关于交通肇事逃逸的规定,交通肇事逃逸要承担事故全部责任。但是法律没有关于肇事不逃但又不承认是肇事者的规定,也许就是因为这不合“生活的常理吧”?如果万一真的有这样情况呢?一旦查实依法予以严惩就是了。关键在于真正依法办事,不枉不纵,使讹人者和逃逸者都能及时得到法律的惩处,那么就没人敢以身试法了。要做到这一点,必须要过不懈的斗争,并且难免要付出一定的代价。 是的,斗争正未有穷期,某些时候讹人者确实得逞了,扶人者蒙受了冤屈和损失,也确实有人害怕了,不敢做好事了,一些公知精英们正在洋洋得意。但是且慢,就你们这点小伎俩鬼花样就能阻挡历史的车轮改变社会前进方向吗?就能动摇中华五千年的文明的根基吗?就能和雷锋精神及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相对抗吗?事实是对大多数人来说,扶不扶从来也不是问题,在中华大地相亲相爱互相关心互相爱护随处可见,每天都有大量感人的故事发生,其中也包括很多扶起倒地老人的故事,讹人和逃逸的现象只是极少数,不是也不可能是普遍现象。有关扶不扶的报导和讨论,正是说明了扶是大多人的共识和实际行动,新一代中华儿女同样在斗争中不断觉醒和成长,经受考验和洗礼。那些夸大其词吸引眼球胡乱报导的某些媒体,那些唯恐天下不乱散布歪理斜说的公知精英,那些眜着良心枉法渎职的贪官污吏,那些用碰瓷讹诈肇事逃逸绑架社会良知的无耻之徒,统统都要成为不齿于人类的狗屎堆,而有着五千年光辉历史的中华民族必将迎来更加美好灿烂的明天。 2015,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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