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世纪的欧洲盛行神明裁判,嫌疑人有罪或无罪,往往通过水审、火审等“神示”的方式决定。13世纪,英国王室的法官依照惯例,每隔几年要巡视境内的监狱,目的是为了宣示国王权力,审验地方司法,并逐步清空监狱。1218年底,照例履行巡视任务的法官们突然接到国王亨利三世的一份紧急通知:不要再用水审和火审,对于轻微案件,只要被告人保证后悔就可以了;对于较严重的犯罪,则可以放逐他们;对于暴行和欺诈,唯一的建议就是监禁。不得用已经习惯的水审及火审,又需要明确地区分轻重罪,决定不同的刑罚,巡视的法官们有些犯难。 转机很快出现在1220年威斯敏斯特的一次审判中,英格兰的法官们开始接受挑战。当时,一名叫做艾丽斯的杀人犯不仅自己供认有罪,还附带检举了其他五名犯罪人,希望通过立功免于一死。因为艾丽斯是一个女人,对她的指控没有用中世纪流行的决斗方式解决,但是被她指控的人提出一项要求,即希望邀请“不论好坏”的12个有财产的邻人陪同审判。随后的庭审中,12个邻人很快宣誓,声称其中一名男子是无辜的,另外4个人是盗窃犯,因此,那4个不幸的人就被判处绞刑。第二年的夏天,7名代表王室的法官再度到英格兰各地监狱去巡回审判,受到艾丽斯案的启发,他们开始尝试运用这项新的制度,自此,由12名好人陪同进行的审判方式,就逐渐形成了。 英国王室法官采取的这种陪审制,在更久远的历史中能够找到先例。在之前的数个世纪中,英格兰的统治者都曾召集一群宣誓过的人,将信息提供给他们,再辅助作出判决。在公元829年,查理大帝的儿子路易曾颁布法令规定,将来关于王室权力情况的调查不再通过证人举证的方式,而是要召集当地最有信誉的人通过宣誓的方式作出陈述。在公元879年,阿尔弗雷德大帝与丹麦的古斯洛姆国王签署和平协议时,亦隐约透露出12个宣誓的人与刑事司法间的关系,这个协议规定,每个统治者区域内的杀人犯如果想洗刷自己的罪名,都可以要求由12个宣誓之人进行审判,这实际上就是早期的“共誓涤罪”。国王引入“宣誓”程序,是要表明他可以不像普通人一样受常规程序的约束,相反他可以采取更为便捷的权宜之计来维护自己的权力。至于为什么要由12个人来审判,法学家们作了不同的推测,有的认为是因为耶稣有12个门徒,有的认为是因为以色列有12个部族,不一而足。尽管准确的原因难以确定,但可以肯定的是,在1220年,12个人宣誓参与审判,已经成为刑事司法中的惯例。 当然,英国早期的12人宣誓“咨审”,与当代的陪审制存在较大的差别。当代英美法中的陪审团,无论是负责审查起诉的大陪审团,还是负责裁断事实的小陪审团,其决定的作出是建立在“判断”而非“知晓”的基础上,即他们事先并不知道案件的详细情况,而只是随着事实在法庭上的不断披露,运用自己的理性和判断力作出相应的决定。而英国12世纪的“陪审团”,都是基于自己所知提出相关意见,在刑事犯罪中,他们常常根据自己对本地民众的了解而提出指控,故受到指控的往往是那些在本地臭名昭著者。 现代司法强调其中立,而中立潜存着“独断”的风险,故陪审制是对司法独断的有效制衡,体现了司法民主的观念。当下法治建设中,以公正高效提升司法公信力,同时降低法官依法独立判断的社会压力,仍需要不断改进、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这一过程中,对陪审历史的重新检视,是不无益处的。 |